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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患兒4.5萬善款4.4萬被中間人“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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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初,一則“患兒4.5萬善款被中間人抽走4.4萬”的新聞被曝光,瞬間引爆公眾輿論,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這起事件并非簡單的個體詐騙案例,而是一場精心策劃、分工明確的公益灰色產業鏈運作,背后牽扯出涉事公益基金會的管理失范、監管部門的監管盲區、中間人團體的瘋狂牟利,以及大病患兒家庭的無奈與絕望。事件中,11歲血液病患兒的母親王琳(化名),為了給身患重病的女兒籌措救命錢,被卷入一場看似“雪中送炭”實則“釜底抽薪”的配捐陷阱,4.5萬元的救助善款,最終落到她手中的僅有1000元,其余4.4萬元被中間人以隱蔽方式層層盤剝,更令人心寒的是,為了完成所謂的“基金會流程”,她還需自掏腰包購買虛假發票,被動參與財務造假。這起事件不僅踐踏了社會公眾的愛心,摧毀了公益行業的公信力,更暴露了我國大病救助公益領域長期存在的諸多漏洞,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刻反思。接下來,我將結合事件細節、相關調查結果,對這起事件進行全面、詳細、嚴謹的分析,從事件還原到深層原因,從社會影響到整改啟示,層層遞進、言之有物,既還原事件的真實全貌,也剖析背后的核心矛盾,為公益行業的規范化發展提供參考,更守護好每一份流向弱勢群體的愛心與希望。

      要全面理解這起事件,首先必須完整還原事件的全過程,厘清每一個關鍵節點、每一個參與主體的角色與行為,才能看清這場公益騙局的全貌與本質。事件的核心受害者是王琳一家,王琳11歲的女兒四年前被查出患有嚴重的血液系統重大疾病,日復一日的化療、復查與靶向治療,早已將這個普通家庭的積蓄掏空殆盡,不僅花光了所有存款,還背上了數十萬元的外債,夫妻二人被迫放下工作,全身心投入到孩子的治療中,生活陷入了走投無路的絕境。為了給孩子爭取更多的治療機會,抓住每一絲活下去的希望,王琳加入了多個大病患兒微信群,時刻關注著群里轉發的各類求助信息、配捐渠道,不敢錯過任何一個可能籌措到救命錢的機會。這種絕望與急迫,也成為了中間人牟利的可乘之機,讓這個本就瀕臨破碎的家庭,再次遭受了沉重的打擊。

      2026年初,經同為大病患兒家屬的劉某介紹,王琳接觸到了浙江省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配捐”渠道,劉某聲稱,通過這個渠道可以申請到4.5萬元的大病救助善款,專門用于患兒的醫療費用支出,這讓瀕臨絕望的王琳看到了曙光。但這份“希望”從一開始就帶著詭異的條件,所謂的“配捐”,本質上是一場不平等的利益交換,劉某明確告知王琳,配捐的規則是“4.4萬元配1000元”,也就是說,王琳需要先自籌4.4萬元交給中間人,之后夢守護公益基金會才會將4.5萬元的善款撥付至王琳的個人賬戶,相當于王琳拿出4.4萬元,才能換來1000元的救助金,抽成比例高達97.8%。對于早已家徒四壁、連孩子基本治療費用都難以承擔的王琳來說,4.4萬元無疑是一筆天文數字,她當即向劉某表示,孩子治病已經花光了所有積蓄,實在拿不出這筆錢,只能無奈拒絕。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劉某并沒有放棄,反而主動提出可以“借錢”給王琳,讓她先完成這一流程,拿到基金會的4.5萬元善款后,再將4.4萬元還給他。此刻的王琳,被孩子的病情逼到了懸崖邊,哪怕知道這個規則充滿貓膩,哪怕隱約覺得不對勁,但為了給孩子湊夠靶向藥、抗感染藥及檢查的費用,她還是選擇了相信劉某,被動卷入了這場精心設計的陷阱。按照劉某的指引,王琳開始準備相關材料,向夢守護公益基金會提交救助申請,劉某給了她一份“困難救助公益項目申請知情同意書”、一份受助者求助申請表和一份收據格式表,其中知情同意書中明確載明,項目籌集的善款,將依據專款專用原則,根據受助者治療進度,由公募基金會(善款籌集方)分批次撥付至受助者就診所在醫院。這份看似正規的文件,讓王琳暫時放下了戒心,她以為,只要按照流程提交材料,就能順利拿到善款,緩解家庭的困境。

      但實際操作過程,卻與知情同意書中的約定完全不符。按照劉某的要求,王琳將孩子的診斷證明、治療記錄等所有相關資料,全部寄往了福建省寧德市的一名龔姓中間人手中,而非直接寄給夢守護公益基金會。劉某解釋稱,龔某是基金會的“指定對接人”,負責審核材料、協調善款撥付,所有求助家庭的材料都需要先經過龔某審核,才能提交給基金會。王琳沒有多想,按照要求完成了材料寄送,之后便開始焦急地等待善款到賬。幾天后,王琳的個人銀行賬戶果然收到了來自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4.5萬元匯款,那一刻,她緊繃的神經終于有了一絲放松,以為自己終于為孩子爭取到了救命錢。

      可這份放松僅僅持續了幾分鐘,劉某的催促電話就打了過來,語氣急切地要求王琳,立刻將其中的4.4萬元,以不同形式、分批次轉至龔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及微信,不能拖延、不能遺漏。劉某強調,這是事先約定好的規則,只有將4.4萬元轉給龔某,才算完成整個配捐流程,否則基金會會追回已經撥付的善款,到時候她不僅拿不到一分錢,還會欠下自己4.4萬元的債務。被逼無奈之下,王琳只能按照劉某的要求,分多次將4.4萬元轉出,一部分轉到龔某的銀行卡,一部分通過微信轉賬給龔某,最終,她的賬戶里只剩下1000元,這就是她歷經波折、背負債務后,最終拿到的“救助金”。

