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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經營需要”“員工不勝任”為由單方調崗屢見不鮮,不少勞動者誤以為這是企業管理自主權,實則該行為受法律嚴格規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勞動合同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企業違法調崗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郭穩波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與裁判規則,整理了企業單方調崗的法律邊界及維權要點,供大家參考。
合法調崗法定情形及條件
合法調崗需符合法定情形或雙方約定,核心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協商一致調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需實際履行滿1個月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方可認定有效。
2、法定單方調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單方調崗,其中不勝任工作需有合法考核依據。
3、合規約定調崗:若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理調崗情形,且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企業可依據約定調崗,約定需兼顧企業經營需求與勞動者權益。
勞動者維權路徑及證據留存
勞動者遭遇違法調崗時,應遵循合法途徑維權,同時注重證據留存,具體可按以下步驟操作:
1、核實調崗合法性:審查企業調崗是否具備法定依據、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重點核查薪資是否顯著降低、工作地點變動是否嚴重影響生活、崗位是否與勞動者能力匹配。
2、明確表達異議并留存憑證:針對違法調崗,書面回復企業并明確拒絕,留存郵件、快遞簽收記錄等憑證,同時正常到原崗位出勤,避免被認定為曠工。
3、依法啟動維權程序: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先與企業協商或申請第三方調解,協商無果可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在15日內提起訴訟。
4、全面留存關鍵證據:需留存勞動合同、調崗通知書、薪資流水、考勤記錄、溝通記錄等,特殊群體需額外留存孕期診斷證明、工傷認定書等相關材料,佐證自身主張。
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行使需以合法合理為前提,單方調崗并非“一言堂”。勞動者應明晰法律邊界,遭遇違法調崗時果斷維權,借助法律武器守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
結語:企業單方調崗需嚴守法律邊界,《勞動合同法》明確協商一致為首要原則,法定單方調崗需符合患病、不勝任等情形且有充分依據。勞動者遇違法調崗應書面異議、留存證據,通過協商、仲裁等合法途徑維權,企業違法調崗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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