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案情介紹】
2022年6月12日,甲方北京某A公司,乙方某公司,丙方張某某,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協議約定: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并經協商一致,一次性支付給丙方經濟補償共計101796元人民幣后,乙方與丙方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明細表顯示:協商補償金額71796元、社保補償金額30000元、協商補償金額合計101796元,領取人簽字處張某某有簽字。
2022年7月11日,某公司向張某某轉賬支付101796元。
2025年3月,因員工投訴補繳,公司為張某某補繳了社會保險,并承擔相應的滯納金。
【爭議焦點】
某公司在向張某某支付了“社保補償金”后,又為其補繳了社會保險,某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張某某返還該筆社保補償金?
一審判決:支持某公司要求退還社保補償金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支付了張某某社保補償金,后又為張某某補繳了社會保險,故某公司的要求退還社保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退還某公司社保補償金30000元。
提起上訴:張某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張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支付了張某某社保補償金,后又為張某某補繳了社會保險,故某公司要求退還社保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據某公司訴請,判決張某某退還社保補償金30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11日
案號:(2025)京02民終15304號
【實務要點】
1.禁止雙重獲利原則
社會保險具有法定強制性,若用人單位已通過補繳行為履行了法定義務,勞動者此前因未繳納社保而獲得的現金補償(社保補貼)即失去了事實基礎,應當返還,以避免勞動者獲得雙重利益。
2.協議明細的重要性
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若涉及社保折現補償,用人單位務必在協議或明細表中明確列出“社保補償”的具體金額。本案中,正是因為《明細表》明確區分了“協商補償”與“社保補償”,法院才得以精準支持返還訴求。
3.法律依據明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保后請求返還已支付的社保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這是處理此類爭議的核心法律依據。
最新! 人社部: 將出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庫
2026-01-27
最高法發布18個勞動用工指導案例匯總 | 勞動法庫
2026-01-27
女行政經理50歲被通知退休,高院:構成違法解除,賠2N!| 勞動法庫
2026-01-26
在庫房強吻女同事被拘,反告公司違法解除,“我沒追究刑事責任啊”!| 勞動法庫
2026-01-26
如何界定勞動法中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法庫
2026-01-2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