      更讓王琳難以接受的是,這并非整個流程的終點,她還需要配合中間人,完成一場“虛假的流程閉環”,才能徹底“保住”這1000元善款。劉某告知王琳,基金會需要她出具一份4.5萬元的收據,注明善款用途為孩子的醫療費用,并標注“預計一個月用完”,而收據的日期需要留白,由龔某后續自行填寫,不能擅自填寫日期。同時,為了證明善款確實用于醫療支出,基金會還需要相關的醫療發票作為佐證,要求王琳在一個月內提交4.5萬元的醫療發票,否則將追究她的責任,追回善款。這讓王琳陷入了新的困境,她只拿到了1000元,根本不可能有4.5萬元的醫療支出,更不可能拿到相應的發票。

      面對王琳的困惑與無助,劉某給出了“解決方案”——讓她自掏腰包,向藥店老板購買虛假的醫療發票,以此來應付基金會的審核。劉某表示,這是行業內的“潛規則”,所有參與配捐的求助家庭,都是這樣操作的,只要拿到虛假發票,就能順利通過審核,不會有任何問題。為了保住這來之不易的1000元,也為了不被基金會追責,王琳只能再次妥協,花費200多元,從藥店老板手中購買了虛假的醫療發票,按照劉某的要求,填寫好相關信息后,寄給了龔某。至此,這場所謂的“配捐”流程才算徹底完成,王琳不僅只拿到了1000元的救助金,還欠下了4.4萬元的債務,額外花費了200多元購買虛假發票,陷入了“雪上加霜”的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王琳的遭遇并非個案,她參與的也不僅僅是夢守護公益基金會這一個“配捐”項目。在接觸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同時,王琳還通過另一名中間人張某,申請了北京微愛公益基金會的“配捐”項目,而這個項目的操作模式,與夢守護公益基金會如出一轍,同樣充滿了貓膩與盤剝。張某聲稱,微愛基金會的配捐規則是“投20000元返1000元”,也就是說,王琳需要先“投入”2萬元,之后就能拿到微愛基金會撥付的2.1萬元善款,其中1000元為救助金,2萬元為自己“投入”的本金返還。張某還特意叮囑王琳,為了躲避互聯網募捐平臺的監測,不能一次性捐贈2萬元,需要找5個微信賬號,每個賬號捐贈4000元,平均每天捐800元,金額務必打亂,在5天內連續捐贈,湊夠2萬元即可,并且承諾,從投款到回款,大約只需要10天時間,不會耽誤她給孩子治病。

      有了之前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經歷,王琳雖然心存戒備,但為了給孩子多籌措一些治療費用,還是選擇了嘗試。張某向王琳提供了兩份申請表,分別是微愛基金會的“共助婦兒救助項目”和“微愛1+1”項目,這兩個項目的申請對象均為患重大疾病的困難家庭婦女及兒童,申請表上明確標注,資助款項將直接撥付至醫院或申請人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可當王琳按照要求填寫完申請表、準備捐贈時,張某發來的籌款鏈接,卻并非上述兩個救助項目,而是微愛基金會在某互聯網平臺上線的“懷化市志愿者協會為困難學子籌集學習支持”項目,這個項目的用途是為困難學子籌集學習費用,與大病救助毫無關聯。

      王琳當即提出質疑,詢問張某為何捐贈鏈接與申請的項目不符,張某解釋稱,這是為了“躲避平臺監管”,大病救助項目的審核嚴格,大額捐贈容易被監測到,而助學項目的監管相對寬松,將資金投入到助學項目中,既能順利完成“投款”流程,又不會被平臺發現異常,等流程完成后,基金會會按照約定,將2.1萬元善款撥付至她的賬戶。被逼無奈之下,王琳只能按照張某的要求,找了5個微信賬號,每天打亂金額,分批次捐贈,最終在5天內湊夠了2萬元,捐贈至那個與大病救助無關的助學項目中。幾天后,王琳果然收到了微愛基金會的兩筆轉賬,一筆是2萬元的“共助婦女兒童救助項目”匯款,另一筆是1000元的“微愛1+1”項目資助,看似完成了“投2萬返1000”的約定,但實際上,王琳投入的2萬元,只是在基金會的不同項目中轉了一圈,最終又回到了自己手中,而她真正拿到的,依然只是1000元的救助金。

      更令人氣憤的是,與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要求一樣,微愛基金會也要求王琳提交相關的醫療發票,證明善款用于孩子的醫療支出,否則將追回善款。張某同樣告知王琳,需要自掏腰包購買虛假的處方單和發票,才能順利通過審核。王琳只能再次花費275元,購買了虛假的處方單和發票,提交給了張某,才算完成了整個流程。兩次配捐,王琳總共投入了4.4萬元(其中4.4萬元為劉某的借款),額外花費了近500元購買虛假發票,最終拿到的救助金僅有2000元,而這2000元,甚至不夠孩子一次檢查的費用。這場看似“公益救助”的騙局,最終變成了一場赤裸裸的利益掠奪,中間人憑借著信息差和對大病家庭困境的拿捏,瘋狂薅取善款利益,而王琳這樣的受害者,不僅沒有得到幫助,反而陷入了更深的債務危機和精神困境。

      隨著事件的曝光,越來越多的細節被揭開,人們發現,這起事件背后,并非只有劉某、龔某、張某這幾個中間人在作祟,而是存在一條分工明確、手段隱蔽的公益灰色產業鏈,這條產業鏈的核心,是中間人團體、涉事公益基金會,以及被利益裹挾的相關人員,他們相互勾結、相互配合,將救命的善款變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而大病患兒家庭,就是這條灰色產業鏈上被肆意收割的“羔羊”。要徹底看清這起事件的本質,就必須逐一剖析這條灰色產業鏈上的每一個核心主體,了解他們的角色、行為邏輯和獲利方式,才能明白這場騙局為何能夠得逞,為何能夠在監管之下隱蔽運作。

