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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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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道,1月30日,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就“金晨被曝肇事逃逸讓助理頂包”一事發布警情通報。
通報稱,事發時確系金晨駕車,因臉部受傷急于就診,留助理報警并處理后續事宜。后助理徐某青謊稱自己是駕駛員,因事故是單方事故,因此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此外,助理并未向保險公司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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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方的通報,我們選擇相信,也應當相信,相信警方的通報是實事求是的,沒有虛構或隱瞞情況。警方也表示,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他有關問題還在進一步核查中。
但是,有些問題,似乎并沒有因為警方通報的發布而完全釋疑,仍然需要進一步追問。
首先,關于金晨的交通肇事逃逸問題,從警方通報的情況來看,金晨是因為受傷而離開現場,去醫院治療,這可以理解。只是,既然已經受傷,就得趕快治療,為什么不先選擇就近治療,先對傷口做緊急處理,然后再去上海治療呢?
很顯然,這樣的選擇方式,即便不是肇事逃逸,也難免會讓人產生肇事逃逸的錯覺。
其二,警方通報是三人都輕微受傷,問題來了,既然三人都受傷,說明助理也受傷了,請問助理受傷的程度與金晨相比,重還是輕呢?能否公開一下助理的受傷情況呢?為什么助理就不需要治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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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助理在處理事故時,謊稱是自己開的車,到底是自己“急中生智”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呢,也沒有說明。
我們想問的是,一名助理膽量如此膽大妄為,金晨真的敢用?果真如此,就得依法嚴厲懲罰,而不是輕輕放過。
第四,如果金晨沒有選擇肇事逃逸,而只是為了治療,那么,為什么事件發生這么長時間,都沒有公開說明和道歉。就算沒有被曝光時,可以“捂著盒子”搖,事件曝光后,也遲遲沒有回應,又是因為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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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有關騙保問題,也是最關鍵問題。有律師公開稱,首發騙保的博主,有可能涉嫌誹謗罪,被追究法律責任。
這帽子扣得有點嚇人啊,誹謗罪,可不是輕易可以扣的帽子。
通報中說,金晨方“未向保險公司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這話說得既籠統,又清晰。可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騙保動機和行為是存在的;二是騙保過程中止了,沒有形成騙保事實。
騙保動機和行為是存在的,按照此前媒體的報道,以及通報的情況,金晨方確實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保險公司也確實受理了。如果不是保險公司介入后了解到是金晨開的車,而非助理開的車,金晨方會撤回理賠申請嗎?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工作細致和認真,騙保就會成為事實。
這也意味著,所謂的沒有騙保事實,只是在外部因素的影響下,被動中止騙保行為,而非主動糾正騙保行為。
我們不禁要問,相關律師所說的,首發金晨方騙保的博主,可能涉嫌誹謗,是不是太沒有水準、太想當然了。相關博主是否可以起訴這名律師,在用所謂的法律語言實施恐嚇,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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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金晨與助理涉嫌違法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認為,如果當事人在事后已經明確知曉,公安交警部門登記、采信的事故駕駛人信息與客觀事實存在不一致,且該不一致足以影響事故責任認定、違法行為評價或后續行政管理秩序,而當事人仍長期未予說明或更正的,其行為性質將不再僅限于“消極不作為”。在特定情形下,這種放任錯誤行政記錄持續存在的行為,可能被評價為對交通管理秩序的不當干擾,進而產生相應的行政法律風險。
劉凱律師的觀點非常恰當,也非常客觀公正,比起那位認為首發騙保博主涉嫌誹謗的律師,法律修養和水準,不知高了多少。因為,金晨與助理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然掖著藏著,自然會產生法律風險了。就算不涉嫌刑事違法,也涉嫌行政違法,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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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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