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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財政局發布2025年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工作通知,本次申報安排在1月30日至3月9日,并按照新政策標準來執行。
01
深圳市高級會計評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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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安排
職稱申報時間為2026年1月30日至3月9日。申報人應在申報系統中將個人信息(含申報材料)提交單位審核,單位應在3月2日前完成審核工作,并自審核通過之日起組織評前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3月9日18時前,申報單位須在申報系統中將申報記錄提交評委會辦公室受理。未完成提交評委會辦公室受理的申報人將無法申報本年度職稱評審。
3月27日18時前,申報單位需在申報系統中將退回修改的申報記錄提交至評委會辦公室受理,在此時點前,退回修改的申報記錄未提交至評委會辦公室受理的,無法繼續申報本年度職稱評審。
申報受理后,申報人須按時繳費,繳費截止時間為2026年3月31日18時。未在此時點之前繳費的,無法繼續參加本年度職稱評審。
申報程序
我市實行網上申報評審。正高級、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統一在深圳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點擊“專技人才—深圳市屬職稱評委會職稱評審申報”進行申報。
申報人使用個人用戶和密碼登錄系統進行評審申報,用人單位登錄該平臺申請單位用戶,通過該平臺完成申報審核、公示材料上傳、提交評委會辦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網站注冊深圳人社局社會統一用戶或已注冊廣東政務服務網用戶的,無需重新申請,可使用既有賬號。
職稱資歷年限計算和申報材料有效性
1.對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評審取得職稱的人員,評審高一級職稱時,職稱資歷年限和有效材料時段的起算時間為本級職稱評審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時間為高一級職稱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2.對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評審取得職稱的人員,評審高一級職稱時,職稱資歷年限的起算時間為本級職稱評審年度的1月1日,截止時間為高一級職稱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時段的起算時間為本級職稱評審年度的9月1日,截止時間為高一級職稱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3.對于通過考試和認定取得職稱的人員,評審高一級職稱時,職稱資歷年限和有效材料時段的起算時間為考試和認定通過之日,截止時間為高一級職稱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02
廣東省高級/正高級會計師評審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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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去年3月份的時候,廣東省財政廳發布了新版會計高級系列的評審標準文件,其中有7項做了重大調整,匠匠之前專門出過一篇文章解讀,具體可查看2025高會職稱評審大變!財政廳發布新版評審標準
其中具體業績成果條件如下
(一)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會計與財務管理理論,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具有較強會計專業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或應用研究成果。
(二)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參與9)本單位、本系統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動改革創新,取得較好成效。
2. 主持(指導)縣(區)級以上地區(行業)財會管理、財會監督等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3. 主持(參與)本單位、本系統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4. 主持(參與)承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年度審計、資產評估、財務與管理咨詢、績效評價、資產管理、企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項目決策分析、可持續發展建設、稅務籌劃、企業清算等工作,產生較高經濟效益10或社會效益11。
5. 主持(參與)全國、全省或地市(行業、系統)執行的會計財務法規制度、辦法、標準、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點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6. 其他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三)任現職期間,形成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理論或應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獨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參考或使用的專題研究報告、專業調研報告、分析報告、行業標準與制度設計文件、項目設計方案、成果轉化報告、工作規劃與發展報告、咨詢報告等代表本人專業實務工作實踐的創造性成果2項。
2. 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省級(含副省級,全文同)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者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協會)、廣東省會計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財政學會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經立項部門組織同行專家評審通過準予結題。
3. 第一(獨立)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專業期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
4. 第一(獨立)作者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譯)著1部,其中申報人撰寫(翻譯)的總字數不少于5萬字。
此外今年還增加新的內容——“代表性成果”
申報人應提交不超過3項任現職期間取得的、能證明具備第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能力(經歷)條件和體現第十九條規定的業績成果條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不少于1項。
代表性成果原則上應是申報人獨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一)制度標準類業績成果,指主持(執筆)制定行業、系統、單位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的各項制度規定、管理辦法等。
(二)創新實踐類業績成果,指主持(參與)行業、系統或單位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各項創新實踐活動的業績成果。
(三)理論研究類業績成果,指主持(獨立)完成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相關的理論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關理論研究課題、第一(獨立)作者公開發表的論文和公開出版的專(譯)著等。
(四)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業績成果。
申報的同學一定要細細研讀新政策,以免有遺漏的部分影響評審,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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