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就起征點標準判定、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等增值稅征管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操作要求,推動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落地。
變化1:按次納稅起征點提高
起征點:簡單說就是增值稅征稅的“門檻”,銷售額沒到這個數就不用交增值稅,超了才需要交。
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按期主要是指按照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來納稅,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也就是完成一次應稅交易進行一次納稅申報。
以前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是每次500元,現在提到1000元了。
另外,自然人遇到6種特定情況,比如:個人出租房子、銷售報廢產品走“反向開票”等,不用再按次算,直接按“按月納稅”算,享受10萬元的月起征點。只要當月這些業務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就不用交增值稅。
此外,現在要求當月所有應稅收入“打包”算,保證大家繳稅公平。
變化2: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更靈活
小規模納稅人,比如:很多小商店、小公司銷售額沒到起征點,本來就能免稅。現在多了靈活選擇:如果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選擇某一筆交易放棄免稅,開專票,其他符合條件的交易還能繼續免稅。
舉個例子:小超市本月銷售額8萬,未到起征點,有大客戶要開專票報銷。超市可以只針對這筆生意放棄免稅開專票,剩下的銷售額依然能享受免稅優惠,不用因為一筆業務就放棄全部優惠。
總體來說,這次新政給個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減負+松綁”,納稅門檻提高,選擇更靈活,既省錢又方便。
公告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4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然人發生下列情形,應當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標準: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當日)新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對應計息期月均分攤的利息,確定月銷售額。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對應租賃期月均分攤的租金,確定月銷售額。
(三)互聯網平臺內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
(四)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并由資源回收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
(五)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并由保險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行業代理人比照執行。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條外,應當實行按次納稅,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征收增值稅。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發生的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適用10號公告第三條第(三)部分第6點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當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1月30日
▍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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