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工先生的新作《上古制度》于近日出版。大作剛刊印,卜先生聯系我,希望我來寫一書評。由于此前在一些場合評述過其代表作《廟底溝二期文化的幾個問題》(以下簡稱《廟二》),加之近年來多次為其他學者寫過書評,我認為繼續評述《上古制度》也不會有什么困難,因此,在接到邀約那一刻便盲目自信地答應了下來。
《上古制度》
作者:卜工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5年12月
在逐章閱讀完大作后,便感到,要充分評述該論著并不容易。首先,該書論及的考古材料時空跨度大,內容涉及面廣。時間上,上至距今萬年前的新石器時代早期,下至夏商周三代,甚至還有不少漢代考古的內容。空間跨越遼河、黃河、長江和珠江幾大流域。內容上包含各類遺址、遺跡和遺物的細致解讀。在現在學科分工如此細致的學術環境下,作為一個專研南方史前考古學文化和年代學的學者,分析《廟二》尚可算專長所在,而要全面理解和評述《上古制度》,多少有些“跨界”。其次,由于寫作風格或出版體例等原因,該論著并沒有大量地引注。書中隨處可見的獨到的材料分析和見解,哪部分是作者新近的看法,哪部分屬于以往的“研究基礎”,其淵源何在?要回答這些問題,僅僅閱讀《上古制度》本身,是難以做到的。為此,我把卜先生的《文明起源的中國模式》《歷史選擇中國模式》《中國模式解讀早期中國》《中國DNA:早期中國古禮天下》《禮證中華》以及《卜工考古文存》等幾乎所有論著都擺在案前,不斷翻閱,最后才逐漸理解《上古制度》寫作風格、結構以及研究基礎的淵源所在。正如作者在后記中所言,該書是一場“久久為功”、漫長學術之旅的產物,其源頭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十八年前發表的處女作《磁山祭祀遺址及相關問題》。重讀以上論著的關鍵部分,我逐漸體會到這一點。可以說,從進入考古學領域那一刻開始,卜工先生走的便是“解釋”的研究路線。
按照作者的介紹,《上古制度》重點是要深入到考古材料中,探討距今萬年至西周以前這段時間內形成的、對中國此后歷史有著重要影響的制度。書中設置了九章,第一至八章,每章討論一種重要的制度,依次為陵寢制度、盟誓制度、聯姻制度、套件制度、用彩制度、祈年制度、外服制度和儀仗制度;第九章為理論總結以及以上述制度為基礎對中國文明與歷史特點的凝煉。這種以制度種類為專題的章節結構實際上是作者在這一領域長期摸索的結果。2007年出版的《文明起源的中國模式》的章節是按照區域來組織的,帶有明顯的蘇秉琦考古學文化區系類型的影子,作者也明確指出,“考古學文化區系類型理論是中國模式的理論與實踐的基礎”。但是在該書的最后一章辟有一節“列器登上大舞臺”。這節內容大體可以視為《上古制度》第四章“套件制度等級昭彰”的雛形。2009年《歷史選擇中國模式》第四章“家族組織孕育社會需求”、第五章“聯盟體制鑄就歷史潮流”和第六章“考古研究揭示等級秩序”就已經顯露出以制度種類為線索探討上古制度的追求。稍加比較可以發現,上述第四、五和六章大致對應《上古制度》的盟誓制度和套件制度兩章。有了上述論著的基礎,《上古制度》最終呈現出以制度種類為綱、清晰明了的結構特點。
除了前述的內在結構外,翻開目錄,讀者很容易注意到,《上古制度》的每章、每節標題字數都是八個字(每章小結除外)。實際上,除了章節結構外,正文的遣詞造句也處處講究文辭對齊,追求朗朗上口。這種寫作風格也并非首次為之,而是卜工先生的一貫特色。從2007年的《中國文明起源的中國模式》到2021年帶有自傳性質的《禮證中華》,皆是如此。
