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強律師團隊
1. 案件簡介:如果你也因“未公開信息”交易而面臨刑事調查…
設想這樣一個高壓困境: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實際控制人,你掌握著公司一項尚未公開的重大資產重組或技術突破信息。在信息正式公告前,你或你實際控制的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了相關交易。隨后,股價因該重大事件公告出現異常波動。突然,你收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調查通知書,被告知因涉嫌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重大信息操縱市場(即“重大事件操縱”)被立案偵查,隨后檢察院提起公訴,你站上了刑事被告席。
這并非虛構場景,而是資本市場中可能遭遇的典型刑事風險。你的核心不利點在于:第一,交易行為與未公開的重大信息在時間上高度吻合,形成了直觀的“利用”關系;第二,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將此類“編故事、畫大餅”后再進行交易的行為界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一種,即“重大事件操縱”,刑事法網嚴密;第三,此類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巨大,一旦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嚴厲刑罰。此刻,你面臨的不僅是巨額罰金,更是人身自由的重大風險。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如何認定“重大事件操縱”?
裁判結果示例:
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張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單位A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認定要點(被告的“失分點”分析):
根據“兩高”2019年《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司法實踐,法院作出不利判決通常基于以下關鍵原因:
“未公開重大信息”的認定:法院采信了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證明被告所利用的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司法解釋明確,此類信息包括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在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利用的“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意向”屬于可能影響股價且未公開的信息。
“操縱行為”的界定: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及上述司法解釋,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具體而言,符合該解釋第一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操縱”,即在重大事件公告前,利用該信息進行相關證券交易,意圖在公告后通過股價波動獲利。
“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證明:法院認定被告通過其親友、員工或特定協議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這些賬戶被認定為“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等方式對賬戶內資產行使交易決策權的他人賬戶,即可被認定。被告未能有效辯駁對這些賬戶的決策權歸屬。
“情節嚴重”的量化坐實:法院根據司法解釋,認定被告的操縱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例如,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本案中,相關交易成交額遠超此標準。
“利用”關系的因果鏈條:法院通過比對信息形成時間、被告知悉時間、賬戶交易時點與價格、公告后股價波動等,構建了完整的“利用信息—進行交易—獲取利益”的邏輯鏈條,駁斥了被告關于“基于獨立分析判斷”的交易抗辯。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構建有效防線?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面對“重大事件操縱”指控,辯護的核心不在于否認交易事實,而在于精準解構公訴方構建的“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操縱”的因果關系鏈條,并在法律定性、證據證明力和情節認定上尋找突破口。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與金融犯罪辯護經驗,代理過數百起復雜商事及證券期貨類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為被指控經濟犯罪的被告設計多層次、技術性的抗辯策略。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風險?
針對上述法院認定的“失分點”,在事中(即交易行為發生時)就應建立風險防火墻:
嚴格區分信息性質與知情范圍:公司內部必須建立完善的未公開信息管理制度(“Chinese Wall”)。明確哪些信息屬于內幕信息,哪些屬于一般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對于可能構成重大事件的未公開信息,嚴格控制知情范圍,并做好書面記錄。作為決策者,應避免在敏感信息形成期間進行個人證券交易。
交易決策的獨立留痕:如果確有交易必要,必須確保交易決策有獨立于該未公開信息的、可驗證的研究分析報告作為支撐。例如,基于公開的行業研究報告、公司財報、技術分析等做出投資判斷,并保存好這些決策依據的原始文件和時間戳。
賬戶控制關系的清晰界定:避免使用非本人實名賬戶,或與親友賬戶產生明顯的資金往來和交易指令關聯。如果存在代持或共同投資,應有清晰、合法的書面協議,明確投資決策權和損益承擔機制,避免被認定為“實際控制”。
3.2 訴訟應對:在刑事程序中,如何有力抗辯?
