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當您簽下的“風險自負”承諾,成為維權路上最大的絆腳石
如果您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經某財富管理公司客戶經理的極力推薦,您認購了一款號稱“穩健增值”的私募基金產品。在簽署厚厚一疊文件時,您被要求在一份《風險揭示書》或《投資者聲明》的末尾簽字確認,其中赫然寫著“本人已充分理解本產品的風險,自愿承擔投資可能產生的一切損失,并免除銷售機構的一切責任”。出于對“專業機構”的信任,您簽了字。然而,產品運行后卻出現巨額虧損,底層資產甚至涉嫌違規。當您憤而質問銷售機構時,對方卻冷靜地拿出您簽字確認的文件,聲稱“白紙黑字,風險自擔”,拒絕承擔任何責任。此刻,您是否感到絕望,認為那份親手簽下的“免責聲明”已將自己維權之路徹底封死?
這正是許多私募基金投資者面臨的典型困境。在信息與專業能力極度不對稱的金融交易中,賣方機構利用其優勢地位,預先擬定包含免責聲明的格式條款,試圖將本應其自身承擔的“適當性義務”——即“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法定義務——輕而易舉地轉嫁給投資者。當糾紛發生時,這份文件便成為其最堅固的“擋箭牌”,讓投資者陷入“證據對自己極為不利”的被動局面。然而,這份“擋箭牌”真的牢不可破嗎?法律的天平是否會因此傾斜?本文將為您深度拆解,揭示法院的裁判邏輯,并為您規劃出一條清晰有力的反擊路徑。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的“刀鋒”為何砍向免責條款?
在近期一起典型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法院的裁判結果清晰地表明了立場。
裁判結果: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原告(投資者)賠償投資本金損失XX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認定要點:法官作出這一對投資者有利判決的關鍵原因,并非忽視了那份簽字的免責聲明,而是對其效力進行了嚴格審查,并最終否定了其作為“免死金牌”的作用。核心認定如下:
“適當性義務”是賣方機構的先合同義務與法定義務,不因投資者簽字而轉移或豁免。法院明確指出,根據《九民紀要》及金融監管規定,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時,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等義務。這項義務是法定的、強制的,旨在矯正交易雙方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投資者在文件上簽字,僅能證明其知曉該條款存在,但不能當然地視為其自愿、有效地放棄了向賣方機構追究違反適當性義務責任的權利。
免除核心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依法應屬無效。法院認為,涉案《風險揭示書》中的免責條款,是由賣方機構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資者協商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的核心內容在于“免除銷售機構的一切責任”,這直接指向了賣方機構最為核心的“適當性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賣方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的適當性義務,正是“不合理地免除其責任”的典型情形,因此該條款自始無效,對投資者不發生法律約束力。
格式條款生效的前提,在于提供方已履行合理的提示與說明義務。即使退一步講,法院也指出,格式條款要成為合同內容,提供方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要求予以說明。在本案中,賣方機構未能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所涉的產品高風險特性、該條款與適當性義務的關系、以及簽署后投資者將喪失索賠權等重大利害關系內容,向投資者進行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特別提示和清晰說明。因此,該條款甚至可能因未“訂入合同”而不構成合同內容。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如何將“不利證據”轉化為“進攻利器”?
