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因資金周轉困難,聽從出借人的建議,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產過戶至對方名下,內心是否曾閃過一絲不安?您或許認為這只是一個“形式”,只要還清借款,房子就能拿回來。然而,當您備足款項準備“贖回”房產時,卻可能驚恐地發現,房子已被對方再次出售或抵押,自己面臨“錢房兩空”的絕境。本文將以一則虛構但典型的脫敏案例為引,深度剖析“名為買賣、實為擔保”的讓與擔保糾紛中,作為債務人(被告)的核心抗辯策略與法律出路。
1. 案件介紹
甲因經營急需一筆資金,經人介紹向乙借款人民幣200萬元。乙同意出借,但提出需提供足額擔保。甲名下有一套市值約300萬元的房產。乙建議:“我們簽個《存量房買賣合同》,你把房子先過戶給我,算是個‘保證’。借款還清,我無條件把房子還給你。這樣大家都放心。”甲雖覺不妥,但迫于用款緊急,與乙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載明的轉讓價款為200萬元,并很快配合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雙方私下另簽有一份《借款協議》,約定了利息與還款期限。
一年后,甲經營好轉,備齊本息聯系乙要求還款并辦理房產回轉登記。乙起初推諉,后干脆失聯。甲經查詢愕然發現,該房產已登記在完全陌生的第三人丙名下,且設立了銀行抵押。原來,乙在取得房產登記后不久,即以該房產為擔保向丙借款,并過戶至丙名下,丙隨后又以該房產抵押向銀行申請了貸款。
甲瞬間陷入巨大困境:借款要還,但作為擔保的房產已失控,其價值可能被他人優先處置。乙則辯稱,雙方是真實的房屋買賣關系,200萬元是購房款而非借款,過戶是履行買賣合同,甲無權要求返還房屋。甲遂以乙、丙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乙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并要求在清償借款本息后,將房屋過戶回自己名下。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院判決:一、確認甲與乙之間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實為讓與擔保合同,該合同有效,但其中關于債務不履行時房屋直接歸乙所有的約定無效;二、乙與丙之間就案涉房屋的買賣及擔保行為無效;三、甲在向乙清償《借款協議》項下全部債務本息后,乙、丙應配合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甲名下;四、駁回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結合雙方證據與交易習慣,作出如下認定:
法律關系的定性: 甲與乙之間雖形式上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完成了過戶,但結合《借款協議》、款項往來憑證、雙方溝通記錄等證據,可以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并非轉移房屋所有權,而是以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為借款債權提供擔保。這符合讓與擔保的法律特征,即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將標的物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債務清償后返還,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就標的物優先受償。因此,雙方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讓與擔保,而非真實的房屋買賣。
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雖未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列明,但已被司法實踐所認可。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精神,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擔保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具有擔保功能,原則上應認定合同有效。本案中,雙方設定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不構成通謀虛偽表示。
流質條款的無效: 雙方關于“若甲不還款,房屋歸乙所有”的約定(無論是明示還是隱含在交易模式中),屬于流質契約,根據《民法典》第401條的精神,該部分約定無效。債權人乙無權在債務不履行時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只能就房屋的拍賣、變賣、折價款優先受償,且需進行清算,即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應返還甲,不足部分甲仍應清償。
乙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乙在僅享有擔保權(形式上是所有權人,實質是抵押權人)的情況下,將房屋再次過戶給丙用于擔保,該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由于丙在庭審中承認其知曉該房屋是甲為擔保而過戶給乙的,故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權利。因此,乙與丙之間的讓與擔保行為無效。
甲的履行與請求權: 甲要求返還房屋的前提是清償主債務。在訴訟中,甲通過提存等方式證明其已備妥款項準備履行,法院據此支持了其在實際清償后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同時,因丙的無效抵押行為而設立的銀行抵押權,依據《民法典》第406條,抵押財產轉讓不影響抵押權,銀行可另案主張權利,但這并不阻礙房屋在清償甲對乙的債務后過戶回甲名下。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讓與擔保糾紛,集中反映了債務人(被告)在陷入此類“買賣”圈套后的核心法律風險與抗辯要點。作為在上海執業多年,處理過大量復雜商事糾紛的律師,我們提示,被告的抗辯應圍繞“還原真實法律關系”和“堅守清算原則”兩大核心展開。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超過15年的執業經驗,累計代理各類商事訴訟、仲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長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及商事犯罪等領域的復雜、疑難案件抗辯策略制定。