      首先,我們來分析這場事件中的核心獲利者——中間人團體。在這起事件中,中間人主要分為三個層級,分別是底層對接者、中層協調者和高層組織者,他們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利益鏈條。底層對接者以劉某為代表,他們本身大多是大病患兒家屬,有著和其他求助家庭相同的經歷,更容易獲得其他家屬的信任。劉某之所以成為中間人,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牟利,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他自己也曾是這條灰色產業鏈的受害者,在參與配捐、被層層盤剝后,選擇加入中間人團體,從“被收割者”變成“收割者”,以此來緩解自己家庭的經濟壓力。底層對接者的主要工作,是在各個大病患兒微信群、患者交流群中潛伏,尋找像王琳一樣絕望的求助家庭,向他們介紹所謂的“高額度配捐渠道”,用“快速拿到善款”“無需復雜審核”等話術吸引求助家庭參與,同時負責對接求助家庭,收集相關材料,傳達上層中間人的要求,督促求助家庭完成轉賬、購買虛假發票等操作,每成功介紹一個求助家庭參與配捐,他們就能獲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中層協調者以龔某、張某為代表,他們是連接底層對接者和涉事基金會的核心紐帶,也是整個灰色產業鏈的“中樞”。龔某主要對接夢守護公益基金會,負責審核求助家庭的材料、接收求助家庭轉來的善款、協調基金會的善款撥付,同時負責收集虛假發票,整理成“合規”的財務檔案,應付基金會的內部審核和監管部門的檢查。張某主要對接北京微愛公益基金會,她的背景更為特殊,曾在某公益組織工作過,熟悉公益項目的運作流程、監管漏洞和財務規范,這讓她能夠更好地規避監管,設計隱蔽的操作模式。張某的主要工作,是為求助家庭指定捐贈渠道、設計捐贈方式(如多個賬號、打亂金額捐贈),規避互聯網募捐平臺的風控監測,同時對接微愛基金會的相關人員,協調善款撥付,督促求助家庭提交虛假材料,確保整個配捐流程“閉環運作”,不出現漏洞。中層協調者的獲利方式,主要是抽取善款的大部分金額,比如在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配捐中,4.4萬元的抽成,龔某會抽取其中的大部分,再分給底層對接者劉某一部分,剩余的則歸自己所有。

      高層組織者則是隱藏在幕后的“幕后人”,他們大多與涉事公益基金會有著密切的聯系,甚至可能是基金會的內部人員,掌握著基金會的善款撥付權限、財務審核權限,是這條灰色產業鏈的“主導者”。高層組織者的主要工作,是與涉事基金會的相關人員勾結,打通善款撥付的“綠色通道”,默許甚至縱容中間人團體的違規操作,為中間人團體提供正規的基金會文件、善款撥付渠道,同時幫助中間人團體掩蓋善款被盤剝的事實,通過偽造財務檔案、虛假審核等方式,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高層組織者的獲利方式,主要是從中間人抽取的善款中,獲得巨額分成,他們不直接對接求助家庭,也不參與具體的操作流程,卻能獲得最大的利益,是整個灰色產業鏈中最隱蔽、最核心的獲利者。

      從這些中間人的行為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們的貪婪與冷漠。他們利用大病患兒家庭的絕望與急迫,編造謊言、設計陷阱,將救命的善款當成自己牟利的工具,抽成比例高達97.8%,這種近乎掠奪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更是觸碰了法律的紅線。更令人心寒的是,這些中間人大多深知求助家庭的困境,有的甚至自己也曾是求助者,卻依然選擇利用這份共情,肆意收割他人的希望,這種“吃人血饅頭”的行為,比普通的詐騙更令人不齒。他們之所以能夠得逞,核心在于兩點:一是利用了信息差,求助家庭大多不熟悉公益救助的正規流程、不了解基金會的運作模式,容易被中間人的謊言誤導;二是拿捏了求助家庭的心理,大病患兒家庭大多走投無路,為了給孩子治病,哪怕知道規則不合理、存在貓膩,也只能選擇被動配合,不敢反抗、不敢質疑,生怕失去這最后一絲希望。

      其次,我們來分析涉事的兩家公益基金會——浙江省夢守護公益基金會和北京微愛公益基金會。這兩家基金會作為善款的籌集方和撥付方,本應是公益愛心的傳遞者,是大病患兒家庭的“避風港”,卻在這起事件中扮演了“幫兇”的角色,他們的管理失范、財務不透明、違規操作,是這場灰色產業鏈能夠存在和運作的關鍵因素。如果沒有這兩家基金會的默許和配合,中間人團體再貪婪、再狡猾,也無法將善款從基金會中套取出來,更無法完成這場大規模的善款盤剝。

      先看浙江省夢守護公益基金會,這家基金會成立于2019年,前身為杭州夢守護公益項目,理事會成員包含南派三叔、華少等公眾人物,憑借著明星光環,成立初期曾獲得數千萬元捐贈,業務涵蓋資助重大疾病兒童和青少年,看似是一家正規、有影響力的公益基金會。但隨著調查的深入,這家基金會的諸多異常之處和違規操作被一一揭開,其財務數據疑點重重,完全不符合公益基金會的運作規范。根據該基金會披露的2024年年報顯示,其捐贈收入僅為5元,而慈善支出卻高達24萬余元,收支嚴重不對等,這種反常的財務數據,顯然不符合常理——一家捐贈收入僅有5元的基金會,根本不可能有24萬余元的慈善支出,這背后必然存在善款來源未公開、財務造假等問題。此外,該基金會2024年年報中的“重大公益慈善項目大額支付對象”一欄為空白,也就是說,基金會沒有披露24萬余元慈善支出的具體流向,沒有說明這些錢花在了哪里、付給了誰,這種財務不透明的行為,完全違背了公益基金會的公開透明原則,也為善款被挪用、被盤剝提供了可乘之機。

