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領域,工程款結算糾紛時有發生,尤其是歷時較久的項目,往往因證據留存不足、時效爭議等問題陷入僵局。船營區某小區建樓爆破施工項目,因2014年的工程款遲遲未結,引發了一場跨越十余年的維權糾紛。施工方奔波維權,被告卻以“該年份未施工”“時效已過”為由拒絕付款,這筆工程款究竟該如何追回?
案情簡介

某小區建樓工程的爆破作業由原告施工方承接,雙方簽訂了正式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2012年至2014年的爆破施工任務。2012年、2013年的工程款均已順利結算,唯有2014年的工程款因雙方未及時核對賬目,一直拖欠未結。
多年后,原告施工方向被告索要這筆欠款時,卻遭到明確拒絕。被告提出兩項抗辯理由,一是否認原告在2014年開展過爆破施工,二是主張該筆欠款的訴訟時效已過。而原告雖持有合同,卻未能留存2014年直接的施工記錄,這讓維權之路陷入了困境。無奈之下,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施工方確實于2012年至2014年期間參與了案涉小區的建樓爆破作業,雙方僅就2014年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存在爭議。針對被告提出的“時效已過”抗辯,法院審查后認為,案涉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2014年工程款的付款時間。按照法律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遂依法駁回了被告的時效抗辯。
在案件核心爭議點“2014年是否實際施工”的認定上,原告提交了公安局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作為關鍵證據。該許可證清晰記載了炸藥的使用單位、使用時間、使用地點及使用數量,而炸藥屬于特殊管控物品,其出售、經營、運輸等環節均受嚴格監管,具備不可替代性和追溯性。
基于該證據的特殊屬性,法官形成內心確認,認為原告2014年施工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啟動了司法鑒定程序。經公開抽簽,最終確定了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結果顯示,原告2014年完成的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比原告訴請主張的金額還要多出一部分。
然而,原告并未變更訴訟請求,仍按原金額主張款項,主動放棄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被告被鑒定結果的客觀性和原告的誠意打動,不再堅持抗辯,同意支付相應工程款。最終原被告達成和解,被告履行支付義務,原告撤回凍結被告財產的申請,本案以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

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結算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大、歷時久,妥善處理此類糾紛,既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在此,法官提醒相關市場主體:
一要規范施工流程,留存完整證據。工程雙方應建立健全施工記錄制度,及時留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確認單、驗收憑證等資料,必要時拍攝施工視頻,確保施工事實可追溯,避免因證據缺失陷入維權困境。
二要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時效風險。工程款未及時結算時,債權人應定期通過書面函件、對賬協議等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留存相關憑證,以此中斷訴訟時效,保障自身債權不會因時間流逝失去法律保護。
三要秉持誠信原則,理性化解糾紛。合同雙方應恪守誠信約定,及時核對工程量、結算工程款。發生爭議時,應優先通過協商溝通解決;若協商無果,可依法通過鑒定、訴訟等途徑維權,避免矛盾激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二款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來 源 丨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丨【案件快報】十年爆破工程款久拖未結 施工方維權:我的欠款該找誰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