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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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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已開戶繳納社保但基數不足的,不屬于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經濟補償的法定事由。
【裁判規則】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且有繳納社保費記錄,僅存在繳納基數低、未足額繳納等瑕疵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者應通過行政追繳手段解決基數差額問題。
裁判理由:“雖然熊主張某某公司未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某某公司已經為熊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且有為其繳納社保費,未足額繳納的問題熊可通過行政機關追繳等手段來實現。二審判決認定熊以某某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深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4)
粵民申
號,
2024.08.26
2.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放棄參保導致補繳產生滯納金及利息的,應與用人單位按過錯比例分擔該損失。
【裁判規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若滯納金及利息的產生系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參保所致,則勞動者與單位均存在過錯,法院可酌定雙方的分擔比例(如勞動者承擔60%,單位承擔40%)。
裁判理由:“某某公司墊付的應繳社保滯納金及利息,系肖某某個人原因放棄參加社會保險而產生的,肖某某對此存在過錯。某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其對滯納金及利息的產生亦有過錯。原審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肖某某承擔利息和滯納金的 60%,某某公司承擔 40%,處理并無不當。”
肖某某、廣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社會保險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3)
粵民申
號,
2024.08.27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仍有權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裁判規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系對工傷職工因傷導致勞動能力減弱影響就業的補償。只要職工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需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便已超退休年齡,單位仍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該項待遇。
裁判理由:“某某公司主張黃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應支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黃已經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主張理據不足。因此,二審法院結合黃的傷殘等級,以及黃一審期間已提交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認定黃**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仍需通過提供勞動來維持生計,與其他適齡勞動者一樣獲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廣東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黃
勞動爭議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4)
粵民申
9911
號,
2024.08.30
4.用人單位與社保繳納單位不一致導致無法享受工亡待遇的,應由用工單位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裁判規則】用人單位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勞動者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繳交主體不一致的,社保部門會認定為“未依法參保”。在此情況下發生的工傷死亡,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補助金差額及全部待遇,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
裁判理由:“鑒于某某公司原因造成唐某洲的用人單位與社保繳納單位不一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復函表明該情形屬未參保情形,導致唐某洲工亡后其近親屬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故一、二審法院認定某某公司應當承擔相應支付義務,處理并無不當。”
深圳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張
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3)
粵民申
號,
2024.10.23
5.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勞動者起訴追索“延遲退休養老金損失”不屬法院受案范圍。
【裁判規則】在用人單位已履行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的前提下,關于因繳費年限或基數問題導致的待遇差異及損失,屬于行政管理范圍,勞動者應向社保經辦機構尋求解決,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在用人單位已為其辦理了養老保險手續的情況下,孫某起訴本案不符合法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孫某所反映問題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尋求解決,并無不當。”
孫某、廣東省湛江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3)
粵民申
號,
2024.09.19
6.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保并墊付個人承擔部分的,勞動者負有向單位返還墊付款的義務。
【裁判規則】繳交社會保險系勞資雙方的共同義務。當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或經仲裁裁決補繳社保時墊付了本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費用,勞動者以“未授權墊付”為由拒絕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第六十條的規定,繳交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的義務,職工應當繳交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某某律所據此為華某飛補繳社會保險并為華某飛墊付個人部分,一、二審判決華某飛應予返還某某律所墊付的社會保險個人費用部分,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華某飛、陜西某某事務所社會保險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4)
粵民申
號,
2024.10.18
7.勞動關系項下的內部承包協議中約定由勞動者自行承擔社保費用的,法院認定該約定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裁判規則】在包含勞動關系的內部承包合同中,若勞動者明確簽署確認書,同意自行負擔承包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相關勞務報酬,且該約定系雙方基于風險與收益權衡后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勞動者事后要求單位支付上述費用的訴請。
裁判理由:“陳某仔簽訂了涉案《費用確認書》……確認由其自行負擔所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報酬。因此,二審法院以雙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項下的內部承包關系,由陳某仔自行負擔所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報酬系雙方在充分考慮到權利、義務、風險等因素的情況下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等為由,不支持陳某仔關于由佛汽某某公司應否支付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最低工資的請求。”
陳某仔、佛山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運輸分公司等勞動爭議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4)
粵民申
號,
2024.11.25
8.用人單位完全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系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
【裁判規則】與“基數不足”不同,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完全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離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理由:“翁某佳于 2020年 12月 20日入職某某公司工作,但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行為符合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翁某佳在某某公司工作剛滿一年,二審法院認定某某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為 9834元并無不當。”
翁某佳、揭陽市某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4)
粵民申
6195
號,
2024.09.11
9.用人單位登記社保減員原因不實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待遇的,應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裁判規則】用人單位負有如實辦理社保減員登記的義務。若因單位虛假登記離職原因(如將辭退登記為自愿離職)導致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金,單位應賠償勞動者在重新就業前的失業保險金損失及相關補貼。
裁判理由:“某某公司未如實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且登記社保減員原因不實導致林某平未能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應支付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損失及求職補貼。根據林某平一審中的陳述及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等證據,其已于 2023年 5月重新入職其他公司,故一、二審法院判令某某公司應向林某平支付 2023年 4月失業保險金損失及求職補貼,合理有據。”
林某平、廣州某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24)
粵民申
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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