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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江蘇省財會監督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財會監督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制定,既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精神、高效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也是在財會監督領域“走在前、做示范”,從體制機制上深化先行探索、破解實踐難題的關鍵舉措。條例的實施,將推動我省財會監督工作步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立法背景
財會監督是依法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財政、財務、會計活動實施的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將財會監督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做好新時代財會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作為全國財政科學管理試點省份,總結提煉成功做法和改革探索經驗,在全國率先專門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財會監督重要論述精神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加強財會監督作出重要論述,為推進新時代財會監督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條例是我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精神的實際行動,通過地方立法將財會監督的改革決策落實為法規制度,能夠更加充分發揮財會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制定條例是強化財會監督先行探索、固化我省實踐經驗的關鍵一招。2023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對新時代財會監督工作作出整體部署,明確了“健全財會監督法律法規制度”的要求。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也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部署了“推進財會監督法規制度建設”的任務。制定財會監督條例,將黨中央關于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我省在財會監督工作中主動探索、先行先試的實踐成果,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系統、可操作的法規制度,將為提升財會監督效能、更加精準有力服務經濟大省挑大梁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制定條例是破解財會監督現實難題、推動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現實工作中,財會監督還存在一些問題和短板,財會監督體系尚不完善,工作機制有待理順,違規使用財政資金、財務造假多發、會計信息失真、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失守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亟須通過立法破解問題、強化監督,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優化保障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在法治軌道上扎實推進我省財會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制定條例是落實財政科學管理試點任務、推進財政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舉措。我省作為全國財政科學管理試點省份,率先制定財會監督地方性法規,系統構建財會監督體系,優化配置監督資源,打造“全方位、全流程、全覆蓋”的監督閉環,這是加強財會監督、提升財政管理質效的有效路徑。同時,與時俱進拓展監督范圍,將財政科學管理和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轉化為具有約束力和引導力的法規制度規范,有助于增強財政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促進財政治理目標的實現。
立法思路與特色亮點
對此項財會監督領域的創制性立法,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及各立法參與方高度重視,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研究論證,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積極推進立法各項工作。常委會一審之后,法制委、法工委會同財政廳,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赴無錫、常州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相關中介機構、行業協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等各方面的意見,會同財經委、財政廳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條例的主要制度和關鍵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對草案多次進行修改完善。
立法的總體思路是:一是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財會監督的重要論述,把中央的決策部署轉化為系統、可操作的法規制度;二是落實中辦國辦意見、省委實施意見等政策舉措,依照會計法等上位法規定,系統構建財會監督體系;三是從江蘇實際出發,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著力解決財會監督面臨的困難與挑戰,明確職責分工,細化監督措施,強化法律責任,更多彰顯走在前做示范的江蘇特色。
條例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具有開創性。這部條例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財會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具有開創性、探索性和示范性意義。二是體現系統性。全面構建“五元一體”財會監督體系,系統規定各類監督的主體、內容、監督對象、程序、工作機制等內容,重點壓實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職責,厘清財會監督權力邊界,從根本上防范監督“缺位”與“濫權”。三是注重協調性。推動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的貫通協調,打破監督壁壘、連接信息孤島,構建有機貫通的“大監督”格局,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四是突出實踐性。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實際問題,明確財會監督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財政科學管理中的著力點,保障加強財政資源和預算統籌、深化零基預算改革等重點任務落地落實;針對執業活動和行業監管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中介機構執業監督、行業協會自律監督有效路徑。
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監督事項、監督實施、監督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五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財會監督的概念。新時代新形勢下,財會監督被賦予新的內涵和要求。作為創制性地方立法,條例首先明確“財會監督”的概念,即“根據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財政、財務、會計活動實施的監督”,既明確了監督依據、監督對象,又明確了財會監督的三方面內容。
二是構建財會監督體系和工作機制。條例明確,要健全財政部門主責監督、有關部門依責監督、各單位內部監督、相關中介機構執業監督、行業協會自律監督的“五元一體”財會監督體系,完善橫向協同、上下聯動以及財會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工作機制,遵循依法、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統籌推動本行政區域財會監督工作。為推動形成“縱橫貫通”的財會監督工作格局,條例在明晰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監督職責的同時,要求加強財會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巡察監督的協調,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的協同,與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統計監督的聯動,暢通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渠道,形成監督合力。
三是明確財會監督的內容和權責。為從根本上防范監督“缺位”與“濫權”,條例系統規定各類監督的主體、內容、程序、工作機制,在明確“誰來監督”“監督誰”的基礎上,進一步清晰界定“監督什么”“怎么監督”等問題,既明確了財會監督哪些事情必須做、怎么做,又明確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條例采用分條列項形式,對13類財政活動、4類財務活動、5類會計活動的監督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還對財政部門主責監督、有關部門依責監督、各單位內部監督、相關中介機構執業監督、行業協會自律監督這五類監督的范圍、監督對象、權責分別作出規定。例如,對于中介機構如何發揮執業監督作用,條例就從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一是保證獨立公正執業。要求中介機構必須“獨立、客觀、公正、規范執業”,對其出具的報告負責,這是監督作用發揮的前提。二是加強內部管理與人員監督。要求中介機構加強風險分類防控、規范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對本機構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進行監督。特別強調,不得使用未承辦業務人員的簽名、印章制作、出具報告,防止“人情報告”“不實報告”“虛假報告”,這是確保監督質量的內在要求。三是執行重大風險與違法行為報告制度。要求中介機構在執業中發現財政、財務、會計活動有“異常情況或較大風險”時,有責任告知委托方;一旦發現存在“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向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報告,推動中介機構有效發揮執業監督作用。
四是規范財會監督的措施和程序。條例明確,財政部門、有關部門履行財會監督職責時,可以依法采取調取、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核實有關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核查有關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等5類措施。要求財政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財會監督,對財會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要求各單位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財務收支、資產管理、采購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明確內部監督主體、范圍、程序、職責,綜合運用調查、線上監控、審核、評價等方式開展財會監督。要求中介機構加強風險分類防控,規范業務操作規程,并對本機構從業人員執業活動進行監督。要求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運用綜合評價、行業誠信管理、任職資格檢查、執業質量檢查等方式開展自律監督。
五是加強財會監督數據共享和結果運用。為了順應形勢發展,提高財會監督信息化水平和數據共享利用效能,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有關公共數據資源,完善財會監督數據庫,推動財會監督數據共享共用,推進線上動態監控,加強財會領域重大風險識別預警,提升財會監督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條例還通過明確重大問題報告和通報、信息公開、綜合分析、督促執行等機制,構建起一個公開透明、縱橫貫通、分類施策、多方聯動的財會監督結果綜合運用體系,切實推動財會監督在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六是寓監督于服務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貫徹“寓監督于服務”的理念,妥善處理強化財會監督與優化營商環境之間的關系,要求財政部門、有關部門通過政策解讀、咨詢解答、人員培訓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幫助其規范財政、財務、會計活動,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條例明確,開展財會專項監督應當編制年度監督計劃,涉及企業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強調不得超越財會監督范圍或者濫用財會監督職權,不得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財會監督;還指明,各部門對能夠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財會監督結果,應當加以合理利用,盡量減少對監督對象日常工作、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避免重復監督。
來源:江蘇人大網
編輯: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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