接下來分析該論著的分析方法及重要論點。作者在前言中指出考古學單位分析法的重要性,并強調在中國考古學第二個百年階段,要從考古學單位入手進行深度研究。所謂“深度研究”,按作者的意思,就是通過典型單位的分析,達到“透物見人,格物見制”的目標。
如果熟悉卜工先生的學術歷程,可以看出,從典型考古學單位入手,是其一以貫之的“道”,不同的是,這個“道”一直在發展:《廟二》從遺跡單位看到了時間單位和考古學文化的邊界,《上古制度》則是從單位中“見人見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對三星堆遺址K2的解讀。在卜先生從K2內在的線索入手,即根據K2器物三層疊壓現象,將器物分為三類,下層為神壇、神殿和神樹等,中層包含青銅大立人像、人頭像、人面具、獸面具、罍、尊、太陽形器、眼形器等,上層主要是67根象牙;而后根據各類器物的數量配比,排出有頭有尾、規律性十足的方陣圖。這種釋讀方式一下子盤活了三星堆K2器物坑,真正做到了“透物見人、格物見制”。當然,書中對于三星堆其他器物坑的解讀,同樣體現單位研究的魅力。這部分內容明確將三星堆8個器物坑平面結構與北斗七星聯系起來,并抓住每個坑最具代表性的器物(作者稱為“領軍器物”)來確定它的主題,最終推定K1為告示坑、K2為權力坑(方陣)、K3為級別坑、K4為探路坑、K5為衣冠坑、K6為細軟坑、K7為祭神坑、K8為出行坑。不僅如此,通過8個單位坑的深入解讀,卜先生從中讀出了商周之際三星堆古蜀人主動撤離家鄉、北上與周人結盟,“古蜀文明的政治遺產最終通過關中地區融入中華文明主脈”的歷史信息,并指出寶雞竹園溝和茹家莊等遺址便是古蜀人北上結盟的考古證據。
此外,該書對上古制度的分析方法還有一個特點,就是“由晚及早”、“由已知推未知”。比如對于陵寢制度的分析,作者依次分析漢代帝陵、秦始皇陵、秦王陵、西周周公廟大墓、殷墟王陵的重要特點,最終在距今5000年前紅山文化牛河梁遺址中找到相關線索,從而提出牛河梁遺址為陵寢制度的起源。再如對盟誓與家族聯盟制度的追溯,從東周時期性質清楚的侯馬盟誓遺址分析入手,再通過對仰韶早期寶雞北首嶺廣場墓地和華陰橫陣墓地的細致解讀,發現其中暗藏祭祀和家族聯盟制度。第八章儀仗制度的溯源,同樣是從秦漢時期大駕鹵簿分析入手,最后在商時期三星堆遺址K2坑中,識別出陣仗龐大的儀仗隊伍。
除了上述提到的幾點外,書中還有相當多的論點與現在流行的看法頗為不同,值得重點指出。
與現在習慣將牛河梁積石冢墓主解釋為薩滿或巫師不同,書中將牛河梁遺址直接定性為“鷹王山陵”,并認為規模最大的N2地點Z1M25、Z1M26等南部留有臺階式墓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當時的王。而同處Z1下的其他墓葬,Z1M4出土玉豬龍,Z1M11出土蠶蛹,Z1M21出土龜殼、面具,Z1M9出土石鉞,這些隨葬品表明他們的身份分別為掌管狩獵、農桑、祭祀和軍事的官員,即這些墓主人為Z1M25、Z1M26等王的從祀陪葬的“內閣成員”。換言之,以往的學者一般從牛河梁遺址看出巫和宗教,《上古制度》則從中看到了王權與政治,顯示出完全不同的解讀方向。
對于良渚文化或良渚古城反山墓地的定性,與越來越多學者認定其為良渚古城的最高統治家族或“反山王陵”不同。卜先生認為“反山墓葬個體既沒有獨處的環境,又不見個人獨享的待遇,完全沒有達到唯我獨尊的王者境界;帶入地下的只是個人隨身物件,只能反映其生前的職業”,即“巫覡集團”,而非王者。
