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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臺法院
外出就餐前先看平臺評分,已成為不少消費者的日常選擇,評分高低也直接影響門店客流和經營收益。正因如此,一些商家試圖通過“刷分”“刪差評”等方式快速抬高評分,但有時不僅難以奏效,還可能讓合同自始無效。近日,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餐館刷分引發的運營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依法認定相關合同無效,并判決返還費用。
劉某經營一家鐵鍋燉門店。為提升門店在某平臺的評分,其與周某對接平臺運營事宜。周某曾任職于某商業公司,后周某以該公司名義與劉某簽訂《點評合作運營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由某商業公司為門店提供運營服務,保證3個月內將平臺評分提升至4.4分以上,未達標則全額退還運營費用。合同簽訂后,劉某陸續支付運營費共計8200元。
合同履行過程中,周某并未引導門店提升服務質量,而是通過組織人員撰寫虛假好評、后臺操作刪除真實差評等方式試圖提升評分。合同期滿后,門店評分仍未達到約定標準。周某僅返還800元,其余款項拒不退還。劉某于是將周某及某商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剩余7400元。
豐臺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協議雖加蓋某商業公司印章,但該印章系周某私刻,周某并非該公司員工,未取得任何授權。合同磋商、付款及后續溝通均由劉某與周某直接完成,某商業公司對合同簽訂及履行均不知情,依法不應承擔合同責任。
法院進一步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的核心目的在于通過刷好評、刪差評等方式干預平臺評分體系,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不正當市場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據此,法院認定案涉合同自始無效。
雖劉某對合同內容的不正當性存在過錯,但其僅主張返還已支付費用,依法應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周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劉某7400元。
法官同時指出,網絡平臺的評分和評價體系,是數字經濟背景下市場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真實性、客觀性既關乎商家信譽,也關系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以刷分為目的訂立合同,即便雙方自愿,也因違背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商家提升口碑,應當回歸產品和服務本身,試圖通過刷好評、刪差評“走捷徑”,不僅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錢款難以追回,還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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