      更令人可疑的是,該基金會2026年年初發生了“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但具體內容均未公開,公眾無法得知這些重大交易的具體情況,也無法判斷這些交易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同時,該基金會還未出現在浙江省民政廳2025年底公布的2024年度基金會年檢名單中,這意味著,該基金會可能存在未按規定參加年檢、違規運作等問題,甚至可能已經被監管部門列入異常名單。結合王琳的遭遇來看,這家基金會的違規操作更是觸目驚心:一是違背專款專用原則,知情同意書中明確約定善款將撥付至受助者就診醫院,但實際操作中卻直接撥付至受助者個人賬戶,為善款被中間人抽走提供了便利;二是默許求助家庭提交虛假發票,明知王琳等人提交的醫療發票是虛假的,卻依然接受審核,以此來掩蓋善款被盤剝的事實;三是與中間人團體相互勾結,將善款撥付權限交給中間人龔某,由龔某負責審核材料、協調善款,基金會自身不履行審核職責,放任中間人肆意盤剝善款;四是財務造假,通過偽造財務檔案、虛假披露財務數據等方式,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掩蓋自身的違規行為。

      再看北京微愛公益基金會,這家基金會成立于2016年,是北京市民政局管轄下的具有公開募捐資質的慈善組織,主要業務為扶危濟困,資助困難學生就學、困難患者就醫、困難家庭改善生活等,根據其披露的2024年年報顯示,其捐贈收入超過2.5億元,看似是一家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公益基金會。但就是這樣一家看似正規的基金會,同樣存在嚴重的違規操作,參與到了公益灰色產業鏈中。在王琳參與的配捐項目中,該基金會的違規操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項目套用,王琳申請的是“共助婦兒救助項目”和“微愛1+1”項目,這兩個項目的用途是大病救助,但中間人張某卻引導王琳將資金捐贈至“懷化市志愿者協會為困難學子籌集學習支持”項目,將大病救助善款套用至助學項目中,規避互聯網募捐平臺的監管,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項目設立的初衷,更是違規使用善款的典型表現;二是默許異常捐贈行為,互聯網募捐的正常模式是“小額分散”,而該基金會的助學項目,截至2026年1月28日,共籌集善款48004元,77筆捐款中除4筆1元捐贈外,其余均為上百至3500元的大額捐贈,這種異常的捐贈模式,明顯不符合互聯網募捐的常規邏輯,顯然是中間人引導求助家庭集中捐贈的結果,但該基金會卻對此視而不見,默許這種異常行為的發生,為中間人套取善款提供了便利;三是要求求助家庭提交虛假材料,明知王琳等人拿到的善款大部分被中間人抽走,無法提供真實的醫療發票,卻依然要求其提交發票作為善款使用憑證,默許甚至縱容求助家庭購買虛假發票,配合完成財務造假,掩蓋善款被盤剝的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微愛基金會的中間人張某,曾在某公益組織工作過,熟悉公益項目的運作流程和監管漏洞,而記者查閱微愛基金會年報中的工作人員信息時,并沒有查到張某的相關信息,這說明,張某要么是基金會的“隱性工作人員”,要么是與基金會內部人員相互勾結的外部人員,無論哪種情況,都足以說明微愛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人員管理混亂,善款撥付權限被濫用,為中間人團體的違規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此外,微愛基金會的中間人張某曾坦言:“現在弄‘配捐’太不容易了,能合作的機構越來越少,和微愛已經合作好幾年了。”這句話也間接證明,微愛基金會與中間人團體的合作并非偶然,而是長期存在的,雙方形成了穩定的利益勾結關系,基金會通過默許中間人團體的違規操作,從中獲得一定的利益分成,而中間人團體則通過基金會的正規渠道,套取善款、瘋狂牟利,雙方相互利用、相互包庇,共同踐踏了公益的初心和底線。

      除了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這場事件中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主體——互聯網募捐平臺。互聯網募捐平臺作為善款籌集的重要渠道,本應履行好監管職責,加強對平臺上募捐項目的審核、對捐贈行為的監測,及時發現和制止異常捐贈、違規募捐等行為,守護好公眾的愛心。但在這起事件中,互聯網募捐平臺卻嚴重失職,未能履行好監管職責,成為了灰色產業鏈的“幫兇”。在微愛基金會的助學項目中,出現了大量大額集中捐贈、金額打亂捐贈等異常行為,這些異常行為與互聯網募捐“小額分散”的常規模式嚴重不符,只要平臺稍加監測,就能發現其中的貓膩,但平臺卻對此視而不見,沒有及時發出預警、沒有暫停項目募捐、沒有進行調查核實,任由中間人引導求助家庭進行異常捐贈,套取善款。

      此外,互聯網募捐平臺還存在審核不嚴的問題,對平臺上的募捐項目,沒有嚴格審核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核實項目的用途和善款流向,默許涉事基金會將大病救助善款套用至助學項目中,違規使用善款。同時,平臺對捐贈資金的流向也沒有進行有效監管,沒有跟蹤善款的具體使用情況,沒有核實善款是否真正用于項目約定的用途,導致善款被中間人層層盤剝、挪用,無法真正惠及需要幫助的人。互聯網募捐平臺的失職,不僅為灰色產業鏈的運作提供了便利,更是辜負了公眾的信任,讓公眾的愛心被肆意踐踏。如果互聯網募捐平臺能夠履行好監管職責,加強對異常捐贈行為的監測和審核,及時發現和制止中間人團體的違規操作,這場大規模的善款盤剝事件,或許就不會發生,很多大病患兒家庭也不會遭受如此沉重的打擊。