一、 效力之辨:從“虛偽表示無效”到“擔保意思有效”的抗辯路徑
過去,司法實踐對讓與擔保的效力曾有爭議,常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即雙方通謀假裝買賣)為由認定無效。但當前司法觀點已發生根本轉變。上海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首要抗辯策略便是積極主張并證明合同背后的“擔保合意”。
法條解讀: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了通謀虛偽表示無效,但關鍵在于,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形式與“提供擔保”的實質,并非雙方共同作假,而是為了擔保目的而采取的一種特殊法律手段。其擔保的意思是真實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九民紀要》第71條明確,此類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抗辯策略: 被告(債務人)應全力搜集并固定能證明“擔保合意”的證據鏈。這包括但不限于:1. 主債權證據(如《借款合同》、借條、銀行轉賬記錄);2. 擔保意思的溝通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郵件、錄音錄像,其中明確提及“過戶只是擔保”、“還錢就還房”等內容);3. 交易習慣反常的證據(如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價、未實際支付購房款、賣方繼續占有使用房屋等)。通過證據構建,將法官的審查重點從“是不是買賣”引導至“是什么性質的擔保”上。
二、 核心雷區:堅決否定“流質契約”,主張清算義務
債權人(原告)往往試圖利用形式上的所有權,主張直接以物抵債。這是被告面臨的最大風險點,也是最有力的抗辯突破口。
法條解讀: 《民法典》第401條(針對抵押權)和第428條(針對質權)均禁止流押、流質條款。該立法精神同樣適用于讓與擔保。其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乘債務人之危,獲取暴利,損害公平原則。
抗辯策略: 被告應明確指出,無論合同如何約定,任何關于“不還款則物歸債權人”的條款或安排均屬無效。上海律師在代理中會強調,債權人實現權利必須履行清算程序:即對擔保物(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以其價款優先受償。若變賣款高于債權,超出部分應返還被告;若不足,債權人可就差額繼續向被告追償。這能有效遏制債權人企圖侵吞擔保物超額價值的意圖。
三、 權利邊界:債權人無權處分,被告可追回財產
如本案所示,債權人常擅自將擔保物再處置。此時,被告的抗辯焦點在于債權人處分行為的效力。
法條解讀與案例參照: 根據《民法典》第311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以及本案體現的裁判規則,讓與擔保中的債權人(登記所有權人)其處分權是受限的。其再次轉讓或抵押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若后續的受讓人(如案例中的丙)非善意(即明知或應知該財產實為擔保物),則該處分行為無效,被告可請求追回財產。
抗辯策略: 被告需積極調查債權人處分財產的對象和過程,并收集證明該對象“非善意”的證據。例如,證明后續交易價格明顯不合理、交易流程異常倉促、或對方與債權人關系特殊等。這為被告在清償債務后成功追回擔保物提供了關鍵法律武器。
四、 實戰抗辯要點總結(被告視角)
結合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的處理經驗,面臨讓與擔保訴訟的被告,可循以下路徑構建防御體系:
主張法律關系定性錯誤: 核心訴求是請求法院將案涉《買賣合同》定性為“讓與擔保合同”,否認單純的買賣關系。
承認擔保效力,但否定流質條款: 不回避擔保事實,但堅決主張債權人必須通過清算程序實現債權,不得直接取得財產所有權。
審查債權人處分行為: 若財產被二次處置,立即調查并主張該處分系無權處分,且后續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行為無效。
主動履行以取得主動權: 在訴訟中,可通過提存等方式證明自己具備履約能力和意愿,從而主動請求在履行債務后返還擔保物,化被動為主動。
證據為王: 系統梳理所有能證明借款關系、擔保合意、以及債權人存在過錯(如擅自處分、拒絕受領還款)的證據。
讓與擔保糾紛錯綜復雜,表面證據往往對債務人極為不利。但通過精準的法律關系定性、對流質禁令的堅決適用以及對債權人權利邊界的嚴格限定,被告完全有可能扭轉局面,守住核心財產。上海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尤其注重從紛繁復雜的表面合同中,剝離出法律關系的本質,為當事人制定最具針對性的抗辯方案。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
我們理解,每一位陷入類似糾紛的當事人,其背后都是亟待挽救的事業與家庭。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秉持 “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的核心理念。
團隊專注于為公司及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以下領域的法律服務:
商事訴訟與仲裁: 公司股權糾紛、復雜合同爭議、金融資管產品糾紛、知識產權侵權與確權、商事犯罪辯護等。
特殊程序代理: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再審程序、檢察監督(抗訴)申請等。
面對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引發的復雜訴訟,我們擅長從證據重構、法律適用突破、交易實質還原等多角度,為客戶設計最優抗辯策略。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如需針對您面臨的讓與擔保或類似復雜合同糾紛進行深度案情分析與抗辯策略規劃,您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律師俞強”獲取免費初步咨詢,或親臨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與我們面談。讓專業律師為您厘清迷霧,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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