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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實踐中,一個法庭開庭中常見的爭議點:當承包人已依約完成工程建設,工程實體竣工并具備使用條件后,發包人卻拖延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張權利,是必須提起解除合同之訴,還是可以直接請求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筆者認為,在工程已經竣工的情形下,承包方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債權請求權是獨立且直接的,其成立與行使均不以解除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前提。
一、爭議的本質:履行請求權與形成權的分歧
要厘清前述問題,需從法律屬性上辨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所享有的“工程價款請求權”與“合同解除權”的本質區別。
工程價款請求權屬于合同履行請求權。其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所確立的全面履行原則,系承包人履行施工主義務后享有的對待給付請求權,目的是督促發包人履行到期債務、實現合同目的,不否定既有的合同關系,合同中的質量保修等義務仍可存續。
合同解除權則屬于形成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解除權適用于一方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僵局情形,行使將產生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效果。二者性質截然不同:支付工程款是合同正常履行的結果,恰恰是合同得以終結(履行完畢)的體現;合同解除則是因一方不履行主要債務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結果。
二、法律規范:工程款請求權的獨立性與直接性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體系,為工程價款請求權的獨立主張提供了明確的規范支撐,進一步證實其無需依附于合同解除。
1. 竣工后付款義務的法定性與獨立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該條確立了“及時驗收→驗收合格→支付價款”的法定義務鏈條,未將“合同解除”設置為支付價款的前提。承包人履行施工義務后,發包人支付價款的義務條件隨之成就,價款請求權直接源于履約行為與法律規定。
2. “視為竣工”規則對付款義務的強化
針對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規則通過法律擬制認定工程“竣工”,一旦達到“視為竣工”條件,發包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即產生,進一步印證了價款請求權的獨立性。
3. 質量抗辯對付款請求權影響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體現風險分配原則: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即視為認可工程質量,一般質量瑕疵不能阻卻付款義務;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重大質量問題可作為抗辯,從反面強化了價款請求權的直接性。
4. 違約責任體系以獨立債權存在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利息作為法定孳息,其產生和計算建立在“欠付工程價款”這一獨立債權的基礎上,與合同是否解除無關,從違約權利救濟角度印證了價款請求權的獨立性。
三、實務操作指引:承包人的權利高效行使路徑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承包人為高效維護權益,應采取如下策略:
1. 全面固定“竣工”或“視為竣工”的證據
這是主張價款請求權的關鍵基石。需固定《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正式文件;發包人拖延驗收時,需保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憑證(快遞詳情單、簽收記錄等)、工程具備使用條件的施工記錄,以及發包人占有、使用工程的現場資料等,作為主張“視為竣工”的依據。
2. 優化訴訟請求的表述
訴訟請求應直接表述為“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價款XXX元及相應利息(以XXX元為基數,按XXX標準,自X年X月X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不得將“請求解除合同”列為訴請,避免混淆履行請求權與形成權的性質,將庭審焦點集中于“工程是否竣工”“價款金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等核心事實。
3. 精確計算并主張逾期付款利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LPR計息,并根據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或起訴之日確定應付款時間。清晰闡明利息的計算依據與過程,增強請求的合理性與可支持性。
綜上,工程竣工或視為竣工后,承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具有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可直接主張,無需以解除合同為前提。
作者:楊志紅 律師
執業證號:16107201810028186
陜西恒愛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專業領域
民商事爭議解決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刑事辯護
行業職務與社會兼職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委員會 副主任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文化建設與文體福利委員會 委員
陜西省第五屆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 學員
無訟特邀講師、無訟作者
專業成就與榮譽
承辦案件入選陜西律協 “2023年陜西省勞動爭議十大影響力案例”
2022年-2023年連續兩年入選無訟閱讀 “最受讀者歡迎TOP30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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