面對賣方機構以格式化的免責聲明作為主要抗辯理由的局面,作為投資者(原告),絕不能畏難退縮。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指出,這份看似不利的文件,恰恰是揭露對方過錯、扭轉訴訟局勢的關鍵切入點。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為金融消費者設計針對金融機構的復雜訴訟策略。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訴訟中的核心進攻思路
在訴訟中,投資者的目標不是否認簽字的真實性,而是從根本上否定該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并以此為契機,全面攻擊賣方機構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的違規行為。
核心策略一:精準定性,主張免責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
這是訴訟的“總攻”方向。您的全部證據組織和法庭辯論,都應服務于證明這一點。
法律層面:明確主張該條款符合“格式條款”的所有特征:由機構預先擬定、重復使用、未與您協商。進而,援引《民法典》第497條,指出其內容“不合理地免除賣方機構責任”(免除了適當性義務這一核心責任)、“限制投資者主要權利”(限制了因賣方過錯而索賠的權利),因此依法無效。同時,可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強調該條款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無效。
事實與邏輯層面:構建敘事鏈條:賣方機構作為專業方,負有法定且不可推卸的適當性義務 → 該義務是保護處于弱勢的投資者的基石 → 允許通過一紙格式條款免除該義務,將徹底破壞這一法律制度的根基,使投資者保護形同虛設 → 因此,法律必須否定此類條款的效力。這能將個案提升到金融交易公平秩序的高度,爭取法官的價值認同。
核心策略二:釜底抽薪,構建賣方機構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證據鏈
否定免責條款后,戰場就轉移到證明賣方機構實際違反了適當性義務。這是索賠的實體基礎。
證據層面:
固化宣傳材料:收集所有銷售過程中獲得的宣傳冊、PPT、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重點標注其中“穩健”、“保本”、“高收益低風險”等與產品實際高風險不符的承諾性、誤導性言辭。
復盤風險評估流程:詳細回憶并記錄銷售經理是如何為您做風險測評的。是否只是走形式?是否誘導您選擇更高的風險承受等級?您提供的財務信息是否被如實錄入?嘗試尋找測評流程中的瑕疵。
對比產品風險與自身情況:清晰列出自身的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并與基金合同揭示的產品高風險等級(如股權、證券、期貨、衍生品等)進行對比,用事實說明該產品與您“風險不匹配”。
鎖定未告知的關鍵風險:深入研究產品,找出銷售時未向您說明的底層資產重大風險、關聯交易、杠桿情況等,證明告知說明義務履行不充分。
核心策略三:主動出擊,申請調查取證與專業鑒定
在證據可能由對方掌握或涉及專業問題時,要善于利用訴訟程序。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調取賣方機構內部關于該產品銷售的培訓材料、銷售話術、對銷售人員的考核記錄、您在該機構留存的全部原始風險評估問卷及電子流程記錄等。這些內部文件往往能揭示其“重銷售、輕適當性”的普遍做法。
引入專家輔助人或申請鑒定:對于產品結構的復雜性、風險揭示文件的專業性等問題,可以考慮申請具有金融、會計背景的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適當性義務履行的行業標準、本案的違規之處發表專業意見,幫助法庭理解專業問題。
3.2 實戰建議:投資者可立即采取的維權步驟
如果您已決定啟動法律程序,俞強律師建議您按以下步驟系統化地展開工作:
第一步:全面梳理與證據固定(立即進行)
立即對您與銷售機構的所有接觸痕跡進行“地毯式”搜索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同、附件、風險揭示書(重點對免責條款頁面拍照);與客戶經理的微信、短信、郵件溝通記錄(進行公證保全);電話錄音(如有);銀行轉賬憑證;產品凈值報告等。建立清晰的證據目錄和時間線。
第二步: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合同深度審查
將全部材料交由像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這樣擅長金融糾紛的律師團隊審查。律師不僅會分析免責條款的無效點,更會從整體合同中發現其他對您有利的條款,或對賣方機構不利的承諾(如業績比較基準、管理費與業績掛鉤方式等),并評估賣方機構在募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各環節可能存在的違規。
第三步:啟動訴前談判或發送律師函
在證據初步整理后,可由律師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函,正式向賣方機構主張權利,明確指出其免責條款無效及違反適當性義務的事實,提出具體的賠償要求。此舉有時能促成和解,同時也是訴訟前的重要鋪墊,展示了您的專業性和決心。
第四步:精心準備起訴材料,明確訴訟策略
起訴狀不應僅是事實陳述,而應是一份邏輯嚴密的法律論證書。核心訴訟請求應為:1. 確認《XX風險揭示書》第X條免責條款無效;2. 判令被告賠償投資損失本金XX元及利息(以賠償本金為基數,按LPR計算)。在事實與理由部分,緊緊圍繞“格式條款無效”和“違反適當性義務”兩大支柱展開論述。
4. 風險提示與結語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僅為私募基金投資者在面對“免責條款”困境時提供的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金融產品銷售糾紛涉及復雜的法律適用、證據規則和金融專業知識,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務必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私募基金投資虧損困擾,需要專業的維權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我們堅信,專業的法律武器是平衡金融交易天平的唯一支點。
5. 律師團隊展示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的客戶,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最大化維護您的商業利益與合法權益。
服務領域:公司股權糾紛、重大合同爭議、私募基金投資者維權、金融資管訴訟、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維權與抗辯、商事犯罪辯護,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異議、再審、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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