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網上設下桃色陷阱,專挑失足女下手,見面后不圖色,反倒暴力搶劫!得手后膽子更肥,連續作案。他原以為對方不敢報警,沒想到警方很快找上門。這事兒不僅情節離奇,更牽扯出一個關鍵法律問題:搶了違法者的錢,算不算犯罪?法院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
一、 案件回顧:約見是假,搶劫是真!
這事兒發生在遼寧沈陽。有個叫王某的男子,整天游手好閑,不想著正經工作,凈琢磨歪門邪道來錢快。你還別說,他這“腦筋”動得挺“刁鉆”——專門盯上了從事非法性交易的女子。
他覺得,這些人本身就干著見不得光的行當,手里有現金,就算被搶了,也多半不敢報警,自認倒霉。這簡直就是“完美”的作案對象啊!
說干就干。2025年7月,王某假扮成“客人”,在網上發布曖昧邀約。果然,很快就有女子盛某聯系了他。兩人談好價格地點,一見面,王某立馬變臉!
他壓根沒想進行什么交易,而是開始找各種奇葩理由(比如嫌對方遲到耽誤事),強行向盛某“借錢”。這擺明了就是敲詐,盛某當然拒絕。王某一看軟的不行,瞬間露出兇相,猛地用手臂勒住盛某脖子,惡狠狠地威脅:“不給錢就弄死你!”
盛某被勒得喘不過氣,嚇得魂飛魄散,為了保命,只能東拼西湊,通過微信、銀行卡給王某轉了5000多元。王某甚至還囂張地拍了視頻。
嘗到一次甜頭,王某的膽子更肥了。 第二天,他如法炮制,又從另一名女子商某那里,用同樣的暴力威脅手段,搶走了10000元。
他可能還在心里得意:這錢來得真容易,這些女人哪敢報警?結果,他很快就笑不出來了——警察直接找上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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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分析:搶“黑錢”也是搶,照判不誤!
王某被抓后,檢察院以搶劫罪對他提起了公訴。法庭上,王某再怎么后悔認罪,也為時已晚。
這里給大家普個法:別管對方的錢是干凈還是“黑”的,你用暴力、威脅手段硬搶,那就構成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們看王某干了啥:
1. 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擺著,就是為了搶錢。
2. 當場使用暴力脅迫:勒脖子、用“弄死你”來威脅,這暴力脅迫程度相當嚴重。
3. 強行劫取財物:被害人是在極度恐懼下,被迫轉賬。
這三個要件,王某一個不落,全齊了!
最關鍵的一點來了:失足女的錢,法律保不保護?
答案是:保護! 法律保護的是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失足女從事違法活動,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處罰,比如拘留、罰款。但這絕不意味著,她們就成了可以任人欺凌、搶劫的“肥羊”。她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所有權(哪怕是違法所得,其占有狀態也受法律一定保護,需由國家依法沒收),同樣受到刑法平等保護。
王某的行為,不僅搶了錢,更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很大。他連續作案,主觀惡性明顯,法院判他搶劫罪,一點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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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爭議與思考:“黑吃黑”背后,誰都不是贏家
這個案子判了,但留給我們的討論卻很多。
王某的算盤打得“精”,卻錯得離譜。他以為抓住了對方的“軟肋”,實際上是在挑戰法律的底線。最終,等待他的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把自己的人生徹底“搶”進了監獄。
而兩名被害女性,雖然本身行為違法,但在這起事件中,她們是確確實實的暴力犯罪受害者。她們的報警,既維護了自身權益,也讓罪犯得到了懲罰。這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無論你身處何種境地,遭遇暴力犯罪,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 法律會就事論事,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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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拋個問題給大家討論:
在這起“黑吃黑”的鬧劇里,看似沒有“完美受害者”。但法律的判決清晰告訴我們:違法行為應由法律制裁,絕不允許任何個人用更惡劣的犯罪去“替代執法”。 對于這種“專門挑選違法者下手”的罪犯,你認為應該從嚴懲處,以儆效尤嗎?受害者自身的違法行為,又該如何看待?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結論: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試圖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尋找“發財捷徑”,任何形式的暴力取財,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此案也再次印證,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能自恃“手段高明”或對方“不敢聲張”而違法犯罪。保護自身安全的最好方式,是遠離一切非法活動。
來源說明: 本文案例基于遼寧省沈陽市檢察院公開公訴案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之規定進行法律分析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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