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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扣全省糧食安全和農業高質量發展大局,高度重視農資產品質量監管與執法工作,將其納入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核心整治任務。現公布2025年度典型案例3起,充分發揮以案釋法、以罰促治作用,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一:慶陽市鎮原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破獲跨區域銷售偽劣化肥案
2025年,鎮原縣市場監管局在農資產品專項監督檢查期間,通過“市場監管+公安”協同作戰模式,深挖上下游犯罪鏈條,成功打掉銷售劣質化肥窩點2個,抓獲涉案人員20余名,依法查封3個品種劣質化肥,共計42.88噸。
慶陽市鎮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線索摸排中發現,應某等人以“免費送種子”等為誘餌,組織各鄉鎮群眾集中購買化肥,疑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該線索引起市、縣兩級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立即啟動部門聯動處置機制,會同公安部門,形成包圍網,收集關鍵證據,迅速開展專項打擊行動。為最大限度減少農民群眾損失,執法人員組成專項工作組,深入孟壩等8個鄉鎮,逐村逐戶排查購買線索,累計走訪600余戶農戶。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工作組精準鎖定化肥儲存窩點,第一時間對現場存放的化肥進行抽樣送檢。經專業機構檢驗,涉案化肥的氮、硫含量及粒度等關鍵指標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屬不合格產品。
因當事人銷售偽劣化肥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且存在跨區域作案跡象,2025年4月,鎮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該案涉案范圍覆蓋慶陽市正寧縣、華池縣、慶城縣、西峰區、鎮原縣等5個縣區,涉案金額已超100萬元。通過“市場監管+公安”協同作戰,深挖上下游犯罪鏈條,成功打掉銷售劣質化肥窩點2個,抓獲涉案人員20余名,形成了從源頭窩點到終端銷售的全鏈條打擊閉環,發揮了以儆效尤的有力震懾效應。
案例二:隴南市西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隴南市西和縣禾康農資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化肥案
2025年3月,西和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禾康農資有限公司化肥庫房內存放有過期土壤調理劑。針對以上違法事實,西和縣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過期化肥60袋,罰款5160元的處罰決定。
2025年3月18日,西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西和禾康農資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化肥庫房內存放的土壤調理劑,生產日期為2023年12月21日,保質期12個月,截至檢查時共有60袋已過期。現場執法人員對過期化肥進行查封,并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依據以上法規,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三:隴南市兩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楊店楊娟莉益民商店銷售生物有機肥外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案
2025年7月,兩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兩當縣楊店楊娟莉益民商店銷售外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生物有機肥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25元,并處罰款487.5元的處罰決定。
2025年7月7日,兩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楊店楊娟莉益民商店經營的農資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商標為“舜泰綠九州”的生物有機肥外包裝標識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的規定。經查詢進貨票據及詢問當事人,楊店楊娟莉益民商店采購該批生物有機肥共75袋,凈含量40千克/袋,購進價為50元/袋,售價為65元/袋,涉案金額4875元,違法所得112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由于本案中該生物有機肥只是外包裝標識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根據檢測報告證明其化肥產品質量合格,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同時,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提供證據且改正錯誤態度明確,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性較小。考慮到各實體店經營狀況不景氣等客觀因素,依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兩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酌情作出從輕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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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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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崔志欣
責編:張亞靜
監制:張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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