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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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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1.論涉外法治的概念

      李鳴、黃蓬北

      【專題:數字法治】

      2.智能平權:通過數字開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實現

      劉艷紅

      3.“數字拉齊”:數字法治議題的知識線索與分析框架

      戴昕

      【專題:認罪認罰制度反思】

      4.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整體性量刑建議觀”反思

      杜磊

      5.認罪認罰案件中的程序性信賴利益及其保護

      王瑞劍

      【專論】

      6.減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范構造與司法審查

      程琥

      7.選取與變更姓名的權利規則

      —— 一種基于新利益法學方法的分析

      梁上上

      8.違法解雇法律責任論:從違法行為懲戒論到違約責任論

      王顯勇

      9.從強制到自愿:我國延遲退休改革的邏輯及制度完善

      范圍

      10.企業違法犯罪的協同共治式行政監管研究

      張澤濤

      11.從認知主義邁向生活實踐:面向司法過程的刑法教義學改造

      劉濤

      12.風險預防視角下生物識別信息的刑法保護

      賈元

      【青年】

      13.功能性前科消滅理念之提倡

      ——以犯罪前科與犯罪記錄的關系為切入點

      馬龍

      14.“原因力”概念的源流疏證

      艾敦義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1.論涉外法治的概念

      作者:李鳴、黃蓬北(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與黨的十八大以來高水平對外開放、中美激烈競爭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密切相關。要理解這一概念,必須結合這些背景或語境回答三個前提性問題,即涉外法治中的“外”是指什么、涉外法治是誰和誰之間的法治以及涉外法治適用什么法律。法治的兩造和可適用的法律是區分涉外法治與國內法治、國際法治的基本標準,中國視角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特征。相對于法律的制定,涉外法治概念更強調法律的運用。涉外法治教育應該具備講政治和注重能力培養兩個特質。涉外法治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帶領黨和政府各部門及法律服務機構統籌運用國內法和國際法在中外關系主要是中國與外國及外國人關系上厲行法治的系統工程,旨在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關鍵詞:涉外法治;對外開放;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視角

      【專題:數字法治】

      2.智能平權:通過數字開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實現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智能平權是我國人工智能發展與治理的新要求。開源人工智能具有技術民主化、規模定律脫鉤性、監督開放化等宏觀價值,應以數字開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實現智能平權,并設置相應的微觀法律保障措施以維護開源方的合法權益。在開源架構下,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參考客觀語境與技術現狀,以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機制預防開源人工智能潛在的數據安全風險,具體需對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公共數據、商業數據以及個人數據提供不同保護模式,并根據數據內涵差異設置不同級別的保護強度。數字開源時代需要實現從部門性立法向領域性立法的轉型,以領域性立法框架實現智能平權的人工智能立法,即在橫向上優化自身與其他法規的銜接流程,在縱向上吸收人工智能專業知識以提升立法科學性。

      關鍵詞:智能平權;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立法;開源架構;領域性立法

      3.“數字拉齊”:數字法治議題的知識線索與分析框架

      作者:戴昕(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技術給社會不同人群帶來的影響往往是不均質的,這種差異化影響為認知、分析數字法治領域相關議題提示了一種可能視角。作為知識線索和分析框架的“數字拉齊”,將技術應用的出現和擴展視為導致本限于精英群體的受惠與困擾向普通民眾擴散的社會過程?!皵底掷R”提供了一種有關諸多數字法治議題生成邏輯的解釋。在身份認證、智能法律服務、智能個人助理等典型場景中,“數字拉齊”可能以不同形式呈現,并對應相互區別的治理思路。當新技術應用被認為未給民眾帶來充分受惠、卻使其面臨更多新的困擾,即導致“非對稱拉齊”時,嚴格監管的社會呼聲更容易出現,也有更強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而若新技術應用給民眾帶來的受惠與困擾基本相當,或受惠明顯超出困擾時,治理者更宜選取審慎監管策略,乃至采取以鼓勵創新、推動發展為主旨的舉措。

