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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貸款!吉林省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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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為30萬元,小微企業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為400萬元。具體如下:


      圖片

      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銀發〔2025〕106號


      人民銀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吉林省分行榆樹營業管理部,各市(州)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各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縣(市、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發揮創業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作用,推動我省創業擔保貸款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健全創業支持體系提升創業質量的意見》(人社部發〔2025〕5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修訂了《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經辦銀行發放,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 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社部門,根據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通過公開征集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指導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解決各經辦銀行在落實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貼息資金的籌集和分配工作,明確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六條 人社部門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受理、審核、提供貸款 擔保、逾期貸款催收追償;確認經辦銀行申報的貼息材料;指導 經辦銀行管理使用貼息資金;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統計工作,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規范有序開展。

        第七條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受理、審核、發放、貸后跟蹤、貸款回收、逾期貸款催收追償等工作,并全程監督貸款規范化使用;做好貼息資金申請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貼息資金發放工作。

        第八條 經辦銀行要指定專人定期核對數據,按照要求統 一統計口徑,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定期將貸款信息報送同級人民銀行、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

      第三章 貸款對象

        第九條 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年齡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重點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 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十條 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含民 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合作社等各類創業實體)。

        (二)省內登記注冊,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 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 人數10%,(超過100 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信用記錄無法查詢的,企業出具承諾書)。

        (四)小微企業申請的貸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主體須含有小微企業。

        第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要嚴格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于項目經營和創業過程中必要支出。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為3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每人最高為33萬元,合計貸款額度不超400萬元。

        第十三條 小微企業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為400萬元。

        第十四條 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如確需延長,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時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經辦銀行給予無還本續貸支持。

        第十六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人社部門協商確定,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 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額外增加貸款不合理收費或捆綁銷售其他金融產品。

      第五章 貸款辦理程序、手續

        第十七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貸款申請人線下可向創業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或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線上網絡端可通過 “吉林智慧人社”“吉事辦”提出申請。

        (二)受理

        人社部門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利用“吉林省就業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身份核驗、經辦銀行對貸款申請人的征信情況進行核驗,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貸前調查

        人社部門會同經辦銀行對貸款申請人項目聯合進行貸前實地調查,了解申請人及創業項目經營狀況、償還能力、擔保措施相關情況。

        (四)貸款評審

        原則上貸款應通過評審會議審議,評審會議根據申請人資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審定是否發放貸款。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評審結果。對需要補充完善的手續和材料,應一次性告知貸款申請人。如發現貸款申請人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創業擔保貸款黑名單,錄入“吉林省就業信息管理系統”。

        (五)貸款發放

        通過評審會議的,經辦銀行與貸款申請人、人社部門簽訂有關合同,及時辦理貸款發放手續。貸款發放后經辦銀行將有關數據信息及有關合同反饋給人社部門。

        第十八條 貸款申請人為個人的,填寫《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個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等;

        3.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措施及相關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擔保的,需提供反擔保人身份證;抵(質)押反擔保的,需提供相關權證;

        4.合伙創業的還需提供證明符合條件人員合伙創業的合伙協議或章程;

        5.個人信用報告(已婚需提供夫妻雙方個人信用報告、結婚證)。

        第十九條 貸款申請人為小微企業的,填寫《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等;

        2.企業簡介與企業章程(無章程的不需提供);

        3.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等相關財務資料(當年新成立企業提供上月財務報表);

        4.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相關材料: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 動合同備案名冊》或《勞動合同》、企業工資表、符合條件人員名 冊及身份證明;

        5.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措施,抵押反擔保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免除反擔保的,無需提供材料。

        申請人自行填寫身份類別并作出承諾。第十八條、十九條要 求提供信息,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核驗的,留存核驗材料,申請人無需提供紙質材料;數據共享無法獲取核驗的,需申請人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對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擔保基金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得低于20%。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可采取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方式,包括自然人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企業法人反擔保、第三方機構反擔保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地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對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縣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六)創業項目優質且申請人配偶具有穩定收入來源的。

        (七)自主擇業軍轉干部。

        (八)高層次人才(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部級領軍人才C類、省級領軍人才D類和基礎實用人才E類);高技能人才(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以上)。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經同級人社部門確認后,按季度或月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財政 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并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貸款期間內,如借款人本身或項目經營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給予重點關注;借款人生產經營處于關停狀態或轉項經營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出現營業執照注銷、個人創業者在其他單位正規就業等不符合貼息條件的情況,應停止貼息。

        第二十五條 在貸款到期前,經辦銀行應提示借款人具體到期日期,告知還款程序等,做好到期貸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償還貸款的,要將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征信系統和就業信息系統予以記錄, 由擔保機 構和經辦銀行依法進行催收,催收金額優先返還擔保基金。由擔保基金全額擔保的,逾期超過90天仍未償還的,擔保基金可代位清償。

      第九章 擔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擔保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籌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補充機制,擔保基金不足時應及時予以補充。擔保基金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和擔保基金代位清償后用于追償的相關費用,擔保基金實行專款專用。超出擔保責任余額部分的擔保基金可用大額存單、協議存款、協定存款的形 式提高擔保基金收益率,收益用于補充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擔保基金專戶存儲于經辦銀行,各擔保基金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擔保基金余額的10 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5%以上的擔保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放大倍數。

        第二十九條 擔保基金用于代償逾期擔保貸款的本息。經辦銀行代償率(累計代償余額/累計擔保總額)達到5%時,應停止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采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同級財政、人社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開展業務。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基金核銷管理制度,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擔保基金代償損失按規定予以核銷。對核銷后債權采取以物抵債或通過不良資產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回收資金補充擔保基金。

      第十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設定創業擔保貸款績效目標和相應績效指標,對業務開展、資金實際產出和效益進行評估,并按照相關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社部門和市縣財政部門應強化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保目標如期落實,并于每年3月底前開展績效自評,編寫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加強對創業擔保貸款的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各部門的統一協調,及時通報工作開展和任務落實情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政策落實到位。

        第三十四條 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創業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內部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不能滿足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要求的,可取消其經辦資格,并按比例收回擔保責任以外的擔保基金。

        第三十六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 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結合實際,擴大貼息范圍、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提高貸款貼息比例,由各級財政自行承擔貼息資金,且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印發前發布的有關創業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長銀發〔2020〕186 號)同時廢止。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張瑜
      初審:張瑜
      復審:李沖
      終審:王繼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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