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河北承德的一個養(yǎng)老院發(fā)生大火,導致20人死亡。去年底的時候,調查報告對外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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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調查報告,有人說寫得好,也有說寫得一般,這主要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仁者見仁吧。
說寫得不好的,主要是以下觀點:
一是覺得這個報告寫得粗糙,一些關鍵的細節(jié)啥的都不清楚,比如這個失火的三樓,老人是怎么居住的,在哪個房間,護工死在哪,為啥死等等。
還有就是,三樓的噴淋系統管道閥門是誰關閉的,是什么時間關閉的,為啥關閉?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人是誰,當晚上其他樓層值班的人員是哪些,是怎么干的,這些都沒有交代。
二是,在后面的措施里面,提的也不是太切實際,執(zhí)行層面沒辦法落地。
說寫得好的,有以下觀點:
一是,這把火是省政府的調查組,牽頭單位是消防救援總隊,最終經調查定性為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這也說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調查組也可以是消防牽頭的。
二是,死亡20人,這后果還是挺嚴重的,但是整個調查報告中到追責這部分,只追究了企業(yè)主體責任,其中建議追究21人的刑事責任,包括養(yǎng)老院、裝修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單位、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等,沒有追究一個公職人員。45名公職人員,只追究了黨政紀責任。要知道2015年的河南魯山養(yǎng)老院大火,那可是追究了24個公職人員的刑事責任,包括規(guī)劃、住建、民政、消防、公安、當地黨委政府等。
為啥說好呢,觀點是監(jiān)管人員他們不是主觀讓企業(yè)出事的,也不可能天天盯著一家企業(yè),如果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會導致監(jiān)管部門為了避責無限管理的問題,那樣就會把企業(yè)管死,對整個社會是不利的。
三是,這把火沒有追究派出所的責任,通常在鄉(xiāng)鎮(zhèn)里面的這種小單位,在其他一些地方都會有派出所的責任,但這把火沒提派出所的事,也沒有追究派出所的人,魯山養(yǎng)老院那次,可是追究了派出所民警的刑責和其他公安機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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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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