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晉政函〔2026〕1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現將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重新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為了更好地保護優質耕地、鼓勵使用未利用地,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片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照公布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按照公布的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標準的0.8倍執行。
三、本標準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因建設需要收回國有土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
本標準為征地補償的最低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山西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匯總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匯總表(忻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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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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