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水污染防治”分編的修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三分編《水污染防治》(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分編》)在立法定位上彰顯了保障國家水安全、永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構建了水資源法治體系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兩大維度,立足于我國基本水情、總結各地治水經驗,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規定了一些概括性制度,增強了我國水資源法治體系的體系化和完整性,構成了比較全面系統、科學合理的水污染防治的制度體系。經認真研究,對《水污染防治分編》提出以下修改意見,供參考。
一、關于《水污染防治分編》的指導思想
建議《水污染防治分編》更多體現推動中國經濟可持續增長、保持發展經濟和防治水污染之間平衡的觀念和宗旨。
(一)防治水污染是對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整體要求,要貫徹工作的系統性。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在供水漏損控制、污水資源化利用設等各方面建設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注重相關工作的整體推進。同時,又要實行因地制宜的差異化施策,體現針對性。緊盯細分領域、重點區域和短板弱項,提出差異化策略。有些制度可以只規定原則性要求,給各地保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間,促使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實施辦法。
(二)要采取經濟激勵和創新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措施,構建市場調節機制和技術支撐體系。防治水污染對資金的需求巨大,它所涵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節能環保等產業的發展無不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且這些項目的回報期通常都比較長,因此建立有效的金融支持是推動其發展的關鍵。建議在《水污染防治分編》探索建立金融政策支持體系、企業審核與監管標準以及公眾參與機制。
(三)充分利用水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落實法律責任。對水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執行不到位、水污染防治監督制度不落實、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有待加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存在短板、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滯后、工業污染未得到根本解決、船舶水污染工作亟待加強、地方政府執法不力、法律責任不明確,以及飲水區、水源保護區對周圍群眾的保障力度不夠,激勵社會公眾參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作用不明顯等行為,給予罰款、限制用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等處置措施,進一步明確其法律責任。
二、關于《水污染防治分編》的框架結構
(一)《水污染防治分編》按照水污染的種類分別規定防治措施,容易產生前后重疊或者掛一漏萬的問題。如明確《草案》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與《草案》第三編《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
(二)有關水污染防治的執法主體與水資源保護的監管體系需要整體設計。水污染防治的執法主體和監管手段各有差異。在相對統一規定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的基礎上,還要考慮如何體現一些特殊資源的保護手段。
三、關于《水污染防治分編》的具體修改建議
(一)建議制定或者進一步完善一系列審核高污染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和水環境績效評估方法,要求企業增加相應機構與職責,重視水污染防治;引入主管領導問責制度和“綠色通道”制度,完善涉水企業準入機制;完善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將水污染防治指標納入退市標準。
(二)建議將《水污染防治分編》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與本編第九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并入《草案》第三編《生態保護》第三章《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三)《水污染防治分編》第八章第四節《船舶水污染防治》的題目與本節內容不夠貼切,建議改為《江河湖水污染防治》。
(四)建議在《水污染防治分編》第八章的核心內容中,突出強調建立跨省市區水資源的責任分配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
馬志毅 中國政法大學制度學研究院教授
中國實驗室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
專家委員會特別顧問
2026年1月5日
綠蛟龍【未經作者授權,轉載與搬運文圖需注明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