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三名出租屋的出租人因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被玉州警方行政處罰。
1月22日,北辰派出所民警在辦理一起案件中發現,違法人員秦某租賃在玉林市玉州區宏揚路XX號,并利用該出租屋從事違法活動,而該房屋的出租人龔某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秦某的信息。1月23日,玉州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房東龔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1月23日,北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玉林市玉州區白石橋路某小區的房東陳某將其房屋出租給鄭某,不按規定登記鄭某的身份信息;鄭某將房屋以網約房的形式出租給他人時,也未按規定登記同住人的身份信息,其中的龍某、敖某為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的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當日,玉州警方對房東陳某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對鄭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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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實施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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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玉州公安、網絡,由玉林生活編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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