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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南博事件調查結果出來了,對于這種事業(yè)單位的腐敗丑聞,央媒體盯得也比較緊,差不多兩個月的調查,國家文物局的調查隊功不可沒。調查結果證實南博院長徐湖平“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此前徐湖平曾再強調“這事沒有經(jīng)我手”。但是這1997年的撥付單據(jù)上卻有他的簽字。顯然他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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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沒有經(jīng)我手,我不是書畫鑒定家。”面對《江南春》畫卷的驚天風波,82歲的南京博物院前院長徐湖平在電話里向記者這樣回應。話筒那頭,他提及自己身體抱恙,被疾病困擾,由老伴照料起居,近20年已經(jīng)不過問外界事務。
聽起來是位值得同情的耄耋老人,可只要把時間拉回1997年5月8日,這份同情就會被一張白紙黑字的撥交證明戳得粉碎。那一天南博的文物劃轉單上,徐湖平的簽名工工整整,與保管部主任、申請人的簽字并列,共同批準了將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劃撥給江蘇省文物總店的處置。彼時的他,可不是什么置身事外的退休老人,而是南京博物院的常務副院長、法定代表人,妥妥的“經(jīng)手人”。
“未經(jīng)手”,想要切割的是一樁橫跨近三十年的文物迷案,這可不是一筆糊涂賬。歲月可以流走,但曾經(jīng)干過的事可不能隨風飄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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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基本償還了龐家的尊嚴。但是后續(xù)作品如何處理,卻爭議不斷:
既然是違規(guī)劃撥,那么之前所有交易都是非法的。
那么江南春這幅畫的產(chǎn)權還是屬于南博。
那么在經(jīng)歷了這么多的風風雨雨之后,龐家是否有權利基于不信任收回當年的捐贈行為呢?
文物捐贈后能否收回贈品,是一個涉及法律、倫理和具體情境的復雜問題。?原則上,捐贈一旦完成,文物所有權即轉移至國家,捐贈人或其繼承人無權隨意索回;但在受贈方嚴重違反法定義務或捐贈前提條件時,法律允許撤銷贈與,收回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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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與例外情況
?所有權轉移:不可隨意撤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第四款,公民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自交付之日起即屬于國家所有。這意味著,捐贈行為完成后,文物的物權已從捐贈人轉移到國家,博物館作為國家的代管機構,擁有保管權。因此,?僅因捐贈人改變心意而要求返還,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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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贈與的法定條件:核心是“嚴重違約”?
盡管所有權已轉移,但法律為保護捐贈人的公益善意和信賴利益,設定了嚴格的撤銷條件。當博物館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時,捐贈人或其繼承人有權主張撤銷贈與,要求返還文物。主要情形包括:
?違反核心法定義務:? 博物館未能履行《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妥善收藏、保管”義務,導致文物損毀、遺失或被非法處置(如私自出售、調撥)。南京博物院事件中,將捐贈文物違規(guī)調撥給文物店售賣,即屬于此類嚴重失職。?
?違反捐贈所附條件:? 如果捐贈時存在明確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如“必須公開展出”、“不得調撥”),而博物館違反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約。即使沒有明示約定,向公立博物館捐贈珍貴文物,通常也被認為隱含了“公益展示、妥善保管”的默示條件。博物館若將文物長期隱匿或變賣,即構成對默示條件的違反。?
?處置程序嚴重違法:? 即使博物館認定捐贈品為“偽作”或“非文物”,其處置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處置此類物品需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并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xù)。若博物館單方面、秘密地進行“劃撥”或“調劑”,且無法提供合法記錄,則其行為本身可能構成違法,從而觸發(fā)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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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事件的啟示
近期南京博物院受贈文物管理問題調查結果公布,成為檢驗上述法律原則的典型案例。1959年,龐增和先生捐贈了137件珍貴畫作。事后,南博時任負責人違規(guī)將這批文物私自調撥給文物店售賣,導致多件文物流失民間,其中《江南春》圖卷等精品幾經(jīng)轉手,險些被拍賣。?
這一行為被廣泛認定為嚴重違反了“妥善保管”的法定義務和捐贈的公益初衷。?
因此,捐贈人后人有權依據(jù)法律,主張撤銷贈與,要求追回文物。目前,調查組已找回4幅畫作。
我們認為:最根本的補救措施應是將追回的文物悉數(shù)歸還給龐增和先生的家人,由其重新決定文物去向?,這既是尊重捐贈者意愿,也是對公益捐贈制度的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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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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