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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針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確立了專門教育制度。當前,由于對專門教育的功能定位存在不同認識,對專門教育的發展產生了影響,因此,有必要明確專門教育的功能。
確立專門教育的雙重功能
對專門教育的功能進行精準定位具有重要實踐意義。一種觀點認為專門教育具有教育功能和司法功能;另一種觀點認為專門教育是“提前干預、以教代刑”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這關系到,是教育行政部門還是司法行政部門,應作為專門教育的主管單位。筆者認為,專門教育應重視和發揮好教育和司法兩方面的功能。其中,教育功能是首要功能,保護處分功能是輔助功能。專門教育旨在形成“以教立矯、以矯促教”的新型教育模式,預防過度司法化。
第一,專門教育是我國長期實踐探索的結果。專門教育與工讀學校有淵源。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建立了工讀學校,以妥善教育和處理失孤兒童、流浪兒童及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工讀學校存在重管控、欠教育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之后,工讀學校仍然以司法管控為主,因此被貼上負面標簽,工讀學校學生因此存在回歸社會難的問題。2000年開始出現工讀學校教育與學校教育相結合的勢頭,專門教育也是在這個思路上發展而來的。第二,雙重功能是犯罪預防的科學選擇。如何防止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深淵”,是未成年人發展的棘手課題。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包括行為涉罪的未成年人,在思想品德、法治觀念和行為舉止等方面與社會正常交往方式有差異,應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和行為等方面的矯正。第三,雙重功能定位得到了法律確認。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條規定看,專門教育具有二元法律屬性。一方面,專門教育被確定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其應當具有教育法中的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專門教育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外國刑法中的保安處分的特殊類型。
完善專門教育的雙重功能
首先,要明確教育功能的實現途徑。教育與保護處分并非絕然分立,二者相輔相成,不能厚此薄彼。對此,有必要澄清普通教育與文化教育的關系。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可以將實施一般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納入到自愿接受專門教育的范疇。這忽視了普通教育本身的功能。普通學校教育包含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政教育和文化教育。對于僅僅實施了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采取專門教育,既不現實也不可取,一則是我國普通學校教育發揮著預防犯罪的主體作用,二則是為了避免標簽化和交叉感染問題。
其次,重視文化教育對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功能。教育是健全人格的主要途徑。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與犯罪二者之間存在內在關系,父母管教、家庭教育、學校教育或社會教育的欠缺是導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文化教育是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普通教育和專門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專門教育不僅要協助完成義務教育,對于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也應根據其需要提供相應的文化教育。專門教育以國家教育權和保護處分作為法理基礎,必須重視文化教育功能,加強文化教育權重,提升文化教育質效,稀釋當前專門教育過濃的司法色彩,推動專門教育回歸特殊教育門類。
最后,合理定位保護處分功能。目前,對保護處分的性質存在所謂的保護主義與保安主義之爭。前者強調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不追求對其懲罰報應;后者主張在教育矯治罪錯未成年人的同時,追求對社會治安的保護。無論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還是對社會治安的保護,如果過度只會異化出不合理的懲罰措施,所以必須將保護主義與保安主義的觀點予以必要調和。專門教育采取較為特殊的規訓方式,這種方式從其實現目的看是對罪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從現實效果看是防止罪錯未成年人再次施害于社會。
協調專門教育的雙重功能
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矯治,依賴于各項干預措施的科學適用。專門教育措施作為目前唯一的半機構化處遇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為了實現“以教立矯、以矯促教”的教育目的,必須針對實踐問題加快推進專門教育的協同機制建設。
首先,明確“主導、主管、主抓”的協作機制。不可否認,當前專門教育學校發展很不一致。作為主管機關的教育行政部門似乎力不從心;辦學主體復雜,有公私之分;主導機關和主抓機關不明,有的側重于檢察機關,有的依靠司法行政機構。對此要根據現實情況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第一,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成效,形成了較為全面的司法經驗,應當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主導專門教育工作;第二,專門學校是實施專門教育的重要載體,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覺擔負起主管機關的責任,重視專門學校建設和管理,推進公立專門學校建設;第三,司法行政機關在犯罪人教育矯治方面積累了先進經驗,應當配合專門學校抓好矯治教育工作。
其次,完善教育與矯治相互銜接機制。實踐中,有人對專門教育中的文化教育提出了無用論,認為只需要開展矯治教育。這種觀點必須糾正。第一,專門教育的對象大部分是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專門教育作為國民教育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專門學校必須保持義務教育的連續性。對此,專門學校自然應具有普通文化教育功能。第二,即便對于已經完成文化教育的未成年人,也不能以提供技能教育為唯一方案,如果未成年人對文化教育有興趣、有需要,專門學校應當保證其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繼續對其提供文化教育。
最后,實現教育與矯治相互促進的合作機制。我國專門教育中的矯治教育正逐步邁向規范化和體系化。專門矯治教育的“教育性”與“司法性”雙重屬性并非排斥對立的關系,而是互為補充、互為保障。教育是專門矯治教育對罪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予以司法處遇的實質要求與體現,目的在于通過教育實現矯治與社會復歸;司法性是專門矯治教育的有效保障,旨在通過司法化方法實現專門矯治教育建設的規范化與制度化。進一步,要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普通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兩種教育方式進行優化,該封閉教育的采取封閉教育,可不采取封閉教育的盡可能開放教育。對于普通專門教育的學生,考慮到其心理和行為偏差相對輕微,因而在對其開展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基礎上,注重開展學業課程教育,確保其離校后能順利銜接原有教育階段。對于專門矯治教育的學生,由于其行為已然觸犯刑法且心理和行為偏差更嚴重,系統性的教育矯治內容通常難以一步完成,因而應首先強調對個人行為的直接干預和矯治,再分階段地豐富完善教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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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內容來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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