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廊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完善全市托育服務收費政策的
通 知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衛生健康局,廊坊開發區發展改革和科創局、文教衛生局,臨空經濟區(廊坊)發改招商局、公共服務局: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托育服務收費政策的通知》(冀發改公價〔2024〕1537號),支持擴大普惠托育服務供給,提升服務可及性,有效減輕人民群眾托育負擔,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完善我市托育服務收費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范圍
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照護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各類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接受場地費用減免、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公辦、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由縣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發布并定期更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按規定招收2至3歲幼兒(中央財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務發展示范項目城市招收0至3歲幼兒)。
二、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管理方式及標準
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托育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一)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全日托保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基準收費標準:市主城區,托大班600元/生/月、托小班700元/生/月、乳兒班1000元/生/月;縣(市)城區,托大班500元/生/月、托小班600元/生/月、乳兒班800元/生/月;鄉鎮農村,托大班400元/生/月、托小班500元/生/月、乳兒班7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下浮不限,托育服務機構在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保育費收費標準,分別抄送同級價格、衛生健康部門。其他服務費收費標準原則上由托育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
(二)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全日托保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基準收費標準:市主城區,托大班1000元/生/月、托小班1200元/生/月、乳兒班1440元/生/月;縣(市)城區,托大班800元/生/月、托小班960元/生/月、乳兒班1150元/生/月;鄉鎮農村,托大班500元/生/月、托小班600元/生/月、乳兒班72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下浮不限,托育服務機構在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保育費收費標準,分別抄送同級價格、衛生健康部門。其他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其他民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全日托保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基準收費標準:市主城區,托大班1100元/生/月、托小班1200元/生/月、乳兒班1800元/生/月;縣(市)城區,托大班800元/生/月、托小班1000元/生/月、乳兒班1400元/生/月;鄉鎮農村,托大班600元/生/月、托小班700元/生/月、乳兒班10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下浮不限,托育服務機構在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保育費收費標準,分別抄送同級價格、衛生健康部門。其他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公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全日托保育費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
(五)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全日托保育費參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
(六)其他類型托育服務機構。其他類型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托育服務機構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落實優惠政策。托育服務機構對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嬰幼兒的基本服務費按50%收取。
(二)建立目錄清單制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其他民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目錄清單,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三)嚴格規范結算方式。保育費、住宿費可由托育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按月或季度收取。當月嬰幼兒在托時間為0天的不得收費,實際在托時間1至10天的,按月收費標準的50%收取;實際在托時間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務機構原因導致嬰幼兒實際在托天數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在托天數收取。嬰幼兒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費以實際在托時間按上述規定扣除當月應繳費用后退還余額。原則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50%;計時托(按小時計算收費,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收費標準,由托育服務機構按照非營利原則與家長協商約定。
(四)強化服務合同約束。托育服務機構事前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書面服務合同,確保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并定期提供費用清單和相關費用結算賬目。對合同期內退托的,收費結算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托育服務機構調整具體收費標準時,對尚在合同期內的嬰幼兒,應按原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不得違反服務對象意愿強制服務,在合同約定外強制收費。
(五)嚴格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與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據職責加強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托育服務收費及支持政策落實情況等投訴或舉報,嚴肅查處各類收費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廊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制定全市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托育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廊發改公價〔2024〕58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廊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6年2月5日
來源:廊坊市發改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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