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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制定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施行。《辦法》聚焦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MCN機構)四類主體,壓實責任義務,劃定行為紅線,完善監管機制。
隨著人工智能發展,數字人主播等生成內容大量出現。為避免人工智能成為生成或傳播虛假信息的“擋箭牌”,《辦法》將數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監管視野,明確直播間運營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識,持續向消費者提示該人物圖像、視頻由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在直播電商活動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該人物圖像、視頻的直播間運營者承擔責任。
針對平臺經營者責任,《辦法》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維度,系統規定其在身份信息核驗登記、信息報送、直播營銷人員培訓、直播間運營者分級分類管理、平臺內違法行為處置、風險識別及處置、交易信息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責任義務。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與直播營銷人員責任,《辦法》明確其須履行信息公示、核驗實際經營者及人員身份信息、實時管理直播間互動內容、事前合規審核、明碼標價等義務,并禁止虛假宣傳、商業詆毀、銷售或提供違法商品或服務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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