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活動違規行為有了更為詳盡的懲處依據。2月11日,科技部官網公布科學技術部令第24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調查處理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科技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生態。
修訂后的《調查處理規定》分為5章54條,圍繞與科技活動直接相關的受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技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各類主體,梳理了不同主體的違規行為表現形式,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處理措施,劃出科研活動規則的“紅線”“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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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對于受托管理機構,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等情形被列為違規行為;對于科技活動實施單位,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隱瞞、包庇本單位人員違規行為等情形被界定為違規;對于科學技術人員,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弄虛作假,擅自降低任務目標要求等行為被視為違規;對于咨詢評審專家,組織、協助、接受“打招呼”請托,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的敏感信息等行為被納入違規范疇......
針對各類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視性質、情節、影響等,作出警告、約談、責令改正、一定范圍內通報,甚至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并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理。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將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對于能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主動挽回損失浪費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等情形的可從輕處理。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等情形將被從重處理。
對于科技活動違規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調查處理規定》明確,應當甄別不同主體的責任,并視其違規行為在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調查處理規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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