      關鍵詞:數字法治;拉齊;對齊;分配正義;智能體

      【專題:認罪認罰制度反思】

      4.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整體性量刑建議觀”反思

      作者:杜磊(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中的“量刑建議”是針對整個案件全部情節的量刑建議,即采整體性量刑建議觀。整體性量刑建議觀是導致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采納問題認識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從認罪認罰過程看,認為整個量刑建議均是合意結果不符合客觀實際,與刑事訴訟基本規律相悖,難以協調立法目的和權力調整的合法性之間的矛盾,和認罪認罰作為獨立量刑情節的立法體系也不兼容。應改采認罪認罰情節量刑建議觀,即《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中的“量刑建議”是針對認罪認罰情節的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情節量刑建議觀下,第201條第1款“一般應當”中的“一般”不具有實質內涵。法院采納認罪認罰情節量刑建議的標準是合法性標準,而非合理性標準,只要不存在第201條第1款但書規定情形,法院就應當采納,反之,則屬于“明顯不當”,此時法院僅承擔告知義務,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徑行裁判屬于嚴重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應依法予以糾正。

      關鍵詞:量刑建議;整體性量刑建議;一般應當采納;認罪認罰情節

      5.認罪認罰案件中的程序性信賴利益及其保護

      作者:王瑞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為應對《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理論分歧,相對合理的方案是引入信賴保護理論以改造“約束論”。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追訴人基于對國家司法權的信賴作出了認罪認罰,由此產生的合理期待可稱為程序性信賴利益。作為一種過程性利益,程序性信賴利益來源于對程序性權利的處分,能夠產生對國家司法權的程序性約束力,但受到公共利益、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和認罪認罰裁量從寬原則的限制。第201條體現了對程序性信賴利益的保護:第1款規定約束力的產生,適用時應融入信賴利益的認定,將“一般應當采納”理解為宣示性條款,結合信賴利益不成立及需保護性缺失的情形適用但書;第2款規定約束力的解除,適用“明顯不當”應當對接裁量從寬原則,將“調整量刑建議”視為原則性后果,除非信賴利益被主動放棄。對約束力條款的完善應貫徹保護性邏輯,重點關注約束力解除后的特殊保護。

      關鍵詞:認罪認罰;《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信賴保護;程序性信賴利益;程序性約束

      【專論】

      6.減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范構造與司法審查

      作者:程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內容提要:當前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小過重罰”“重過輕罰”“過罰失當”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減輕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供給不足,特別是法定減輕處罰量罰情節同質化、酌定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不足、減輕處罰缺乏程序保障等問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性質和效力直接關系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正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性質是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多樣,且不屬于內部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效力與性質密切關聯,且不同形式的裁量基準,效力不同。規章形式的裁量基準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的裁量基準具有事實拘束力,行政機關適用裁量基準可以二次裁量。設定和實施減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過責罰相適應、“三個效果”相統一,遵循特定時空環境下的均衡原則。對減輕處罰裁量基準進行司法審查,重在明確司法審查的地位、重點、模式,促進裁判標準統一。

      關鍵詞:減輕處罰;裁量基準;立法發展;規范構造;司法審查

      7.選取與變更姓名的權利規則

      ——一種基于新利益法學方法的分析

      作者:梁上上(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院在指導案例89號北雁云依案中認為取名“北雁云依”違背公序良俗的裁決引發爭議。取名北雁云依其實并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是違反了姓名選取的傳統習慣。妥當的方法是采取新利益法學分析方法,探知本案真正的利益主體是新生兒,并將其置于監護制度中分析具體的利益關系。監護制度的制度利益在于維護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監護人為新生兒選取姓名時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為防止被監護人利益受到損害,應該遵循隨父姓或者母姓的傳統習慣,不得選取第三姓氏。姓名變更與姓名選取具有相同的性質,也應該遵循姓名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按照情境主義分析方法,從新生兒、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姓名變更形成了一道完整的光譜,自由與限制在不同階段呈現出不同的色調?;谧钣欣谛彰麢嗳死娴脑瓌t,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我利益已有清晰認知,姓名變更可以采取自由主義;0—6周歲兒童不能保護自己利益,變更兒童姓名需要作出嚴格限制;6—18周歲未成年人對姓名意義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變更姓名時應當征得其同意。

