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樁歷時十余年、導致商丘華商農村商業(yè)銀行(下稱“商丘農商銀行”)數千萬元貸款難以收回的違法發(fā)放貸款案件,隨著終審判決的公布,其詳細內情被公之于眾。案件顯示,銀行內部人員在貸前調查與續(xù)貸過程中嚴重失職,致使兩筆合計2900萬元的貸款逾期多年無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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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據裁判文書披露,2013年,商人張某通過簽訂虛假車輛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發(fā)票等手段,虛構貸款用途,以其控制的多家公司為主體,分兩次向商丘農商銀行申請了2000萬元和900萬元貸款。時任銀行長征分理處主任曹某,及其指派的信貸員張某甲,在負責貸前調查時,未能對貸款資料的真實性、資金用途及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進行認真審查,便使貸款獲批發(fā)放。在張某后續(xù)無力償還時,兩人又多次違規(guī)為其辦理續(xù)貸、展期及貸款重組,最終導致兩筆貸款長期逾期。其中,2000萬元貸款僅償還利息506.25萬元,900萬元貸款(后本金調整為800萬元)僅償還利息530.71萬元,本金均未收回。
判決書揭示的細節(jié)觸目驚心:在辦理其中一筆貸款時,因缺少信貸員,曹某甚至直接指使主管會計在貸款資料上簽字;在續(xù)貸過程中,曹某還曾冒充張某甲在審批文件上簽名。這些行為暴露出銀行在關鍵崗位制衡和內部流程控制上的巨大漏洞。
2025年7月,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曹某、張某甲均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張某甲不服上訴,辯稱自己剛參加工作、受領導指派、無審批權且部分簽名被冒用,應屬從犯。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張某甲作為B崗協(xié)辦人員,其職位、職責及所起作用相對于作為分理處主任并承擔A崗主責的曹某較小,依法改判其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同時,法院維持了對曹某的一審判決。
此案并非孤例。公開信息顯示,商丘農商銀行已有多名員工因類似違法放貸行為被判刑。在另一起案件中,該行員工在辦理共計5800萬元的貸款時,明知借款企業(yè)存在關聯(lián)、擔保人重復互保等重大風險,仍違法放貸,最終給銀行造成巨額損失。
系列案件暴露了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重業(yè)務拓展、輕風險管控”的頑疾。近年來,監(jiān)管機構針對銀行貸款“三查”(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不盡職等問題開出的罰單數量居高不下。數據顯示,2025年涉及信貸業(yè)務違規(guī)的罰單近3000張,其中農商行相關罰單超過900張。
據公開媒體報道顯示,金融監(jiān)管總局相關負責人曾強調,治理金融領域相關問題,需要金融機構切實扛起內控合規(guī)管理的主體責任,筑牢風險屏障。商丘農商銀行的案例為整個銀行業(yè)再次敲響了警鐘:唯有真正樹立審慎經營理念,嚴格落實風險管理制度,才能守住金融安全的底線,維護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與誠信。
來源 | 315誠搜網
素材 | 新浪財經
審核 | 冰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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