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5]1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9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并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國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9月30日早上,被告人廖某駕駛牌號為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瑞安市某某地駛往某某地方向。12時15分許,車輛行經東山街道某路口左轉彎時,車頭左側碰撞左前方從人行橫道由東往西通過路口的行人陳某,造成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發后,被告人廖某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待交警處理。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而死亡。
2025年10月10日,被告人廖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廖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節,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廖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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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廖某,男,2002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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