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樂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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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中央電視臺CCTV12頻道社會與法欄目,以《行拘!男子交通肇事,將傷者搬到路邊后逃逸!》為題,專題報道了樂山公安交警查處的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過央視權威報道,詳細還原事故過程,披露事故慘痛后果及承重代價,深深觸動和教育引導廣大交通參與者嚴守交通法規、嚴防交通事故。同時,通過以案說法、普法宣傳,讓觀眾更加明晰和掌握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正確處置流程和方式,自覺維護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案情回顧
2025年4月29日2時56分許,趙某駕駛川LF5***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王河路森林城東門外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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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趙某將車輛停放至事故地點附近道路,隨后下車將傷者劉某某拖移至森林城小區東門外公交車站臺人行道上。趙某在現場滯留約20分鐘后,駕車駛離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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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07時57分許,傷者劉某某的家屬向樂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直屬二大隊報案,公安交管部門立即介入調查。
經縝密調查,公安交管部門于4月29日18時許,將趙某及肇事車輛查獲。趙某對其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經依法認定,當事人趙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劉某某無責任。公安機關依法對趙某造成致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且無其他情形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并處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駕駛證記6分。

樂山公安提醒廣大駕駛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
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
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勿因一時僥幸,換來終身遺憾
肇事逃逸的后果
1
交通肇事逃逸后將承擔責任認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
自己承擔賠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只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只能是車主自行掏腰包。
3
行政及刑事處罰嚴厲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責加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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