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案例:女行政經理50歲被通知退休構成違法解除,獲賠2N
(2025)粵民申3359號
裁判觀點:
對于崗位的認定應以勞動合同及實際工作內容為準,陳某在管理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應以管理崗位認定其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公司在陳某未達到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向其發出退休通知函,屬于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應向陳某支付賠償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335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某,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再審申請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陳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3民終130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根據某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某公司應否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陳某在某公司擔任行政經理,且曾擔任工會主席,表明陳某在公司中承擔的職責具有管理性質。參照廣東省勞動廳、社會保險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對于崗位的認定應以勞動合同及實際工作內容為準,陳某在管理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應以管理崗位認定其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某公司雖主張陳某不具備干部身份,其崗位性質不屬于管理崗位,但未提出充足證據證實其主張,二審法院未予采納并無不當。
某公司在陳某未達到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向其發出退休通知函,屬于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應向陳某支付賠償金。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對某公司應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作出認定,并無不當。對于其他問題,原審判決已作充分論述,本院不再贅述。某公司申請再審所提主張和所交證據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周小勁
審判員:陳 淵
審判員:強 弘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謝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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