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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發布2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具體內容如下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泰姜征補安置〔2026〕第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泰姜征預告〔2025〕第45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定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溱潼鎮甸址村農民集體、溱潼鎮尤莊村農民集體范圍內。本次擬征收面積1.6526公頃。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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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暫參照現行縣(市、區)執行標準測算,具體按照獲批時點的縣(市、區)執行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泰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泰政規〔2022〕3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區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泰州市姜堰區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jiangyan.gov.cn/zfxxgk/fdzdgknr/zhxx/index.html)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0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6年2月20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當面或者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送達(郵寄)地址為: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姜堰分局(地址:泰州市姜堰區上海路88號;聯系人:夏陽;電話:0523-88625006;郵編:2255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并應提前電話告知接受異議部門,以免信件丟失。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并明示是否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0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泰州市姜堰區溱潼鎮人民政府(地址: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溱潼鎮俞溱路148號;聯系人:丁晨;電話:0523-88616405)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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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泰姜征補安置〔2026〕第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泰姜征預告〔2025〕第44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定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白米鎮孔莊村集體、八組、九組、十組、十一組、十二組、十四組范圍內,擬征收面積23.5125公頃。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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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暫參照現行縣(市、區)執行標準測算,具體按照獲批時點的縣(市、區)執行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泰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泰政規〔2022〕3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區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泰州市姜堰區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jiangyan.gov.cn/zfxxgk/fdzdgknr/zhxx/index.html)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0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6年2月20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當面或者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送達(郵寄)地址為: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姜堰分局(地址:泰州市姜堰區上海路88號;聯系人:孫勇;電話:0523-88332069;郵編:2255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并應提前電話告知接受異議部門,以免信件丟失。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并明示是否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0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姜堰區白米鎮人民政府(地址:泰州市姜堰區白米鎮中心街與人民西路交叉口北150米;聯系人:常浩;電話:0523-88127005)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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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政府
也發布數則征地公告
具體內容如下
征收土地預公告靖征預告〔2026〕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決定,啟動土地征收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二、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孤山鎮常勝村農民集體、東張組、西張組,楊太村陳家組。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發布期限為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10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布后,市政府將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權屬、種類和數量等。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配合,并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確認表》上對調查結果予以簽名或蓋章。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將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其他事項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如對以上公告內容有疑問或異議,可向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靖征預告〔2026〕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決定,啟動土地征收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二、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孤山鎮常勝村劉家組、西張組,楊太村陳家組、范家組。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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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發布期限為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10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布后,市政府將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權屬、種類和數量等。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配合,并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確認表》上對調查結果予以簽名或蓋章。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將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其他事項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如對以上公告內容有疑問或異議,可向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靖征預告〔202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決定,啟動土地征收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二、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孤山鎮常勝村西張組,楊太村陳家組。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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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發布期限為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10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布后,市政府將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權屬、種類和數量等。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配合,并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確認表》上對調查結果予以簽名或蓋章。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將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其他事項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如對以上公告內容有疑問或異議,可向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靖征預告〔2026〕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決定,啟動土地征收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二、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孤山鎮常勝村農民集體、東張組、西張組,楊太村陳家組。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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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發布期限為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10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布后,市政府將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權屬、種類和數量等。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配合,并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確認表》上對調查結果予以簽名或蓋章。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將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其他事項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如對以上公告內容有疑問或異議,可向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補告〔2026〕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靖擬征告〔2024〕26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生祠鎮大進村七組、四組、一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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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擬征收土地現狀表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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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和《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靖政發〔2024〕8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35.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70.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49.3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2.35萬元/人。
征地補償標準暫參照現行靖江市執行標準測算,具體按照獲批時點的靖江市執行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門戶網站(www.jingjiang.gov.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6年2月26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靖江市陽光大道12號;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郵編:2145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補告〔2026〕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靖擬征告〔2025〕3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新橋鎮禮士村二十六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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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擬征收土地現狀表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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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和《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靖政發〔2024〕8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35.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70.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49.3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2.35萬元/人。
征地補償標準暫參照現行靖江市執行標準測算,具體按照獲批時點的靖江市執行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門戶網站(www.jingjiang.gov.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6年2月26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靖江市陽光大道12號;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郵編:2145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補告〔2026〕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靖擬征告〔2024〕25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的土地位于生祠鎮金星村鞠家埭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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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擬征收土地現狀表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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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和《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靖政發〔2024〕8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35.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70.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49.3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2.35萬元/人。
征地補償標準暫參照現行靖江市執行標準測算,具體按照獲批時點的靖江市執行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門戶網站(www.jingjiang.gov.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6年2月26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靖江市陽光大道12號;聯系人:于水;電話:0523—81160120;郵編:2145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圖文來源:姜堰區人民政府、靖江市人民政府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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