對于石峁古城族屬,近年來不少學者認為屬于黃帝部族。書中采取巧妙的論證路徑,將其推定為“有娀之墟”。其具體思路是這樣的:首先是在婦好墓中注意到一件特殊的青銅嘬口罐,并發現這種器型是山西太谷白燕遺址商時期的日用陶器,由此確定婦好的母族就是白燕商代遺存所代表的族群,即有娀氏(于省吾先生曾論證有娀氏與商人世代通婚的史實)。隨后通過追溯白燕遺址商代遺存陶鬲的譜系,進而確定其淵源由晚及早分別為晉陜高原的夏代遺存和龍山時代遺存(杏花文化或石峁文化等)。如此,石峁文化與石峁古城的族屬性質便不言自明了。卜工先生由此揭示,有娀氏集團可能是一支文化與社會實力十分強勁的族群,商娀長期聯盟,商文化有相當多的文化成分源自有娀文化,甚至不排除商出于娀。
在“用彩制度”一章,對于廟底溝文化廟底溝遺址出土“眼眉紋”彩陶的分析,卜先生注意到圖中存在的“中軸線”或分隔線,認為這是表現三人一組的“舞蹈紋”,具體表現的是舞蹈人物彎腰低頭、兩手摸腿的“起范兒”的姿勢。與此類似,泉護村遺址一件彩陶罐的圖案,也被認為是表現“舞者憑欄練功”的場景。對于這種看法,雖然難以確定就是作圖者的真實意圖,但是我認為對于仰韶諸文化彩陶的解讀,“舞蹈圖”方向應當值得重視。因為在馬家窯文化的彩陶中,集體舞蹈場景的圖案非常突出,這種傳統當淵源有自。此外,據不少學者研究,仰韶諸文化有強調集體的社會價值取向,不排除集體舞蹈也是一種重要的凝聚手段。
書中對于夏代內外服制度的國家管理制度的揭示也頗為新穎。作者抓住山西夏縣東下馮和內蒙古赤峰大甸子兩個典型個案,通過分析兩個遺址文化性質的差異及其與二里頭文化的聯系,提出東下馮遺址屬于夏王朝“內服制度的管轄范圍”,大甸子遺址則是外服性質,屬于夏代的邦伯,并且由組織嚴密的軍事百人團組成,負責屯田戍邊。
在最后一章進行理論和中國文明與歷史特點的總結時,作者最終將上述單個制度的研究和眾多論點串聯起來,形成了富有自身特點的理論體系或理論反思。書中指出,探索中華文明的起源,不能簡單地套用西方的標準,“家族、聯盟、王權、祭祀、等級等要素,是論證制度根基的主要依據,是中華文明特殊復雜的文化內涵、精神境界和制度密碼,是文明標準必須概括的基本歷史內涵”。作者強調,中國裴李崗和仰韶時代村落組織,不能簡單采用“氏族社會”這一概念,更可能是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的“家族連理聯盟”。在家族聯盟之前,一萬年前的洞穴遺址人群的組織形態則為外婚制家庭的聯姻聯盟。這些觀點,連同前述對夏商時期內外服制度和商娀聯盟的揭示,作者總結,“從分散的家庭聯姻、家族聯盟、家國聯邦,直至走向大秦帝國郡縣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長過程的演進脈絡。該章還指出,現在學界慣用的從隨葬鉞的角度論定王權不一定可靠,而從“獨處、獨尊、獨享的角度論證陵寢制度,進而推導王權的出現”更勝一籌;祭祀遺址包括脫離居住地的公共祭祀場和與村落緊密聯系的專用祭祀場,祭祀儀式不是單純的祈福,而是具有“發展朋友、團結力量,壯大隊伍、組織民眾”的功能,是一種社會治理體系,乃“國之大事”。
毋庸諱言,在承認《上古制度》創造性地提出眾多新論同時,也要客觀地指出,這些新觀點也會引出不少新的疑問。
比如,如果認為牛河梁遺址N2Z1為當時的王者及其“陪葬墓”,而反山墓地僅為良渚古城的巫覡集團而非王,就要跳出“單位”的分析,從經濟基礎和聚落形態等多個層面進行綜合分析,排除這一結論可能引發的矛盾。具體來講,紅山文化或者與牛河梁遺址相聯系的遺存至今沒有發現大規模的城邑性聚落,難以確認與王權、職官制度配套的社會治理體系的存在。這一文化或社會的經濟形態,尚保留相當比例的漁獵采集成分,是否能支撐其上述的政治體系也是有疑問的。近十余年來,良渚古城內外城墻以及外圍水利系統的發現,良渚古城作為一個國家形態的產物已經得到公認。而莫角山在良渚古城的中心位置以及糧倉、碼頭、大型建筑等發現更是展示出其作為“宮殿”的性質。反山墓地就位于莫角山的西北角,其“王者氣息”似乎彰顯無遺。如果認為反山墓地不是王陵,而是單純的巫覡集團,必定還存在地位在其之上的“王陵”。對此,我們期待將來的考古發現。不過,如果反山集團確是作為良渚古城的最高統治者,也不排除其以“巫覡集團”的身份進行統治。就在最近,卜工先生的《牛河梁考古新觀察》(《中國文物報》2026年1月24日)提出凌家灘大墓的身份為“巫王合一”,并暗示長江以南存在“巫術王國”的存在可能即表達此意,即上古時代社會治理體系可以區分出不同的類型。