      剖析完事件的核心主體和灰色產業鏈,我們不禁要問:這樣一場近乎掠奪的公益騙局,為什么能夠得逞?為什么能夠在監管之下隱蔽運作?為什么會有那么多求助家庭被迫參與其中?這背后,絕非偶然,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有中間人的貪婪冷漠、涉事基金會的管理失范、互聯網募捐平臺的失職瀆職,也有監管體系的漏洞、慈善制度的不完善,還有大病患兒家庭的困境與無助,這些因素相互交織、相互影響,共同催生了這條公益灰色產業鏈,也導致了這起令人心寒的事件的發生。接下來,我們將深入剖析這起事件背后的深層原因,看清問題的本質,為后續的整改和完善提供方向。

      第一個深層原因,是**監管體系存在漏洞,監管力度不足**,這是這場事件能夠發生的最核心、最關鍵的原因。公益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監管體系和有力的監管力度,但目前,我國公益行業的監管體系還存在諸多不足,監管盲區較多,監管力度遠遠不夠,無法有效遏制違規操作、善款挪用等行為的發生。具體來看,監管漏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監管主體權責不清,我國公益行業的監管涉及民政、財政、審計、稅務等多個部門,多個部門共同監管,看似全面,實則存在權責交叉、權責不清的問題,出現問題時,往往相互推諉、互不負責,無法形成監管合力,給違規者留下了可乘之機。比如,民政部門負責基金會的登記注冊和年檢,但對基金會的財務細節、善款流向的監管力度不足;財政部門負責善款的財務管理,但對基金會的違規善款使用行為,缺乏有效的處罰措施;審計部門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審計,但審計頻率較低,無法及時發現財務造假、善款挪用等問題。

      二是監管方式較為落后,缺乏常態化、精細化監管,目前,我國對公益基金會的監管,主要以年度年檢、專項檢查為主,這種監管方式較為被動,缺乏常態化的監測和預警機制,無法及時發現基金會的違規操作行為。比如,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財務數據長期異常、收支嚴重不對等,2024年年報中的大額支付對象空白,重大交易信息未公開,這些異常情況,如果能夠通過常態化的監管監測及時發現,就能及時制止其違規行為,避免善款被盤剝;但由于監管方式落后,這些異常情況長期未被發現,直到事件曝光后,才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同時,監管部門對基金會的善款流向、項目運作的監管,大多停留在書面審核層面,缺乏實地核查和跟蹤監管,對基金會的實際運作情況、善款的具體使用情況,了解不深入、不全面,無法有效遏制虛假項目、善款挪用等行為。

      三是監管盲區較多,對中間人的監管幾乎處于空白狀態。目前,我國的慈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針對公益基金會、募捐平臺等主體,對中間人的角色、行為沒有明確的界定,也沒有相應的監管措施,中間人成為了監管體系中的“真空地帶”。在這起事件中,劉某、龔某、張某等中間人,長期從事善款盤剝、虛假操作等行為,但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管,他們能夠肆意妄為、瘋狂牟利,甚至形成了穩定的灰色產業鏈,而監管部門卻無法及時發現和查處。此外,對善款流轉過程中的個人賬戶轉賬行為,監管力度也嚴重不足,慈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善款應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嚴禁通過個人賬戶流轉,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基金會將善款撥付至受助者個人賬戶,中間人居間收取善款,通過個人賬戶層層轉賬,切斷了善款的追蹤路徑,而監管部門對這種個人賬戶流轉行為,缺乏有效的監測和查處措施,無法及時發現善款被盤剝的事實。

      第二個深層原因,是**慈善制度不完善,公開透明機制缺失**,為違規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公益行業的核心是公開透明,只有做到善款來源、善款流向、項目運作、財務收支等全流程公開透明,才能贏得公眾的信任,才能有效遏制違規操作行為。但目前,我國的慈善制度還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公開透明機制嚴重缺失,很多公益基金會的運作不公開、不透明,善款流向不明,財務數據造假,為中間人和基金會的違規操作提供了便利。具體來看,一是慈善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雖然我國《慈善法》明確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公開慈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但對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限等,沒有明確的細化規定,很多基金會鉆法律的空子,選擇性公開信息,對有利的信息大肆宣傳,對不利的信息(如善款流向、大額支付對象、重大交易等)則刻意隱瞞,不向社會公開。比如,夢守護公益基金會2024年年報中的重大公益慈善項目大額支付對象為空白,2026年初的重大交易信息未公開,這種選擇性公開的行為,完全違背了信息公開的原則,也為其違規操作提供了掩蓋。

      二是善款使用的追蹤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追溯手段,無法實現善款從籌集、撥付到使用的全流程追溯。目前,很多公益基金會將善款撥付后,就不再跟蹤善款的具體使用情況,不核實善款是否真正用于約定的用途,不檢查善款使用的合規性,導致善款被挪用、被盤剝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起事件中,夢守護公益基金會將4.5萬元善款撥付至王琳個人賬戶后,就不再跟蹤善款的使用情況,默許王琳將4.4萬元轉給中間人,不核實善款是否真正用于孩子的醫療支出;微愛基金會將善款撥付后,也不跟蹤善款流向,默許中間人套取善款,這些行為的發生,都與善款使用追蹤機制的缺失密切相關。此外,善款使用的審核機制也不完善,很多基金會對善款使用憑證的審核流于形式,不核實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默許求助家庭提交虛假發票、虛假處方單,配合完成財務造假,掩蓋善款被盤剝的事實。

