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西蘭,解雇員工絕不是“提前通知”那么簡單,“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最近,新西蘭雇傭關系局(ERA)公布的一封判決書就是最好的例子。
奧克蘭一家公司解雇員工時為了省一個月工資,最終卻賠進$27,600紐幣。
突如其來的解雇
2023年10月,華人前員工Yifu Jiang入職Smartrade Limited公司擔任辦公室文員。
入職兩個月后,雙方于12月7日補簽了一份書面雇傭協議。
合同上規定,這是一個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Fixed-term contract),允許任何一方在2024年12月11日前,提前兩周通知對方終止協議。
到了2024年11月11日,合同到期前一個月,Jiang突然收到了一封郵件。
郵件表示,由于市場環境不佳、分部銷售額不足,雙方雇傭關系將于11月11日(當天)結束,也就是“即刻走人”。
并且,郵件里還告訴他,雇傭合同于2024年12月11日到期后將不再續約。
但是,在新西蘭法律面前,這份通知處處是漏洞。
不合法的“固定期限”
Jiang隨后將雇主告上了雇傭關系局(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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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調查,ERA發現了三個該公司致命問題:
根據新西蘭法律,雇主不能為了“方便開除”而簽署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必須有合法理由,例如,接替產假員工、完成特定短期項目。
ERA裁定,Smartrade的合同里雖然寫了結束日期,卻沒有寫明為什么要設固定期限。
并且,法律還要求雇主必須在簽署前告知員工固定期限的原因。
而Jiang表示,公司從未和他討論過固定期限的事,也沒引起他的注意。
另外,公司的解雇程序不當。
即便因為“經營不善”要減員,也必須遵循“公平程序”。雇主有義務提出方案,并給員工反饋的機會。
而該公司直接發郵件通知他,而且是當天結束合同,剝奪了員工的申辯權。
雇主反擊失敗
在庭審中,Smartrade公司曾試圖辯解,聲稱Jiang在職期間存在多次違紀、違反公司政策且表現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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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ERA成員Marija Urlich駁回了這些說法。
Urlich指出:“如果員工表現不好,為什么在職期間公司從未提出過正式警告或改進計劃?”
在法律眼里,這種“解雇后才提出的指控”缺乏證據支撐。
最終,ERA認定該固定期限條款無效,公司屬于“不合理公平的雇主”,解雇行為被判定為“不當解雇”(Unjustified Dismissal)。
昂貴的代價:$27,600紐幣
Smartrade公司被判向前員工Jiang支付賠償,罰金由兩部分組成:
薪資補償:$15,600紐幣用于補償Jiang先生因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12,000紐幣。
Jiang在法庭上表示,這次被裁讓他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作為家里的頂梁柱,他不僅要面對失去收入的恐慌,甚至需要求助醫生并服用藥物來緩解壓力。
ERA 認為,這筆錢是對Jiang“尊嚴受損和情感傷害”的必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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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價值近3萬紐幣的教訓,為所有華人雇主和雇員敲響了警鐘:
對雇主而言,別把固定期限合同當成“試用期”或“隨時解雇協議”。
合同里必須寫清理由,且流程必須合法,任何影響員工職位的決定,必須先溝通、再決定。
對員工而言,收到類似“合同到期不續約”或“即刻走人”的郵件時,一定要檢查自己的合同。
如果合同里沒寫清楚固定期限的原因,或者公司沒給申辯機會,你很可能已經擁有了維權的底牌。
ref:https://www.stuff.co.nz/nz-news/360935484/humiliation-loss-dignity-employee-awarded-over-27000-unjustified-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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