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
在浙江海寧一路段
執法人員查獲一輛危化品運輸車輛
令人驚訝的是
這輛車的副駕坐著的
并非“活人”!
![]()
經現場核查,該車上裝載柴油,本應隨車在崗的押運員位置上,竟放置著一名身穿反光馬甲、佩戴口罩和鴨舌帽的“假人”道具,試圖以此冒充押運人員,規避執法檢查。
![]()
經初步調查,涉事車輛駕駛員為降低運營成本、逃避監管要求,蓄意使用“假人”道具冒充押運員,該行為已嚴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暫扣涉案車輛及所載柴油,對車輛所屬企業及駕駛員開展深度調查取證,全面追查貨物托運、裝載、運輸等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從嚴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
![]()
押運員作為
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的
核心安全防線
需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當運輸途中
發生泄漏、碰撞、火災等意外事故時
押運員能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方案
配合駕駛員開展專業處置
最大限度阻斷危險蔓延
而用“假人”冒充押運員
無異于給公共道路埋下一顆“移動炸彈”
法律規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漏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運輸
事關公共安全
運輸企業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規范運輸管理
依法依規配齊專業人員
確保運輸安全
危險化學品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
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請仔細閱讀以下安全提醒

![]()
![]()
![]()
![]()
![]()
![]()
![]()
深圳應急提醒您: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掌握安全技能,加強安全防范
end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杭州電視臺、大潮網、海寧傳媒、中國安全生產網、廣東應急管理
▌編輯:深圳應急管理
![]()
有用就獎勵一個“”和“在看”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