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親友相聚、舉杯暢飲的熱鬧場景漸多。團圓時刻的歡聲笑語固然珍貴,但千萬別讓“杯中酒”變成“心頭愁”。
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以近期審結的5起危險駕駛案警示公眾:醉駕沒有“隱身符”,法律底線碰不得,平安過節才是真團圓。
案例一:小區里炫技
2025年8月的一天凌晨3時許,張某酒后駕車回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小區。
為尋求刺激,張某在小區內部道路上駕車漂移,發出的巨大噪聲把熟睡的居民吵醒,居民立刻撥打了舉報電話。
民警趕到后,當場攔住還在駕車漂移的張某。經鑒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7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張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有話
小區內部道路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絕非法外之地。駕駛人在居民區醉駕炫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同樣構成犯罪。
案例二:心存僥幸無證駕駛
2000年出生的白某大學畢業后自主創業。2025年6月的一天凌晨,他與朋友聚會并飲酒后,自認夜深路僻,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返回住處,途中被民警查獲。經檢測,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122mg/100ml,遠超醉酒駕駛標準。法院綜合其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的嚴重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依法判處其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法官有話
無證駕駛是違法“高壓線”,醉酒駕駛是犯罪“紅線”,兩者疊加,社會危害性倍增。駕駛機動車必須依法取得資格,切勿以身試法。
案例三:酒后偷開他人車
2025年9月的一天,熊某在單位聚餐飲酒后,經過一輛未鎖車門的車輛,一時糊涂擅自開動,沿著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路段緩慢行駛約百米后,車主發現并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將熊某抓獲。
經鑒定,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71mg/100ml,屬醉酒駕駛。到案后,熊某如實供述違法事實。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認罪態度好、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法官有話
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不以行駛距離長短為標準。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便距離很短,也威脅到公共安全,構成犯罪。
案例四:醉駕遇查慌不擇路
王某是一名個體經營者,2025年6月的一天凌晨1時許,他參加朋友聚餐飲酒后,駕駛輕型欄板貨車在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路段行駛。到達一路口附近時,王某看到前方有民警檢查,慌亂之下加速,結果撞上其他車輛,致該車輛駕駛人輕傷二級。
經檢測,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屬醉酒駕駛。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具有逃避檢查、造成事故且致人輕傷等多重從重情節,依法判處其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4000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法官有話
醉酒駕駛本已涉罪,闖卡逃逸、肇事傷人更是錯上加錯,對于此類情節惡劣者,法律必將從嚴懲處。
案例五:酒未醒就駕車上高速
朱某是新疆某公司職員,2025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在五家渠市與朋友暢飲后,自認為睡一覺就沒事了,便于次日5時許駕車駛入高速公路。最終,在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高架橋入口被民警查處。經檢測,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112mg/100ml,屬醉酒駕駛。鑒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從重情節,以及坦白、認罪認罰表現,法院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法官有話
隔夜酒絕非“免責牌”。酒精代謝因人而異,不能以睡眠時間長短簡單判斷。高速公路車速快、車流密集,醉酒駕駛極易導致惡性事故,屬于法定從重情節。
來源:新疆法治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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