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居民林某寶反映其位于臺江區瀛濱路的房屋拆遷安置相關糾紛已持續多年,涉及房屋產權面積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多個爭議點。該事件歷經多級法院審理、信訪申訴及檢察監督等多個環節,相關訴求仍未得到完全解決,引發社會關注。
房屋拆遷背景與基本情況
據林某寶提供的材料,其父親林某鐵名下原有位于福州市臺江區瀛濱路13號的木構房屋,1989年登記的產權證面積為92.4平方米,其中1969年有部分擴建面積未獲產權確認。1991年,該房屋在區政府統一規劃下改建為三層半仿古式混合結構房屋,改建前后地址不變。
1996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福州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包括該房屋在內的地塊進行開發建設。1997年,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拆遷許可證,批準福州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拆遷人,福州市臺江區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為拆遷實施單位,對該區域房屋進行拆遷,安置方式為住宅易地安置、店面就近安置。
因雙方未能就拆遷安置補償達成一致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引發訴訟。2007年3月,涉案房屋被強制執行拆除,但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地址是臺江區瀛州路新村28號,而林某寶家的地址是瀛濱路28號,出現執行錯誤。林某寶一方獲得白馬河花園相關房源作為安置,但雙方至今未簽訂正式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證據僅為白馬河新村22座的六套房,而判決書卻認定為20座有一套房,前后信息有誤。
爭議核心焦點梳理
房屋面積與產權認定分歧
林某寶認為,涉案房屋1969年擴建的17.33平方米面積,因建成于1984年《城市規劃條例》發布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應屬合法面積。1991年改建后,依據建設部相關文件規定的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結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建筑工程決算表》等證據,房屋總建筑面積應為201.06平方米,其中包含商業店面面積24.5平方米,居住面積99.5平方米,有批準的商業面積是16.1平方米。
而法院生效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改建后經臺江區房管單位、建設單位審批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38.6平方米,現場測量的169.59平方米中超出審批部分的30.99平方米為違章建筑,不予安置補償。法官確定的居住面積為74.28平方米,與評估表的面積不符(《評估表》的居住面積是84.36平方米),并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關鍵證據采信爭議
林某寶指出,原判決依據的《房屋拆遷丈量評估表》存在無單位蓋章、各樓層面積數據矛盾等問題,上下面積相差6.3平方米,然而房屋的三層半混合結構,上下的面積幾乎是一樣的,因此認為該證據系偽造,但一、二審法院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充分審查即予以采信。此外,其提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房屋改建申請表》《建筑工程決算表》等證據,能夠證明房屋實際建設情況和面積,但法院未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是否采納的理由。
另一方提交的《批審表》因缺乏具體姓名等關鍵信息,被林某寶認為不具備完整效力,但法院仍將其作為認定產權面積的依據,雙方就此存在證據采信標準的爭議。林某寶表示,《決算表》不予確認的理由系復印件,是草率確認,因為其有原件。
司法程序與監督環節爭議
多年來,林某寶一方針對涉案糾紛先后向臺江區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及再審申請,相關裁判均未支持其核心訴求。林某寶認為,三級法院的審理存在未依法審查關鍵證據、未采納新證據、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
在檢察監督環節,林某寶于2022年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民事抗訴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檢察院審查后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沒有解釋駁回其的抗訴理由,其向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后,復查決定維持原結論,沒有說明相關法律依據。2024年1月,林某寶再次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檢察院依法受理后,作出不予抗訴的決定,沒有相關法律依據,至今也未收到決定書。
此外,林某寶通過信訪渠道向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單位、信訪單位等部門反映情況,相關部門已按程序轉交處理,但部分信訪事項僅顯示“辦結”,未給出答復和處理意見書。
相關各方回應與處理進展
福州市臺江區城市建設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的信訪處理答復意見書中稱,房屋產權面積認定問題已歷經多級法院審理并作出生效裁判,信訪事項已依法終結。因福州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原委托拆遷事項無法持續,建議林某寶一方直接向該公司管理人咨詢并申報債權。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單位于2024年8月收到林某寶的信訪材料后,已按規定轉交相關單位處理;針對其后續提出的復查申請,以已有生效民事判決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系統方面,林某寶多次提交的再審申請及申訴材料均已按程序接收處理,部分事項顯示“已辦結”,但雙方就裁判結果及證據采信仍存在分歧。檢察系統在審查過程中,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房屋拆遷丈量評估表》虛假,一、二審法院按審批合法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符合法律規定,故未支持其監督申請。
證據材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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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待依法推進化解
目前,林某寶仍堅持認為涉案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存在面積認定錯誤、證據采信不當等問題,希望相關部門能重新審查案件事實,依法核實房屋合法面積、性質及安置補償標準,簽訂正式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有關該糾紛的后續進展,仍需等待相關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的進一步處理結果,各方合法權益的保障與維護,最終仍需在法治框架內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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