      關鍵詞:姓名權;公序良俗;指導案例89號;新利益法學;姓名變更

      8.違法解雇法律責任論:從違法行為懲戒論到違約責任論

      作者:王顯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解雇保護規范分為強制性權能規范、行為規范與程序規范三種類型。違法解雇行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勞動合同有效存續。違法解雇行為屬于持續性違約行為,拒絕履行是初始違約形態,遲延履行與履行不能是轉化違約形態。用人單位承擔雙階替代違約責任。在遲延履行違約形態下,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確認違法解雇期間與恢復履行期間繼續履行,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替代確認違法解雇期間和恢復履行期間的繼續履行,賠償金按照用工之日至違法解雇行為發生之日這段時間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在履行不能違約形態下,用人單位在確認不能履行期間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違約責任,支付正常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不能履行期間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替代不能履行期間的繼續履行,賠償金按照用工之日至裁審確認勞動合同不能履行之日這段時間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

      關鍵詞:解雇保護;違法解雇行為;違約行為;繼續履行;賠償金

      9.從強制到自愿:我國延遲退休改革的邏輯及制度完善范圍

      作者:范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延遲退休改革呈現出弱化強制、強化自愿的趨向,以適應人口結構和用工方式改變的現實需要,以及退休之義務性減弱、權利性增強的制度變遷趨勢。從比較法來看,域外國家和地區強化退休自愿的路徑及程度不同,形成了廢除強制退休、協議約定強制退休與否、維持強制退休三種模式,并配套延遲退休年齡和彈性退休制度。為平衡勞資和代際關系,通過就業年齡歧視例外和減薪、養老金和稅收調整等經濟性強制措施對退休自愿予以限制。我國應基于體系化思維從以下方面完善改革配套制度:一是在勞動法中,允許約定退休、完善彈性退休終止勞動合同規則和高齡、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規則;二是在社會保險法中,將退休年齡轉換為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建立“前減后增”的養老金計發規則、社會保險費和稅收征繳調節規則和不同群體的差異化退休規則。

      關鍵詞:退休自愿;退休權;延遲退休改革;強制退休

      10.企業違法犯罪的協同共治式行政監管研究

      作者:張澤濤(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行政監管預防企業的違法犯罪,是當今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黨中央和國務院反復強調要通過加強對企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協同共治式行政監管來預防企業的違法犯罪。但目前學界更多的是關注如何查處已然的違法犯罪,且并未詳盡評介國外關于企業在監管階段的經營行為與責任減免的內在關系。要完善“抓前端、治未病”的協同共治式行政監管,應該以責任主義為立足點,從學理上闡明企業配合監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應當成為判斷其主觀過錯程度并據以減免責任的依據,從而完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企業多元主體參與的協同共治式監管。在制度層面,《刑法》和《行政處罰法》應該確立責任主義,明確規定監管過程中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從輕和減免責任的依據;通過“行刑”反向銜接實行個案辦理與行業預防延伸;從有利于查處企業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應該健全“行刑”正向銜接機制。

      關鍵詞:協同共治;行政監管;責任主義;預防;銜接

      11.從認知主義邁向生活實踐:面向司法過程的刑法教義學改造

      作者:劉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教義學本質上具有實踐面向,但當前以語義解釋為中心的犯罪構成理論,往往僅體現為司法定罪活動中參與者之間的認知共識,導致理論與具體的司法過程產生疏離。相比之下,源于生活實踐的技術與知識具有本源性,而基于語義分析的認知性知識則具有派生性。因此,刑法教義學的目標不應止步于科學真偽的辨析,更應致力于在價值競爭中尋求對司法過程的意義構建與理解。為克服現有理論的封閉性與抽象性,應在堅持犯罪構成理論作為溝通平臺的基礎上,回歸生活實踐本源,對刑法教義學進行面向司法過程的改造。具體而言,應當重視“前構成要件理論”的研究,區分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與前構成要件的整體性規范判斷,將不同司法參與者的感受、經驗與價值主張納入理論框架,以應對司法實踐中的規范競爭。同時,應堅持以“規范違反說”作為違法性階層的實質判斷標準,強化主體間互動的維度,從而構建一個開放的、能夠容納生活實踐智慧的刑法教義學體系。

