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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富管理需要私人信托公司
近年來,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簡稱 PTC) 逐漸引起國內的關注,特別是在去年的宗氏家族糾紛中,宗氏兄弟姐妹四人達成的協議中約定將私人信托公司作為家族信托的過渡形態,更是把私人信托公司這樣一個家族財富管理的工具推向公眾視野。
私人信托公司(PTC)起源于20世紀后半葉的離岸金融中心。私人信托公司通常設立在法律框架有利的離岸司法管轄區,例如澤西島、根西島、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
對于希望在保持治理和繼承規劃靈活性的同時,保留對信托結構一定監督和控制權的家族而言,私人信托公司(PTC)尤其有利。PTC將信托控制權保留在家族手中,在家族財富保護、隱私保護和傳承規劃中扮演核心角色。
2. 個案簡介——以澤西島為例
私人信托公司的典型形態出現在離岸地,此處以澤西島為例作簡單介紹。
(1)監管豁免
和普通的信托公司相比,私人信托公司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監管豁免。
在澤西島,私人信托公司可享受 1998 年《澤西島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s (Jersey) Law 1998]規定的許可豁免,前提是它們符合特定條件。這意味著它們不受與專業信托公司同等程度的監管。要符合此項豁免條件,PTC 必須:
--是法人實體而非個人;
--僅作為預先設定信托結構的受托人;
--不得向指定家庭或團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受托人服務;
--由澤西島的持牌信托公司管理;及
--向澤西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JFSC) 通報其名稱。
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例如根西島、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也對 PTC 提供類似的豁免,這使得它們對尋求私密高效信托結構的高凈值家庭極具吸引力。
(2)結構
根據稅務考量、治理偏好和繼承規劃要求,PTC 可以采用多種結構。
個人或家庭成員持有
在某些情況下,家庭成員或委托人(通過將資產轉移給受托人來設立信托的人)直接持有 PTC。然而,這種方式可能會導致一些復雜情況,例如:
遺產規劃問題:如果 PTC 的所有者去世,可能需要進行遺囑認證,這可能會擾亂信托的運作。
稅務風險: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直接持有有時會產生意想不到的稅務責任。
目的信托持有
一種更常見且被廣泛推薦的結構是由非慈善目的信托持有 PTC,使 PTC 成為一個獨立的信托。
在這種情況下:PTC 本身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PTC 的唯一股東是目的信托的受托人;目的信托或基金會作為股東,確保PTC按照特定授權運作,通常能確保家族治理順暢;這種安排避免了英美國家的遺囑認證程序,并確保了信托結構的延續性。澤西島的許多信托公司都設有內部目的信托,可用于持有PTC的股份。
基金會持有
一些家族選擇通過基金會持有PTC,尤其是在信托不太常見的民法法域。基金會在治理和繼承規劃方面與目的信托具有類似的優勢。
(3)管理和治理
雖然 PTC 不受信托公司全面監管,但仍需要妥善的管理和監督。這通常由一家持牌信托公司負責提供以下服務:
公司秘書服務(維護記錄、歸檔文件等)
董事服務,即由管理信托公司的專業人員擔任 PTC 的董事會成員確保遵守反洗錢 (AML) 和了解你的客戶 (KYC) 法規
(4)董事會組成和控制
PTC 的董事會對其治理至關重要。通常,董事會成員包括:
家族成員(確保家族利益得到考慮);
專業受托人或法律顧問(確保遵守法律和受托責任);以及
獨立董事(在需要時提供專業知識和公正的決策)
(4)主要優勢
與使用專業信托公司相比,PTC 具有以下幾個優勢:
——更強的控制力和定制化程度。PTC 允許家族或委托人通過擔任 PTC 董事會成員來更好地控制信托決策,從而確保信托資產的管理符合家族價值觀、傳統和長期目標。
——傳承規劃和延續性。通過設立長期存續的機制——目的信托或基金會來持有 PTC,家族可以確保信托治理從一代無縫過渡到下一代。
——可轉移性。使用 PTC 意味著更容易更換服務提供商,因為持有資產并可能提供擔保的 PTC 受托人在整個信托結構存續期間保持不變。
如果與為 PTC 提供受托服務的信托公司的關系惡化,客戶可以安排新的服務提供商接管 PTC 的管理。相比之下,如果由受監管的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則必須將資產、負債以及受托人簽訂的任何合同轉移給新的受托人。如果涉及第三方融資,這可能會耗費大量成本和時間。
——決策的靈活性。家族可以指定自己偏好的顧問和專業人士,而無需受制于受監管信托公司的政策。
對于尋求在財富管理策略中擁有更大控制權、靈活性和隱私性的高凈值個人和家族而言,私人信托公司 (PTC) 可能是一個絕佳的解決方案;然而,為了保持合規性和有效性,它們需要精心構建和管理。
3.美國的私人信托公司
美國不少州的立法促進了監管寬松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ies)的成立,這些公司旨在擔任特定家族的一個或多個信托的受托人。在南達科他州信托公司向州銀行監管機構報告的2020年底共計5000億美元的信托資產中,有1000億美元(占20%)由私人信托公司持有。艾里斯·古德溫(Iris Goodwin)教授解釋道:
現在……如果實體的宗旨僅限于擔任讓一群關聯人士受益的信托之受托人,則可以設立不受監管或“監管寬松”的信托公司。
……家族必須建立治理結構,以便家族能夠通過該信托公司的各個行政部門有效地控制信托基金的投資等事項。所有權通常歸屬于家族成員個人。家族成員也擔任董事會成員。董事會還可以包括長期合作的外部顧問。
私人信托公司允許整合受托人職能。原本,這些職能可能會通過指示信托(directed trust )或委托的方式分散出去。如果家族希望保留對家族企業的控制權,或者確保家族財富在多個家族信托中進行協調分配和投資,那么這種方式就非常理想。
古德溫教授指出,私人信托公司還可以結合“激進的規劃技術(包括避稅技術和其他技術)……來保障和增值子孫后代的財富”。
4.私人信托公司在我國落地的可能性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監管框架中,私人信托公司很難有存身之處。
隨著經濟的發展,提供多元的受托人主體,是立法者應當嚴肅考慮的問題。
若要承認私人信托公司,需要對我國的公司法、信托法和相關監管規則作一定之調整和改造。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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