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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產領域,由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客體之間會存在交叉重疊,因此,會出現不同權利之間有沖突的現象,其中,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就是一大典型。
陳某是一名設計師,于2011年創造設計了《筆觸馬》圖形美術作品,并進行備案登記,2012年5月,陳某將該作品發布于某網站。
2024年1月,陳某發現A公司未經自己許可擅自修改自己的“筆觸馬”形象并于2021年2月在第9、11、16、35、41類上申請注冊了10個圖文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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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陳某作品,右圖為A公司申請商標圖形部分
陳某認為,A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2萬元。
A公司則辯稱,其商標是以水墨筆進行勾勒,并參考不同動態下馬以及駿馬雕塑的模樣,由該商標可以聯想到東漢的青銅器馬踏飛燕和水滸傳中的戰馬,其元素及設計理念均出自A公司,因此未侵犯陳某作品的著作權。加之其并未實際使用,更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比A公司注冊商標與陳某《筆觸馬》美術作品,多方面高度一致。A公司注冊商標雖在一些部位作出微小修改,但并未改變陳某美術作品的基本構成、整體形象、視覺效果,且表現手法與陳某美術作品一致。此外,陳某《筆觸馬》公開發表在A公司申請注冊商標前,A公司具有接觸涉案美術作品的可能性。A公司在陳某美術作品的基礎上改變部分內容,并搭配文字,侵害了陳某涉案美術作品的改編權。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4萬元。判決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陳某授權A公司將經《筆觸馬》美術作品改編而成的2枚商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定使用的范圍內繼續使用,A公司向陳某支付和解款4萬元。
高沃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先權利”主要指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享有的包括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權利。本案中,陳某的《筆觸馬》美術作品著作權早于A公司2021年的商標申請注冊時間,屬于典型的“在先權利”。
著作權與商標權雖然作為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但也存在著交叉,尤其是圖形商標、立體商標、以及含有設計的文字商標,這些同時也屬于著作權的范疇。
在申請商標,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權益的同時,也提醒大家注意對他人在先知識產權權利進行規避,以免導致商標被駁回,甚至面臨被訴侵權的情況。高沃擁有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團隊,可以為您提供原創商標設計,商標申請注冊,侵權維權訴訟等一站式服務。
來源 | 部分內容整理自上海松江法院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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