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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連發10項政策,今天小編用幾句話帶你了解到底說了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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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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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號《公告》主要為兩個附件,通過列舉的方式,列舉了適用9%稅率貨物的范圍,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注釋。
與之前條例及相關法規中的規定并無太大區別,不需要過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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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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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號《公告》總共六條:
一、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原小規模納稅人月10萬(季度30萬)優惠政策更改口徑為起征點【僅口徑改變,具體內容見總局4號公告】;
二、列舉現行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僅匯總,無增減】;
三、列舉現行簡易計稅項目,5%征收率僅限一般納稅人6類情形,小規模納稅人不再適用5%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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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舉13類差額計稅項目;【結合12號公告,差額計稅范圍無變動】;
五、列舉其他稅收優惠,如農產品計算抵扣等優惠【僅匯總,無增減】;
六、明確執行時間為2026年1月1日起,之前的沖突文件全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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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1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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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號《公告》主要規定了出口貨物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免稅、征稅的情形。
重點關注以下兩項內容:
一、新增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向海關報關、交付到境內指定堆場并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新造集裝箱。
(2)在軌交付的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
二、未按規定完成備案的,直接按免稅處理,不視同內銷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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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1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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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號《公告》相當于10號公告中的一個配套政策,主要在10號公告規定的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差額計稅規定上,又規定了不限期的差額計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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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1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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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號《公告》主要針對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混合銷售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部分明確及新增:
一、進項稅抵扣規定
重點關注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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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重組增值稅處理
納稅人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部分可獨立運營的業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資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且對應進項稅額可按規定抵扣:
(1)轉讓內容為包含相關聯的資產、債權、負債及人員的完整業務資產包。
(2)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規避增值稅為主要目的。
(3)轉讓方與接收方均為一般納稅人。
三、混合銷售適用稅率
明確以下四類混合銷售行為按主業務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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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明確了兩類應稅交易的納稅義務時間:
(1)先收款后分期服務:為合同約定首日與實際開始服務首日孰早。需就全部已收款申報納稅。
(2)不動產銷售:為完成權屬登記與實際交付不動產孰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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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1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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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號《公告》主要對增值稅的預繳進行了部分內容的明確與優化,同時新增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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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6年1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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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號《公告》主要為《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關于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內容的補充,其核心內容無新增或刪減,主要明確了長期資產的范圍以及調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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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2026年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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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4號公告主要配套財稅10號公告中關于起征點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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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文件中最重要的是區分了【月】和【次】,只要納稅人當月發生以下業務中的一項,就必須將當月全部銷售額按月適用起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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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2026年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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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4號公告主要為財稅11號公告的配套文件,共八章內容,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納稅人意見建議進行了局部優化調整。主要包括:
一是精簡整合備案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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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優化調整備案變更要求。按照原有規定,納稅人應當在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申請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業務退(免)稅。《公告》增設例外條款,明確對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業務,按照規定報告稅務機關后,無需在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可在變更后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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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2026年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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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6號公告主要配合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最近出臺的增值稅相關的政策,調整或擴充現有申報表欄次填報口徑,明確增值稅新政對應的填報欄次,如修改勞務相關說辭,預繳部分新增原油、天然氣等內容。
整體的申報思路與方式,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舉例說明
北京市某油氣田企業F為一般納稅人,2026年4月中旬在四川某地提供與生產原油、天然氣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取得全部含稅價款1060萬元,納稅人在5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預繳稅款。
F在預繳稅款時,《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第4欄“生產生活服務”第1列“銷售額”填寫10600000元、第3列“預征率”填寫3%、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300000元。納稅人在辦理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以在一般納稅人主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填寫300000元用于抵減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文 章 來 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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