證據層面抗辯:
質疑“未公開信息”的重大性與確定性:公訴方必須證明該信息在交易時點“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辯護方可主張:該資產重組僅為初步意向,存在極大不確定性,尚未達到“重大”標準;或該技術突破尚未經第三方權威驗證,市場影響難以評估。申請專家證人出庭,就信息在當時的“重大性”發表專業意見。
挑戰“利用”關系的直接證據:公訴方往往依賴交易時間吻合的間接證據。辯護應重點攻擊其證明力薄弱環節:申請調取被告所有的通訊記錄(郵件、微信、會議紀要),證明在交易決策過程中未討論或傳遞該未公開信息;展示被告長期、一貫的投資風格和交易記錄,證明此次交易是其既定策略的一部分,與特定信息無關。
對“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認定提出異議:針對司法解釋列舉的幾種情形,提出反駁。例如,對于“他人賬戶”,辯護需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該賬戶資產沒有交易決策權,資金轉入轉出是正常的借貸或贈與,交易由賬戶名義持有人獨立完成。
法律層面抗辯:
厘清“內幕信息”與“其他未公開信息”的邊界:主張涉案信息若符合《證券法》關于內幕信息的定義,則本案應定性為內幕交易罪而非操縱市場罪。兩罪在構成要件和證明標準上存在差異,此辯點可能影響案件走向。
解讀“操縱”的故意與行為模式:刑法上的操縱市場要求有“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操縱故意。辯護可主張:被告的交易是單純的買入并持有(“做多”),其交易量并未達到足以“操縱”市場的比例(可參考司法解釋中關于連續交易操縱的持股比例、成交量占比等量化標準),其主觀目的是價值投資獲利,而非制造虛假的行情誘導他人。
“違法所得”計算的抗辯:司法解釋規定,“違法所得”是指所獲利益或避免的損失。辯護需仔細核算:應扣除合理的交易稅費;在信息公告后股價上漲,但被告并未賣出獲利的情況下,屬于“浮動盈利”,不應計入違法所得;應區分哪些交易真正與信息相關,哪些是無關交易。
事實與邏輯層面敘事重構:
構建一個對我方有利的“故事”:被告是一位基于基本面分析的長期價值投資者。此次交易決策是基于對公司長期公開資料的深入研究(展示研究報告)、對行業周期的獨立判斷,以及對市場技術圖表的分析。所謂“未公開信息”,被告要么在當時不知情,要么雖然后來知曉,但認為其不確定性高而未納入決策考量。交易時間點的巧合,是市場多種因素共振的結果,不能歸因于單一信息。
3.3 實戰建議:收到調查通知后,立即采取的步驟
第一步:全面證據梳理與固化。立即在律師指導下,系統梳理并保存:所有相關證券賬戶的開戶資料、完整交易流水;與交易決策相關的所有研究報告、會議記錄、分析筆記;涉案“未公開信息”的形成、傳遞過程的所有文檔和通訊記錄;公司內部關于信息保密的相關制度文件。
第二步:核心法律要件審查。與律師共同研判:涉案信息在法律上究竟應定性為何種信息?公訴方指控的“操縱”行為模式具體對應司法解釋中的哪一種?我方交易行為在持續時間、持股比例、成交量占比等量化指標上,是否達到或接近司法解釋設定的“情節嚴重”門檻?
第三步:主動構建有利證據。在律師協助下,盡快形成一份邏輯清晰的《關于相關交易情況的說明》,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交。說明應圍繞“獨立決策”這一核心,附上相應的證據線索。考慮引入獨立的金融專家,就交易行為的異常性、信息與價格變動的因果關系出具咨詢意見。
第四步:善用程序權利,爭取最佳結局。評估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退繳所謂“違法所得”、認罪認罰、配合調查等方式,爭取適用從寬處罰情節的可能性。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于認罪悔罪、積極配合、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有可能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但這必須在專業律師對案件全盤風險進行評估后,作為策略選項之一審慎運用。
4. 風險提示與專業支持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對司法解釋和類案邏輯的脫敏推演,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操縱證券市場罪案件專業性強、證據復雜、刑期重大,在面臨具體調查或訴訟時,策略的細微差別可能導致結果的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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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師團隊展示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與重大經濟犯罪指控的客戶,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我們深知,在刑事風險面前,辯護不僅是法庭上的交鋒,更是事前風險的預警、事中危機的處置與事后權益的全力維護。我們致力于最大化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與商業聲譽。
服務領域:證券期貨犯罪辯護(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金融資管糾紛訴訟、公司高管刑事風險防控、重大合同爭議解決、商事犯罪辯護,以及與之相關的偵查階段辯護、審判辯護、申訴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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