      關鍵詞:認知主義;司法過程;刑法教義學;前構成要件理論;生活實踐

      12.風險預防視角下生物識別信息的刑法保護

      作者:賈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隨著生物識別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過限的生物識別信息采集、處理和利用行為不僅侵害個人基本權益,更可能引發重大社會與國家安全風險。傳統以權利保護為中心的個人信息治理路徑已無法適配信息風險的治理需求,亟需建立以風險預防原則為基礎的風險控制模式,將監管范圍從生物識別信息本身的保護擴展至潛在危害的預防,將治理重點從個人權利保障轉向對公私數據控制者權力的限制和監管。應當通過解構不同風險場景下法益侵害的內在邏輯,設立適配不同風險等級的刑法介入標準,將風險分級監管與場景化區分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同時,通過解釋和修改現有罪名的方式實現對侵犯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直接和間接規制,實現風險社會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國家公共治理需求以及國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三者之間的平衡,兼顧刑法謙抑性與社會治理有效性,為風險社會生物識別信息的治理提供具有實踐可行性的刑法方案。

      關鍵詞:生物識別信息;風險預防原則;風險分級監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青年】

      13.功能性前科消滅理念之提倡

      ——以犯罪前科與犯罪記錄的關系為切入點

      作者:馬龍(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犯罪前科制度與犯罪記錄制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犯罪記錄兼具刑事處罰與行政管理的目的,與犯罪前科在判斷視角、生成條件、滅失條件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前科消滅與復權雖然都能恢復犯罪人的權利,但復權是一種“立足當下并展望未來”的制度,而前科消滅是一種“回溯過去并消除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因此二者在本質上也存在差異。世界范圍內,撤銷刑事定罪(復權與前科消滅的必經程序)與犯罪記錄處置之間存在一般關系、親密關系、極端關系三種對應關系。大體而言,采取復權制度的國家,它們對于犯罪記錄的態度相對寬松,而采取前科消滅制度的國家則更顯嚴格。針對這些立法范式,結合犯罪前科的弊端消除、犯罪記錄的社會價值以及我國規范的設定模式與刑事追訴體系的制度特點等因素,我國應當采取功能性的前科消滅理念,即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構建應當以徹底消除刑事法律關系為根本底線,并盡量發揮犯罪記錄的社會功效。

      關鍵詞:前科消滅;犯罪記錄;復權;刑事法律關系;撤銷刑事定罪

      14.“原因力”概念的源流疏證

      作者:艾敦義(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原因力是一個根植于中國自主話語體系且以民族語言習慣與民族文化環境為基礎的特色法學概念。其在我國法律史中的主流含義有三種,分別指代歸責原因、與有過失中兼具主客觀特性的減責標準、數人侵權中事實查明的責任分擔客觀標準。原因力來源于清末民初我國學者對日文刑法文獻的引介。民國中期,原因力被我國學者應用于與有過失制度中。我國學者將與有過失中加害人減責事由稱之為原因力。新中國成立初期,大量自然科學教科書上的用語習慣諸如原因(力)等用法強化了原因力術語的使用頻率與傳播速度。上世紀60年代產生的日本法上的減責寄予度為我國學者在與有過失中深度運用原因力提供了比較法借鑒。上世紀90年代左右,原因力所指代的數人侵權責任分擔中事實查明工具的含義,在本土化語境中才開始出現并逐步確立。21世紀初,原因力術語由學說進入司法解釋、司法行政行業標準,并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穩固的概念含義。

      關鍵詞:原因力;歷史源流;歸責原因;與有過失;多數人責任分擔

      《中外法學》由北京大學主辦,創刊于1989年,作為學院派同仁刊物,堅持“恪守學術”的辦刊理念與“注重法理”的用稿標準。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門法化”、“部門法研究的體系化”、“中國問題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視野的全球化”;強調法學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預流”,來自部門法而超越部門法,具有中國問題意識而兼具世界的眼光。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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