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同一事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與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是否可以一并審理?》
【案件簡介】
在一起非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被告王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某飯店門前斑馬線時,與沿斑馬線由東向西行走的行人錢某相撞,致錢某受傷,電動車損壞。原告錢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外賣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7770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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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王某駕駛兩輪電動車,違反交通規則,造成案涉事故,導致原告錢某受傷,結合已查明的事實,王某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本次事故,某外賣公司作為用工主體對王某在工作期間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又因該公司為王某在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故對原告錢某的損失,應優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責任范圍部分,由某外賣公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隨著社會節奏加快,從事快遞、外賣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引發交通事故的數量日漸增多。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明確各方責任承擔,系此類案件審理過程的重點。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受雇傭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的案件。騎手王某在配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錢某受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其責任應由其雇主,即某外賣公司承擔,又因該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所以某保險公司也為本案的賠償主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請求其在騎手意外險責任險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于法無據”的抗辯主張。對于該主張,首先,雇主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均為侵權責任,其都是基于錢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這一事實,若分開處理,則會產生兩起訴訟案件,不利于盡快獲得賠償。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與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一并審理,有利于充分了解事故案情、過錯責任分配和損失的具體數額,也有利于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再之,雇主為雇員購買雇主責任險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在其因履行職務致他人損害時,可以通過保險的保障功能及時賠償傷者,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本案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實質化解了各方之間的矛盾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第二款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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