      三是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對基金會、中間人的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目前,我國對公益基金會違規操作、善款挪用等行為的處罰,主要以警告、罰款、撤銷登記為主,罰款金額較低,對違規者的震懾力不足;而對中間人的違規行為,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和處罰措施,往往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很多中間人即使被發現違規,也只是被批評教育,無法受到實質性的處罰,這就導致很多中間人肆無忌憚、瘋狂牟利,甚至形成了“屢罰屢犯”的惡性循環。比如,中華兒慈會9958項目工作人員柯某孝騙捐事件曝光后,違規配捐行為受到了嚴厲打擊,但由于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處罰力度不足,很多中間人和基金會依然鋌而走險,采取更為隱蔽的方式,繼續從事善款盤剝行為,這也是這起事件能夠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個深層原因,是**涉事基金會內部管理混亂,公益初心喪失**,淪為了牟利工具。公益基金會的核心使命,是傳遞愛心、扶危濟困,守護好公眾的愛心,幫助需要幫助的人,但很多涉事基金會,在利益的誘惑下,逐漸喪失了公益初心,將公益事業當成了牟利的手段,內部管理混亂,違規操作頻發,成為了灰色產業鏈的“幫兇”。具體來看,一是基金會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很多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大多是掛名任職,不參與基金會的實際運作,不履行理事會的監督職責;監事會更是形同虛設,無法對基金會的財務收支、項目運作、人員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導致基金會的權力被少數人掌控,違規操作行為無法得到及時制止。比如,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包含南派三叔、華少等公眾人物,但這些明星大多只是掛名,不參與基金會的實際運作,無法對基金會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監督,導致基金會的運作陷入混亂,善款被肆意盤剝。

      二是基金會的人員管理混亂,缺乏專業的工作人員,部分工作人員素質低下,甚至與中間人相互勾結,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很多公益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不熟悉慈善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公益項目的運作規范,無法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更有甚者,部分工作人員被利益裹挾,與中間人相互勾結,濫用善款撥付權限、財務審核權限,為中間人套取善款提供便利,從中獲得利益分成。比如,微愛基金會的中間人張某,曾在公益組織工作過,熟悉公益運作流程,她能夠長期與微愛基金會合作,套取善款,背后必然有基金會內部人員的配合與包庇;夢守護公益基金會的善款撥付、材料審核等權限,被中間人龔某掌控,基金會工作人員不履行審核職責,默許龔某的違規操作,這些都反映出基金會人員管理的嚴重漏洞。

      三是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制度形同虛設,財務造假、善款挪用等行為頻發。很多涉事基金會,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善款的籌集、撥付、使用沒有規范的流程,財務收支不透明,財務數據造假頻發。比如,夢守護公益基金會2024年年報顯示,捐贈收入僅5元,慈善支出卻達24萬余元,收支嚴重不對等,明顯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該基金會的善款撥付,沒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直接撥付至受助者個人賬戶,為善款被盤剝提供了便利;同時,該基金會還默許求助家庭提交虛假發票,偽造財務檔案,掩蓋善款被盤剝的事實。這些行為,都嚴重違背了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也違背了公益基金會的初心和使命,讓公益基金會淪為了中間人牟利的工具。

      第四個深層原因,是**互聯網募捐平臺失職瀆職,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募捐平臺已經成為公益善款籌集的重要渠道,平臺的監管責任,直接關系到善款的安全,關系到公益行業的健康發展。但在這起事件中,互聯網募捐平臺卻嚴重失職,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監管責任,為灰色產業鏈的運作提供了便利。具體來看,一是平臺對募捐項目的審核不嚴,沒有嚴格核實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核實項目的用途和善款流向,默許涉事基金會將大病救助善款套用至助學項目中,違規使用善款。比如,微愛基金會在平臺上上線的“懷化市志愿者協會為困難學子籌集學習支持”項目,本應是為困難學子籌集學習費用,但實際上,該項目卻被用于套取大病救助善款,中間人引導求助家庭向該項目捐贈,而平臺卻沒有發現這一違規行為,沒有對項目進行嚴格審核,任由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是平臺對捐贈行為的監測不力,沒有建立完善的異常捐贈預警機制,無法及時發現和制止異常捐贈行為。互聯網募捐的正常模式是“小額分散”,而微愛基金會的助學項目,出現了大量大額集中捐贈、金額打亂捐贈等異常行為,這些異常行為,只要平臺建立了完善的預警機制,稍加監測,就能發現其中的貓膩,但平臺卻對此視而不見,沒有及時發出預警,沒有暫停項目募捐,沒有進行調查核實,任由中間人引導求助家庭進行異常捐贈,套取善款。此外,平臺對捐贈資金的流向也沒有進行有效跟蹤,沒有核實善款是否真正用于項目約定的用途,無法及時發現善款被挪用、被盤剝的事實。

      三是平臺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對違規募捐項目、異常捐贈行為,缺乏有效的處罰措施,無法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很多互聯網募捐平臺,在發現項目違規、捐贈異常后,只是簡單地暫停項目募捐,沒有對涉事基金會進行嚴厲處罰,也沒有向監管部門報告,導致很多基金會和中間人肆無忌憚,繼續利用平臺套取善款。同時,平臺內部的工作人員,也可能存在與中間人、基金會相互勾結的情況,濫用平臺權限,為違規操作提供便利,而平臺卻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無法及時發現和查處內部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個深層原因,是**大病患兒家庭的困境與無助,成為了灰色產業鏈的“可乘之機”** 。這起事件中,所有的受害者,都是像王琳一樣的大病患兒家庭,他們大多面臨著家徒四壁、債務纏身的困境,孩子的重病,讓他們陷入了絕望與無助,為了給孩子治病,他們愿意嘗試任何可能的方法,哪怕知道其中存在貓膩,哪怕可能會被欺騙,也只能選擇被動配合。這種困境與無助,被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牢牢拿捏,成為了他們牟利的籌碼。具體來看,一是大病醫療費用高昂,普通家庭難以承擔,導致很多大病患兒家庭走投無路。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還在不斷完善中,對于一些罕見病、重癥疾病,治療費用高昂,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而醫保報銷的比例有限,很多進口靶向藥、抗感染藥不在醫保報銷范圍內,導致普通家庭根本無法承擔,只能通過求助公益、向他人借款等方式,籌措治療費用。王琳的家庭,就是這樣的典型,孩子四年的治療,掏空了所有積蓄,背上了巨額外債,為了給孩子湊夠救命錢,她只能被動接受中間人的苛刻條件,參與配捐,被層層盤剝。