再如,對于用“家族聯盟”代替“氏族”來概括中國新石器時代的村落組織,更多需要古DNA的證據,因為一個村落如果由多個家族組成,到底是用“家族聯盟”還是“氏族”更合適,取決于各個家族的血緣關系。近年來,的確有不少古DNA的研究,確認中國新石器時代存在母系社會。雖然不否認“家族聯盟”也可能切中某些新石器時代村落組織特點的要害,但是其與“氏族”概念到底“水火不容”,還是“平分秋色”,是需要繼續考量的。
此外,書中第二章用山西侯馬盟誓遺址引出了祭祀和家族聯盟兩個線索,因而在分析材料時,部分遺址是強調其祭祀性質(如廟底溝、北首嶺遺址),部分遺址則突出其暗含家族聯盟的社會性質(如橫陣遺址)。由于本書第六章專門討論祭祀祈年制度,因此,將第二章祭祀遺址的內容割舍或者并入第六章,章與章之間的邊界可能會更加清晰。當然,如果作此處理,第二章的標題“盟誓制度”可能改為“聯盟制度”會更加貼切。實際上,此前的《歷史選擇中國模式》第五章對于華陰橫陣遺址家族聯盟制度的分析就是采用的此標題。
說到結構問題,我對書中各種制度的順序安排也有一些新的想法。從作者對于各種制度所選取的遺址個案來看,不同制度能夠上溯的時間是不一樣的。比如,第七、八章的外服制度和儀仗制度,大體對應夏和商時期。將這兩種制度排在最后,從年代角度看很合適。但是第六章的祈年制度起源至少早到前仰韶時代,是目前各種制度起源最早的一個,而第一至五章的陵寢、盟誓、聯姻、套件和用彩制度,就分析的最早遺址來看,屬于仰韶時代或龍山時代。若根據分析的遺址最早年代,可以排除一個新的結構順序,即:祈年(前仰韶)、盟誓或家族(仰韶早中期)、用彩(仰韶早中期)、陵寢(仰韶中晚期)、套件(仰韶中晚期)、聯姻(龍山)、外服(夏)和儀仗(商)。當然,作者將陵寢制度排在第一位,可能是基于王權這一最核心要素的角度考量的。
總之,閱讀《上古制度》,了解作者的學術歷程,我深深感到,這是卜工先生久久為工、見人見制之作。盡管書中一些結論尚待更全面和充分的論證,個別結論或可商榷,但是其提倡的深度研究、透物見人、格物見制的目標,一定是中國考古學未來的發展方向。人類學功能學派大師馬林諾夫斯基把文化定義為三個層次的有機結合:物質、制度和組織、精神或倫理價值。目前中國的考古學對于物質層面的研究已經取得豐碩的成果,對于精神層面的研究也方興未艾,唯獨對于制度層面的研究,還遠遠不夠。希望有更多學者沿著《上古制度》開辟的道路前進!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人類學系)
本文轉自:文博中國-中國文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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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輯:劉四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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