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我區部分
由偏遠小島遷居到普陀城區的
生活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
進一步完善我區的住房保障體系
根據《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舟普政發〔2025〕21號)文件精神
現將2026年住房保障申請
及受理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受理對象:
申請受理對象為:戶籍在普陀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偏遠小島(六橫、蝦峙、桃花三大島本島除外),常住在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展茅街道的住房收入“雙困”家庭。
住房保障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戶籍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未滿30周歲)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家庭在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展茅街道實際居住生活滿1年。
2.申請對象包括:
(1)已婚家庭,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滿30周歲的未婚子女;
(2)離異家庭,離異后需滿2年,家庭成員包括離婚協議(或判決書)中明確的未滿30周歲的未婚子女;
(3)喪偶家庭,家庭成員包括未滿30周歲的未婚子女;
(4)未婚單身者,年齡在30周歲(含)以上;
(5)孤兒,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
3.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577元。
4.申請家庭在舟山本島及大橋相連島嶼無住房。若原有住房轉讓的(含出售、贈與、析產、拆遷注銷等)需滿5年以上。
5.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島及大橋相連島嶼無住房;或僅有一處住房,建筑面積小于9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8平方米(以權屬登記部門登記為準)。
6.申請家庭財產收入不應超過以下額度: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223776元,所有非住宅及本島外住宅以評估價值計入貨幣財產;
(2)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不超過30萬元;
(3)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7.申請家庭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1)申請家庭屬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員中有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除外)的。
(2)申請家庭屬重大疾病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或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3)申請家庭中有年滿65周歲成員的。
(4)申請家庭中有普陀區戶籍的退役軍人、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8.申請家庭在公共信用平臺近 5 年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三、保障方式及配租標準:
1.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
2.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參照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1人家庭保障面積為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積為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標準保障。
3.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家庭保障面積內按0.5元/平方米標準收取,低保邊緣家庭保障面積內按2.1元/平方米標準收取。如遇租金調整,按新的租金標準執行。
四、申請材料:
1.《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3.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離異家庭提供);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收入具結書;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
6.漁農村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應提供低保證、困難家庭救助證或特困證;
7.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島內有私有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租住他人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
8.其他按申請條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五、申請程序:
1.申請。主申請人攜帶身份證件向戶籍所在鎮(街道)或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當地鎮(街道)或管委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初審,初審合格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2.審核。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或管委會初審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復審;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婚姻狀況、社會救助情況進行復審;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復審;區人力社保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社保信息進行復審。
3.公示和告知。審核結束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在普陀區人民政府網上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進行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普陀區人民政府網上公示公告申請主體不符合的原因。
4.配租。審核通過且經過公示無異議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實物配租,房源不足時實行輪候制。
六、申請受理地點、時間:
1.申請受理地點: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或管委會。
2.申請受理時間:通告發布之日至2026年3月20日。
七、其他:
1.保障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區住房保障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狀況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給予繼續保障;未按規定參加審查或審查為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
2.對違反本規定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請對象,一經發現,將取消保障,已獲得實物配租保障的,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租金補交自不符合保障條件之日起的占用費。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并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系統。
3.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應當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取消其保障資格。
4.咨詢電話:0580-3010220,0580-3055701
申請表
【舟山市普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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