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wǎng)見習記者 鄒竣麒 記者 劉胤衡)近日,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某IT公司以“員工在職期間多次睡覺、玩手機”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員工李某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李某于2022年入職某IT外包服務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員工手冊》約定,在工作期間睡覺、瀏覽與工作無關網(wǎng)站,或做一些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屬于一般違紀行為,公司發(fā)送警告郵件給員工本人、直接經(jīng)理上級和隔級上級,員工半年內不得晉升、不得提升工資。
2024年9月,公司向李某發(fā)送郵件,告知其于當月月底退出所在項目、進入待崗期。公司稱,待崗期間未給李某安排具體工作任務,但為其安排了相應培訓。2024年11月,該公司向李某送達《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其在職期間存在“多次睡覺、玩手機”等違紀行為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李某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4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司未能舉證李某在職期間存在“睡覺、玩手機、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wǎng)站”等《員工手冊》約定的一般違紀行為,即便李某確系存在上述違紀行為,公司亦應實施與其行為性質及行為后果等相當?shù)膽徒涔芾恚鶕?jù)《員工手冊》規(guī)定,上述行為僅為一般違紀。公司既未能充分舉證李某存在所述違紀行為,也未舉證該行為已達到《員工手冊》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標準,更未證明行為給公司生產經(jīng)營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公司主張無須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提示,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亦享有相應勞動管理權,但管理應遵循梯度懲戒原則:對違紀行為的處理應遵循警告、教育、懲戒的合理步驟,避免“小過重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是事實確鑿、依據(jù)明確、程序合規(guī)的“最后手段”,而非簡單的管理工具。如果勞動者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未達到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應予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程度,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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