      二是大病救助渠道不暢,正規救助流程復雜、周期長,無法及時滿足求助家庭的需求。很多大病患兒家庭,在走投無路時,首先想到的是尋求正規公益基金會的幫助,但正規公益基金會的救助流程復雜,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審核周期長,往往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才能拿到善款,而孩子的病情不等人,很多求助家庭無法等待這么長的時間,只能選擇那些聲稱“快速拿到善款”“無需復雜審核”的非正規配捐渠道,這就為中間人的詐騙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王琳之所以選擇相信劉某,選擇參與配捐,就是因為劉某聲稱能夠快速拿到善款,能夠及時緩解家庭的困境,而正規的救助渠道,無法滿足她的迫切需求。

      三是求助家庭缺乏公益知識和法律意識,容易被中間人的謊言誤導。很多大病患兒家庭,大多是普通群眾,缺乏對公益行業的了解,不熟悉公益救助的正規流程、不了解慈善相關法律法規,無法辨別中間人和基金會的違規操作行為,容易被中間人的“高額度善款”“快速撥付”等話術誤導,被動卷入灰色產業鏈。同時,這些求助家庭的法律意識薄弱,在被中間人盤剝后,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道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向公安機關報案,只能默默承受損失,這也助長了中間人和基金會的囂張氣焰,讓他們更加肆無忌憚、瘋狂牟利。

      第六個深層原因,是**公益行業的信任危機加劇,部分公眾的愛心被濫用**,導致灰色產業鏈有機可乘。近年來,隨著多起公益違規事件的曝光,比如中華兒慈會9958項目騙捐事件、善款挪用事件等,公眾對公益行業的信任度不斷下降,公益行業陷入了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不僅影響了正規公益基金會的運作,也為灰色產業鏈的發展提供了可乘之機。一方面,部分公眾對公益基金會失去信任,不再愿意捐贈善款,導致正規公益基金會的善款籌集難度加大,一些基金會為了維持運作,不惜鋌而走險,與中間人團體相互勾結,套取善款、謀取私利;另一方面,部分求助家庭對正規公益基金會失去信任,認為正規基金會“審核嚴、撥款慢”,不愿意通過正規渠道申請救助,轉而選擇那些非正規的配捐渠道,這就為中間人的違規操作提供了市場。同時,部分公眾的愛心被濫用,一些中間人和基金會,利用公眾的愛心,編造虛假求助信息、套取善款,讓公眾的愛心被肆意踐踏,進一步加劇了公益行業的信任危機,形成了“惡性循環”。

      這起“患兒4.5萬善款4.4萬被中間人抽走”的事件,并非孤立存在,它是我國公益行業諸多問題的一個縮影,事件的曝光,不僅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也在全社會引發了強烈的反響,產生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刻反思。接下來,我們將分析這起事件帶來的社會影響,既要看到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也要看到事件曝光后帶來的積極變化,全面、客觀地看待這起事件的社會意義。

      首先,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是極其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嚴重踐踏了公眾的愛心,摧毀了公益行業的公信力。公益事業的核心是信任,公眾捐贈善款,是出于對弱勢群體的同情,是希望自己的愛心能夠幫助到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能夠為大病患兒家庭帶來希望。但這起事件中,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將救命的善款當成自己牟利的工具,抽走97.8%的善款,甚至要求求助家庭購買虛假發票,配合財務造假,這種行為,不僅背叛了公眾的愛心,更是對公益事業的褻瀆。事件曝光后,公眾的憤怒與質疑瞬間爆發,很多網友痛斥中間人“薅救命錢”“吃人血饅頭”,指責涉事基金會“背棄公益初心”“淪為牟利工具”,這種憤怒與質疑,不僅針對涉事的兩家基金會和中間人,更是蔓延到了整個公益行業,導致公眾對公益行業的信任度進一步下降,很多公眾表示,“以后再也不會捐贈善款了,害怕自己的愛心被濫用”,這種信任危機,對公益行業的打擊是致命的,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修復。

      二是加劇了大病患兒家庭的困境,讓他們陷入了更深的絕望。本來,大病患兒家庭就面臨著家徒四壁、債務纏身的困境,孩子的重病,讓他們看不到希望,而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的盤剝,更是讓他們雪上加霜。像王琳一樣的受害者,不僅沒有拿到足夠的救助金,還欠下了巨額債務,額外花費了錢財購買虛假發票,陷入了更深的經濟危機和精神困境。同時,這起事件的曝光,也讓很多正在尋求公益救助的大病患兒家庭,陷入了“兩難境地”——既不敢相信非正規的配捐渠道,害怕被欺騙、被盤剝,又因為正規救助渠道流程復雜、周期長,無法及時拿到善款,只能在絕望中苦苦掙扎。此外,這起事件還可能導致一些正規公益基金會,為了規避風險,收緊救助政策、提高救助門檻,進一步加劇大病患兒家庭的求助難度。

      三是擾亂了公益行業的正常秩序,助長了違規操作、善款挪用等不良風氣。這起事件中,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的違規操作,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公益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更是擾亂了公益行業的正常秩序。在利益的誘惑下,可能會有更多的中間人和公益基金會,鋌而走險,模仿這種違規操作模式,套取善款、謀取私利,進一步助長公益行業的不良風氣,讓公益行業陷入“亂象叢生”的境地。同時,這種灰色產業鏈的存在,也會擠壓正規公益基金會的生存空間,讓那些堅守公益初心、規范運作的基金會,難以籌集到足夠的善款,無法正常開展救助工作,影響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是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大病患兒家庭,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需要社會的關愛和幫助,而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利用弱勢群體的困境,肆意盤剝善款,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更是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每一分善款,都是公眾的愛心,都應該用于幫助需要幫助的人,而不是被中間人和基金會肆意揮霍、挪用,這種“劫貧濟富”的行為,讓公眾感到心寒,也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這起事件的曝光,也會引發公眾對監管部門、公益機構的不滿,質疑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質疑公益機構的違規運作,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可能會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

