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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黃金首飾在半年內不翼而飛,家長張先生發現11歲女兒不僅偷拿家中財物,還分6次賣給金店,換來16000多元現金已所剩無幾。
面對金店柜臺,張先生憤怒質問:“我女兒一看就未成年,你們怎么能回收?”
這樣的場景在浙江柯橋并非孤例。短短一年內,當地消保委已受理類似投訴36起,最小涉事者僅11歲,最高涉及金額超過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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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回顧
張先生發現女兒的消費行為異常,變得出手闊綽。這引起了他的警覺,于是與妻子一起清點家中財物。
存放黃金首飾的柜子有明顯翻動痕跡,一條20克左右的黃金項鏈和一對1克多的黃金耳環不見了。
面對詢問,女兒承認是她偷拿了這些首飾,并自行拆解后在半年內分6次賣給了當地一家金店,累計獲得貨款16000余元。
無獨有偶,上個月市民趙先生也發現自家祖傳的6個銀手鐲不翼而飛。盤查后得知,竟是13歲的兒子偷拿,并以1131元的價格賣給了首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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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從法律角度看,這些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下表展示了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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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橋區消保委工作人員明確指出,這些孩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多次出售家庭大宗貴重物品,明顯超出了他們的行為能力范疇。
由于監護人拒絕追認,這些交易屬無效。
03 商家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規定,舊貨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舊貨進行查驗。對于價值超過100元的舊貨,應當詳細記錄其基本特征、來源和去向。
金店、首飾店作為專業經營者,在明知交易對象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核實監護人同意、評估交易適當性,存在明顯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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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曾提醒商家:“收購物品時要問清楚物品來源,并向對方索要發票或購買憑證,做好身份核實登記。”
在一些更為規范的地區,金店甚至有不從25歲以下人員處回收金飾的規定。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就曾處理過類似案件,多名未成年人盜竊他人黃金首飾后出售給寄賣店。
商家在未核實身份和物品來源的情況下直接收購,導致了贓物難以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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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家長的責任與反思
消保委工作人員也指出,家長未能妥善保管財物并履行監護職責,是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在另一起類似事件中,孩子外婆甚至因此被行政拘留。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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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父親將未成年子女的款項用于購房但未登記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財產權益,法院依法判令父親向子女返還財產。
家長如何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首先需要妥善保管家庭貴重物品,其次應當培養孩子正確的金錢觀和物權觀念,最后要及時關注孩子的消費行為變化。
05 實用建議
對于家中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可以采取一些具體措施防范此類事件發生。
保管家庭貴重物品,將黃金首飾、重要證件等放在孩子不易接觸的地方。可以購買家用保險箱,設置只有成人知道的密碼。
建立家庭財務透明機制,與孩子定期討論家庭開支和儲蓄計劃,幫助他們理解物品的價值。
關注孩子的消費行為,如果發現孩子突然變得出手闊綽,或擁有來歷不明的物品,要及時溝通了解情況。
同時,家長也需要教育孩子區分“家庭共有”和“個人所有” 的概念。即使是家中的物品,未經父母同意也不能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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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金店等商家,應該建立嚴格的回收制度,要求出示身份證原件和購買憑證,對未成年人出售貴重物品的情況必須聯系監護人確認。
寫在最后
經柯橋區消保委調解,張先生等家長退還了回收所得款項,商家則退回了部分首飾原物,已熔毀的飾品也換成了同克重飾品退回。
陜西某金店附近,一位目擊者回憶前幾天孩子外婆與店員發生沖突的場景:“有人倒地不起,后被120救護車拉走。” 這場因未成年孩子偷賣金飾引發的糾紛,最終以外婆被行政拘留告一段落。
走出調解室的金店經理也許正在修訂店里的回收規定,而回到家的張先生看著低頭不語的女兒,需要思考的遠不只是換個地方藏首飾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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