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新發改規〔2020〕8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昌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場地占用費、停車服務費的收費行為,提高停車資源利用率,滿足群眾對小區停車的需求,現制定《昌吉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小區停車基本服務和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具體如下:
一、執行范圍
住宅前期物業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場地占用費、停車服務費均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場地占用費、停車服務費由業主與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
二、收費標準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標準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小區地下停車位(庫)指人防車位,開發商配建的地下車位(庫)。地下停車位(庫)等級由市住建局進行實地勘驗、評估確定等級,根據地下停車位(庫)等級租賃費標準為:
1.一級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160元/月/車。具體具備:環氧漆地坪,地庫內設施設備完善(照明、標識標線、監控、消防、電梯直達),前期物業每日巡查2次,保證環境衛生整潔,每月清掃、拖洗不少于3次。
2.二級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120元/月/車。具體具備:混凝土固化拋光地坪(包含普通地坪漆),地庫內設施設備較為完善(照明、標線標牌、監控、消防、人行通道),前期物業每日巡查1次,保證環境衛生整潔,每月清掃、拖洗不少于2次。
3.三級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80元/月/車。具體具備:混凝土地坪,地庫內設施設備基本完善(照明、標線標牌、監控、消防),前期物業每日巡查1次,保證環境衛生整潔,每月清掃、拖洗不少于1次。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小區購買使用權的地下停車位(庫)停車服務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相關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共用部位保潔、秩序維護等服務產生的費用。業主購買(地下停車位〈庫〉使用權)的停車服務費40元/月/車。子母車位其中的小車位按照此標準下浮10%收取。
住宅小區內建設的機械化立體停車位(庫)的停車服務費、停車位(庫)租賃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機械檢測、維修、維護及能源動力費用采取均攤方式收取。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小區場地占用費標準
1.一級物業服務小區場地占用費40元/月/車;二級物業服務小區場地占用費35元/月/車;三級物業服務小區場地占用費30元/月/車。
2.臨時車輛進入小區,3小時(含3小時)之內不收費,超過3小時,每小時收取1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最高不超過5元(24小時之內)連續停放的按此標準類推。
3.三輪摩托車(機動、電動),按每月10元收取場地占用費(臨時停放不得收費)。
場地占用費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場地占用費30%用于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費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區內公共道路維護維修、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及更新改造、新增的安防設施及突發公共事件所?發生的費用。場地占用費應單獨建賬,定期公示收支情況,每年公示不得少于2次。
物業服務企業只能向業主收取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場地占用費、停車服務費中的一項,不得重復收取。不得與物業費等捆綁收費,業主自愿選擇交費期限。
三、相關要求
(一)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小區應遵循明碼標價規定,在停車場的入口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好停車場電子計費系統的調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實到位。若有已繳納費用的按照此標準及執行時間,重新計算。
(二)加大違法監督處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建局負責做好小區停車收費調整和執行中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對小區停車收費違規違價行為,根據工作職責依法予以規范和查處。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場地占用費、停車服務費、地下停車位(庫)租賃費由業主與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標準范圍內協商確定,上浮為零,下浮不限。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有效期限為5年,由昌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關于下發昌吉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場地占用費收費標準》(昌市發改價費〔2014〕519號)同時廢止。
來源:昌吉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張曉琳
監審:張效婧
終審:吳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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