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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認定標準,規范執法行為
趙鵬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
沒收違法所得,是市場監管執法機關遏制相對人非法牟利、追究違法行為人責任、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的執法手段,廣泛適用于食品藥品、消費者權益保護、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等各類市場監管執法案件。但在實踐中,違法所得如何認定,存在著標準不一、尺度失衡等困境。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辦法》立足解決執法實踐痛點,回應一線執法需求,構建了科學嚴謹、規范統一、可操作性強的違法所得認定規則體系,對于統一執法尺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意義重大。
其一,《辦法》厘清了違法所得的認定原則,將行政處罰法的原則性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執法特點予以具體化。沒收違法所得的法理在于“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獲益”,相對人從事違法行為而獲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必須予以剝奪;同時,行政處罰法又將沒收違法所得明確為一類行政處罰,使其兼具對違法相對人進行懲戒的制度功能。剝除獲益與懲戒不法的雙重功能定位,使得學界與實務界在違法所得的認定原則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一些觀點認為,違法相對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收入均應認定為違法所得,由此才能體現懲戒性;另一部分觀點則認為,沒收違法所得應堅守剝除非法獲益這一制度本旨,計算數額時扣除當事人的合理支出與成本。對此,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則采取了折中的做法,一方面明確違法所得是指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一般情況下應予以全額沒收,以突出沒收違法所得的懲戒性;另一方面則以除外條款的方式,允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考慮特定執法領域的特殊性,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作出特別規定,避免過罰不相當。
在此背景下,《辦法》緊扣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結合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案情復雜多樣、社會危害程度差異大的特點,進一步合理劃定了違法所得的邊界范圍。《辦法》第三條明確了違法所得應與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相關性,排除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合法收入;第四條、第十條進一步規定,相對人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必要支出及依法繳納的直接相關稅款,可在認定時予以扣除。這一制度設計,一方面對接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彌合了實務中關于違法所得認定標準的分歧,進一步提升了市場監管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另一方面則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對主觀過錯輕、社會危害程度小的經營主體適用“小過重罰”,實現了執法力度與執法溫度的統一。
其二,《辦法》構建了體系化、操作性強的違法所得認定流程與細則,針對性破解了執法中的實操難題。首先,在可扣除成本的認定上,《辦法》采取了“法定列舉+個案申請”的模式。一方面,《辦法》第五條、第十條通過正面列舉的方式,明確可扣除的合法支出包括原材料購進價款、所銷售或使用的商品購進價款、依法繳納的直接相關稅款,增強了規則的確定性,限縮了執法過程中的裁量空間;另一方面,考慮到市場活動的多樣性與復雜性,《辦法》允許當事人就其他未列舉的合法必要支出提出扣除申請,由執法機關進行個案認定,避免了有限列舉可能帶來的“一刀切”的缺陷,提升了執法的靈活性與適應性。其次,《辦法》規定了當事人的協作義務,當事人需在指定期限內,就合法必要支出的認定提供真實完整的單證、協議、會計賬簿等證據材料,無法舉證或難以區分的支出不予扣除。這一規定精準回應了一線執法中取證難的痛點,能夠充分發揮當事人在成本計算上的信息優勢,既能確保違法所得計算的全面性與準確性,也能降低執法機關的調查成本,實現了行政機關的調查責任與當事人協作義務的有機融合,平衡了執法效率與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最后,《辦法》還關注到違法所得認定專業性較強、部分執法機關認定能力不足的問題,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有相關業務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違法所得的核算、評估工作。從實踐場景來看,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所得認定往往涉及復雜的財務核算、賬目核查等專業工作,尤其是在平臺經濟、連鎖經營、跨區域違法等案件中,涉案主體的收入構成、成本分攤、資金流向較為復雜,僅靠一線執法人員難以實現精準核算。第三方機構的介入,不僅能彌補執法機關的專業短板,提升違法所得認定的科學性與精準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認定結果的中立性與說服力,提升了執法決定的可接受度。
其三,《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細化特殊場景的違法所得認定規則,實現了共性規則與特殊情況的兼顧,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提供了精細化指引。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類型繁雜,不同行為的獲利模式、社會危害程度差異顯著,需要構建差異化的認定規則。對此,《辦法》特別地對多收或者少付價款的價格違法行為,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活動,以及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等三類特殊、常見違法行為作了專門規定。這一做法,一方面使執法機關無需進行復雜成本核算即可直接認定違法所得,減輕了行政機關的執法負擔,順應了市場監管高頻、及時、高效的執法要求;另一方面,對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活動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兩類違法行為,《辦法》明確了以全部收入計算其違法所得的特殊計算規則,彰顯了從嚴懲戒不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與市場秩序的市場監管執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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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法治日報》2026年1月30日,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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