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規定3月1日起結算賬戶必須實名制及其影響
據越南國家銀行2025年8月31日發布的第25/2025/TT-NHNN號通知對結算賬戶作出如下規定,
(1)個人結算賬戶名稱應根據其隨身證件上的姓名設置,即與其身份證或護照姓名一致。
(2)組織機構結算賬戶名稱必須包含該機構在成立許可證、成立決定書或企業登記證明書,或證明該機構依法成立和活動的證件上的名稱,例如:A公司在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是CONG TY TRACH NHIEM HUU HAN THANG LOI,該公司的結算賬戶名稱也必須與此一致。
(3)聯名結算賬戶名稱由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在能夠體現各賬戶持有人姓名的基礎上設置,且不得與其他個人、組織機構的支付賬戶名稱相同。
上述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筆者對第(1)、(2)項規定的影響,談談個人的看法。
第(1)項規范了個體戶、電商經營戶和習慣以個人賬戶代收營收的餐廳等經營實體的結算賬戶名稱,致使經營流水和稅務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利于越南稅務機關更加全面地開展征稅工作。
那些個人結算賬戶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將會面臨更大的稅務風險和法律風險,輕則賬戶受限、被凍結,重則被追繳稅款,甚至被罰款等。
第(2)項規定對那些名稱過長的組織機構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方面產生重大影響。之前,銀行對這類組織機構開立的結算賬戶名稱在“名稱框限定字符數以內”依照慣例進行縮寫,但銀行的縮寫名稱往往與執照上的名稱不一致。曾有越南公司接收來自中國香港客戶的跨境匯款,因該香港銀行系統名稱框限定字符數更少導致無法輸入完整的賬戶名稱而該筆匯款被系統退回。
應對建議,組織機構取名不宜過長,如公司越文名稱中包含的“TRACH NHIEM HUU HAN(有限責任)”,允許縮寫為TNHH,或在組織機構成立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上依規定登記“縮寫名稱”。有涉外業務往來的企業,還建議登記一個簡潔的外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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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越南法律數據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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