      其次,我們也應該看到,這起事件的曝光,也帶來了一些**積極變化**,為公益行業的整改和完善,敲響了警鐘,提供了契機。一是引發了全社會對公益行業的關注和反思,推動了公益行業的自我革新。事件曝光后,不僅公眾對公益行業的關注度大幅提升,監管部門、公益機構、行業協會等,也紛紛開始反思公益行業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整改。很多公益基金會,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公開,規范善款使用流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益行業協會,也加強了行業自律,制定了更嚴格的行業規范,引導公益機構堅守公益初心,規范運作;互聯網募捐平臺,也加強了監管力度,完善異常捐贈預警機制,加強對募捐項目的審核和捐贈行為的監測,守護好公眾的愛心。這種全社會的關注和反思,將推動公益行業擺脫信任危機,實現自我革新、健康發展。

      二是推動了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體系。事件曝光后,監管部門高度重視,迅速介入調查,對涉事的夢守護公益基金會、微愛公益基金會,以及劉某、龔某、張某等中間人,進行了嚴肅查處,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同時,監管部門也意識到了公益行業監管體系存在的漏洞,開始積極采取措施,完善監管體系,加大監管力度。比如,民政部門加強了對公益基金會的年檢和專項檢查,提高年檢的頻率和質量,加強對基金會財務數據、善款流向的審核;財政部門加強了對善款財務管理的監管,加大對財務造假、善款挪用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審計部門加強了對基金會的財務審計,實現審計全覆蓋,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操作行為;同時,多個監管部門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加大對中間人的監管力度,填補監管盲區,遏制灰色產業鏈的發展。

      三是提高了公眾的公益知識和法律意識,引導公眾理性捐贈、依法維權。事件曝光后,各大媒體紛紛對事件進行報道和解讀,揭露中間人的詐騙手段、涉事基金會的違規操作,同時,也向公眾普及公益知識、慈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公眾了解正規的公益救助渠道,學會辨別違規募捐行為,理性捐贈善款。同時,媒體也向公眾普及維權知識,告訴公眾,在遭遇善款被盤剝、被欺騙后,如何向監管部門舉報、向公安機關報案,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宣傳和普及,將有效提高公眾的公益知識和法律意識,減少公眾被欺騙、被盤剝的情況,同時,也能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公益監督,推動公益行業的規范化發展。

      四是推動了大病救助體系的完善,為大病患兒家庭提供更好的幫助。事件曝光后,很多人開始關注大病患兒家庭的困境,關注大病救助體系存在的問題,呼吁完善大病醫療保障體系,拓寬大病救助渠道,簡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讓大病患兒家庭能夠及時拿到救助金,緩解家庭的困境。相關部門也開始積極采取措施,完善大病救助體系,比如,提高醫保報銷比例,將更多的進口靶向藥、抗感染藥納入醫保報銷范圍,減輕大病患兒家庭的醫療負擔;拓寬大病救助渠道,鼓勵更多的正規公益基金會參與大病救助,簡化救助流程,縮短審核周期,提高救助效率;建立大病患兒家庭幫扶機制,為大病患兒家庭提供全方位的幫助,不僅包括資金救助,還包括心理疏導、醫療指導等,幫助他們擺脫困境,重拾希望。

      在分析完事件的全過程、核心主體、深層原因和社會影響后,我們還需要明確這起事件中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既要讓違規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也要為后續的類似事件,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遏制違規操作行為的發生。根據我國《慈善法》《民法典》《刑法》《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事件的具體情況,我們可以明確,中間人和涉事基金會的相關行為,已經觸碰了法律的紅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是中間人的法律責任。劉某、龔某、張某等中間人,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多項違法違規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是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間人要求求助家庭“自籌4.4萬換1000元”“投2萬返1000元”的約定,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求助家庭有權要求中間人返還被抽走的善款,賠償相應的損失。比如,王琳有權要求龔某、劉某返還4.4萬元善款,賠償其購買虛假發票花費的200多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同時,中間人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誘導求助家庭參與配捐、轉賬,屬于欺詐行為,求助家庭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相關的轉賬行為,追回被抽走的善款。

      二是行政責任,中間人引導求助家庭購買虛假發票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偽造、變造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中間人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募捐相關活動,充當公益救助的“中間人”,套取善款、謀取私利,違反了我國《慈善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慈善法》第101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中間人劉某、龔某、張某等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卻擅自開展配捐活動,通過虛構“快速拿到善款”“基金會指定對接”等事實,欺騙、誘導求助家庭參與捐贈、轉賬,套取善款,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慈善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被處以罰款、收繳違法所得等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如果中間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求助家庭的錢財和善款,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詐騙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月美好回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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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踏給谷愛凌做的這身龍袍,直接把耐克、阿迪的團隊看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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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文西看世界
      2026-02-26 19:41:39
      瘋狂的“電子茅臺”:價格暴漲10倍,有商家稱“年入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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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網商
      2026-02-27 10:20:53
      慘烈的仗,要打到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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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新聞周刊
      2026-02-26 22:44:14
      東北人的宿命:離開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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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刀財經
      2026-02-25 22:13:17
      圍爐煮茶,為啥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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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牛娃的遐想
      2026-02-25 08:14:29
      據悉日內瓦談判上午時段伊朗所告知內容令美方“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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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聯社
      2026-02-27 02: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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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耀國際足壇
      2026-02-27 23: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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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橑在北漂
      2026-02-27 20: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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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聞
      2026-02-27 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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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目新聞
      2026-02-27 17:14:40
      2026-02-28 01:03:00
      想去北極洲 incentive-icons
      想去北極洲
      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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