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被控虛假訴訟案,檢方起訴了23名被告人和253起事實,指控金額7000余萬元。卷宗數十冊,另有800余人牽涉本案未被起訴指控。指控核心事實是,被告人和借款人合謀,以借款為名通過法院執行程序套取住房公積金。此案涉及面較廣,法律定性爭議極大。現將辯護詞中有關證據問題的部分,簡化處理后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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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市法院:
除了程序問題,本案還存在嚴重的證據問題。指控對偵查筆錄的依賴,法庭對證人出庭的拒絕,使得本案庭審淪為偵查中心主義的最好注腳。
1.被告人的偵查訊問錄音錄像,非常離奇的全都沒有聲音,應當以被告人當庭供述為準
多名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偵查筆錄記錄不符。加之,很多偵查筆錄只有結論沒有根據,分不清哪些是親眼所見親耳所聞哪些只是其個人主觀推測。不同被告人在不同時間所作的筆錄內容大段雷同,甚至連錯別字和標點符號都完全一致。很多被告人當庭都對同案被告人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提出了有理有據的質疑和反駁。以上種種現象,導致辯護人對偵查筆錄的真實性均無法確認。·
辯護人需要強調的是,被告人籠統的自述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屬實,并不能保證偵查筆錄的真實性。被告人如實供述不等于偵查人員如實記錄。簽字確認也不能保證筆錄的真實性,眾多的冤假錯案都有被告人簽字捺印的虛假有罪供述。被告人和偵查人員身份不對等,被告人沒有自由意志也沒有法律知識和閱讀理解能力去確保偵查筆錄跟其供述的內容完全吻合。辯護人的觀點是,應當以被告人當庭供述的內容為準,根據當庭供述的內容去認定本案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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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被告人當庭提出辯解后疑似受到壓力,突然集體推翻自己的辯解,重新確認以偵查筆錄為準。如果法院依舊采信偵查筆錄,無異于以庭審的名義摧毀法庭的功能
讓人驚掉下巴的戲劇性一幕發生在某天的庭審中。在前四天的法庭發問環節,控辯審三方已經對X等三人進行了多輪次的充分發問。在發問完畢后的次日,法庭竟然對上述三人進行重新發問。在這次發問中,三人均稱上次庭審心理緊張、腦子不清醒或者沒聽清楚發問,表述不清楚,導致法庭回答跟公安機關筆錄不一致,其在公安機關供述屬實,以公安筆錄為準。
三人在之前的法庭發問環節,回答流利自然,且絕大多數回答內容均得到了其他被告人當庭供述的印證,真實可信。反而是次日奇怪的表現,令人非常疑惑。辯護人當庭看到的情況是,開庭前法警單獨將上述三人帶離法庭,過幾分鐘后又將三人的辯護人叫到庭外溝通。這一幕有庭審監控可以佐證,辯護人已第一時間申請調取這段監控視頻。
如果這樣的戲劇性供述變化最終被法院采信,那么庭審中心主義將徹底淪為空談,法庭發問和法庭調查將徹底淪為過場。法庭發問查明的事實,只需要一句“以偵查筆錄為準”就可以直接推翻。這是在用開庭的方式摧毀法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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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積金明細調取不完整,銀行流水真實性亦無法確認
(1)公積金提取明細的金額跟起訴指控的金額差異巨大。按照起訴指控邏輯,跟提取公積金有關的業務才涉嫌虛假訴訟。因此,應當以查實的公積金提取信息為額進行計算。
(2)公安機關調取的公積金信息人數遠大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提取明細人數。公安機關向L市公積金中心調取101人信息,L提供89人名單,其中有公積金提取明細的只有41人。向X市調取105人的公積金明細,X市加蓋印章的名單上只有52人。X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書證載明,有部分人員的公積金未劃轉法院。上述證據足以證明,有相當數量的客戶雖然簽署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實際執行或并未實際執行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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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訴機關指控提取公積金人數為840余人,但執行案件為250余件。公積金明細只能證明部分人員被提取過公積金,但遠不能證明指控的840余人都被提取過公積金。
(4)銀行明細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銀行明細沒有編頁碼,沒有加蓋銀行業務章,也沒有加蓋騎縫章,連續性和真實性不予確認。
4.起訴指控840余人提取公積金,但收集的證人證言僅50余名,另有700余名證人證言未收集到案
在案證據已經足以證明,公司存在正常的貸款業務且最終未被執行公積金的情況。如果該700余名證人不到案,根本無法排除其從事的是正常貸款業務的可能性。此外,本案有些公積金業務存在掛擔保的情況,有些公積金業務不存在掛擔保的情況。是否掛擔保,行為性質很可能不一樣。辯護人申請該700余名證人出庭作證,合議庭以律師可以發表質證意見為由予以駁回。但問題是,公安機關根本未收集相關證言,律師不能對著空氣和人名發表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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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計報告依據存疑、方法不明、結論不符合實際
(1)審計立場不中立。審計報告中充斥著諸如“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偽造銀行交易流水”、“公證虛假借款合同”、“非法提取公積金”等表述,審計人員把自己當成了法官,判斷和定性了自己業務范圍和專業領域以外的事項。
(2)審計依據真偽不明,不完整。應當結合銀行流水、借款合同和提取公積金明細,三者互相印證、同時符合要求的才能認定為涉案指控金額。但指控的絕大多數人的公積金明細未能提取到案,銀行流水真偽不明。
(3)審計方法不明確。被告公司存在正常的貸款業務,有些借貸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或并未實際執行公積金。在案證據證明,有人簽署借款合同后因公積金已被其他人凍結,最終未被執行的情況。因此,必須借助銀行流水、借款合同和提取公積金明細三者進行綜合判斷。審計報告只是簡單表述“逐筆核對”,但并未明確根據哪些材料、進行如何核對,導致辯護人不清楚審計結論是如何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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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職期間如何認定存疑。每個人的任職期間直接決定了每個人的審計金額。結合公安機關的卷宗材料,很多人的任職期間在卷宗材料中并不明確,因此審計報告的任職期間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更重要的是,任職期間的認定需要結合證據,涉及到證據采信和證據印證規則等法律問題,審計人員根本不具備這樣的專業知識。
(5)統計口徑完全錯誤。審計報告忽略了借款合同有正常借貸業務、有些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有些借款合同并未實際執行公積金等三個問題。且審計時把銀行流水中的法院匯款,簡單等同于公積金套取金額,存在明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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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統計數據自相矛盾。比如W、X和M三人的任職期間不同,但審計金額一致。M在公司僅工作了不到一個月,對照其他被告人的金額,M的金額明顯錯誤,不具有現實可能性。每個員工的審計金額和兩家公司的審計金額在同一時間段內數據不相等,互相矛盾。
綜上:本案證據存在的問題,需要合議庭高度重視。特別是多位辯護人申請L和證人出庭作證未被準許,相關存疑利益應當分配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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