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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是婚姻家事糾紛中的高頻難點,尤其涉及個人投資經營所負債務,極易引發夫妻雙方及債權人的權益爭議。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此類債務的認定有明確法定標準。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師結合現行法條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個人名義投資經營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點與法律適用指南,供大家參考。
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認定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投資經營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核心遵循“用途導向”原則,《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具體適用規則,區分一般情形與特殊情形。
1、基本原則界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超出日常開支的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投資經營債務的關鍵認定,個人名義用于投資經營所負債務,若投資經營收入實際用于家庭生活,即便超出日常開支,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則源于上述法條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擴張適用,貼合婚姻家事裁判實踐。
4、舉證責任分配,債權人主張此類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舉證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非舉債方主張不承擔責任的,需舉證證明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且自身未參與經營、未分享經營收益。
實操要點與常見誤區規避
王英律師結合婚姻家事裁判經驗,梳理此類債務認定的實操要點,提示債權人、夫妻雙方規避常見法律誤區,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1、債權人實操要點,出借款項時,盡量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若僅由一方出具借條,需留存債務用于對方家庭生活、經營的相關證據,如資金流向、家庭大額開支憑證等,降低追償風險。
2、夫妻雙方注意事項,舉債方應留存投資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的證據,如購房、購車付款記錄、子女教育開支憑證等;非舉債方需關注對方投資經營情況,對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及時留存舉證證據。
3、常見誤區糾正,規避“個人名義負債與配偶無關”“投資經營債務均屬個人債務”的錯誤認知,明確核心看經營收入用途;同時糾正“非舉債方無需舉證”的誤區,非舉債方需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可能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4、特殊情形處理,若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個人名義投資經營債務由舉債方個人承擔;若約定不明或債權人不知情,仍按夫妻共同債務相關規則認定。
結語:
個人名義投資經營債務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核心在于“經營收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民法典》相關法條是權益認定的核心依據。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夫妻雙方,均應增強證據意識,必要時尋求專業婚姻家事律師指導,依法規避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化解婚姻家事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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