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初冬,華東某省一場深夜警情會議里,刑偵老手對年輕干警搖頭:“明年嚴打勢在必行,尺度會很猛。”一句預言,不到一年就應驗。1983年3月,全國范圍內的第一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打響,“流氓罪”成了高頻詞,翟曼霞的命運便被卷進這股浪潮。
1979年刑法誕生前后,“流氓罪”屬新設條款,主要針對猥褻、聚眾斗毆、侮辱婦女等行為,定義模糊,實務中常因地域、觀念差異出現巨大落差。沿海城市受外來文化沖擊較早,男女交往更為開放;內陸縣城仍維持保守風氣。法律一旦需要快速“統一口徑”,就容易拔高打擊面,這是當時不少法律學者的底層共識。
1960年3月,翟曼霞出生在上海法租界舊區,她父親經營服裝進出口,家境優渥。70年代末,全家移居加拿大蒙特利爾。女孩在北美高中讀完,愛穿露肩T恤,習慣街舞派對。她曾在同學錄里留言:“戀愛像試菜,合口味就繼續,不合就換。”這種想法擱在彼岸毫不起眼,卻為她埋下回國后的禍根。
1981年10月,改革大潮呼嘯,翟父帶著訂單與資金重返上海籌建合資廠。20歲的翟曼霞一落地,就沿用在北美那套穿衣、社交方式。短裙、卷發、高飽和口紅,在南京東路行走的背影引來無數回頭。有人竊笑,有人指指點點,她充耳不聞。
當時市面剛開始流通臺灣言情小說,翟曼霞一天能看兩本。她很快結識各路男青年:有外貿船員,有翻譯,有夜校大學生。感情來得快,去得也快,一年半里換了十八位男友。消息經鄰里口口相傳,被形容成“專門迷惑年輕人的女狐貍”。1983年4月初,她著比基尼在黃浦江支流游泳,被群眾圍觀指認;同月下旬,轄區派出所收到二十余封匿名信,指控其“公然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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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凌晨,警方依照“流氓罪”條款將她拘留。審訊記錄顯示,翟曼霞神色平靜,她的回答簡單直接:“談戀愛是私人事,性是人的本能,不應被關進籠子。”審訊民警心里一震,卻只能按當時口徑取證:一、與多人發生兩性關系;二、行為公開放肆;三、情節惡劣。滿足三條即可立案。
案件很快移交檢察機關。1983年5月23日,市中級法院開庭,僅用半天即宣判: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到了省高院復核,卻因“嚴打期間從重從快”改為立即執行。那一年,全國類似案件多達數百起,絕大多數為無期或死緩,直接押赴刑場的并不多,翟曼霞無疑成了最典型的“震懾樣本”。
6月11日清晨,提審人員在看守所走廊短暫停留。有人低聲問:“還有什么話?”據記錄,她只說了兩句:“性是無罪的。告訴爸媽,我沒后悔。”不到一小時,23歲的生命戛然而止。三聲槍響,留在檔案里的是冷冰冰的執行回證。
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醞釀多年的廢除“流氓罪”終于落槌。原條款被拆分為猥褻兒童罪、聚眾斗毆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更具操作性的罪名。學界普遍認為,這是對1980年代“嚴打”經驗的系統反思,也是對法律精準度的追求。翟曼霞的案卷因此成為高校課堂常用的討論范例——法律邊界與社會觀念并行變化的矛盾體。
放在今天,同樣的行為難以觸碰刑事紅線,更多是道德層面的爭議。當年一句“性是無罪的”仍有刺痛感,但在1983年的法條體系中,它確實沒能提供任何豁免。歷史沒有假設,只有現場。一項籠統罪名在特定背景下被無限放大,個人命運由此改寫。翟曼霞的故事提醒后人:法律條文的精細與否,直接決定普通人的安全邊界,時代情緒一旦壓倒理性,最先受傷的往往是少數與眾不同者。
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那晚,參與修訂草案的一位學者對助手感慨:“如果這條分解早十幾年,很多極端案例根本不會存在。”助手沒接話,只記下日期。那一天距翟曼霞遇害,整整十四年零八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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